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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0年,前身为中南兵工学校,是新中国创建的首批国防军工院校,其后几经变迁,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中湘干部学校、第二一二技工学校、湖北工学院、湖北机械工业专科学校、武汉机械工业学校、武汉船舶工业学校,1998年被教育部批准设置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以“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为办学定位,“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为治校方针,以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全省领先、全国知名、具有

2、一定国际影响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武汉船院”,英文译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南村2号。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归口湖北省教育厅管理,学校接受举办者及受其委托

3、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笃行、致用、创新”。第八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

4、文校名、建校时间(1950)、太阳、海洋、舰船等元素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长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6日。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体,兼顾管理学、经济

5、学等学科;以服务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的专业为特色,以服务机械工程、动力工程、电气工程、信息工程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

6、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奋斗”的大学精神,传播学校军工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

7、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

8、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

9、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

10、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

11、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院长办公

12、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院长负责制。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13、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14、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

15、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二)协调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四)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中心)是

16、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七)支配学校划拨的

17、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工作人员;(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中心)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8、,支持本单位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单位(部门)编制,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

19、级岗位。第三十七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良好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20、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

21、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宣传和考核。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第四十三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学校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教职工,依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

22、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

23、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

24、活设施;(六)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六章 外部关系第

25、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五十四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第七

26、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一)学费收入。学校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二)教育经费拨款。国家或省财政下拨的教育经费。(三)专项经费。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经费。(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五)其它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

27、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贷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其他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等。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性质清楚。坚持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

28、定,严格财经纪律。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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