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版)政府示范文本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一、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1.2. 解释规则 二、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2.1.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2.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三、 保证方式四、 保证期间 五、 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六、 保证责任七、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八、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九、 贷款合同变更 十、 违约责任十一、 通知11.1. 书面通知11.2. 地址 11.3. 送达 11.4. 语言 十二、 保密义务12.1 保密范围12.2 其他披露范围十三、 适用法律
2、和争议的解决13.1适用法律13.2争议解决十四、 其他事项14.1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14.2应付款项的划收14.3. 保证人信息的使用14.4公告催收14.5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14.6权利保留14.7借款人解散或破产14.8保证人解散或破产14.9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十五、 合同的生效签字页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 订立:一、 ,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二、 ,作为牵头行(“牵头行”)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三、 ,作为代理行(“代理行”)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鉴于:(1) 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与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下称“贷款合同”),各贷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合同规定之用途;作为
4、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后续条件之一,保证人应与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签署本合同。(2) 保证人已同意,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约如下,以昭信守。一、 定义及解释1.1.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借款人 1.2. 解释规则在本合同中:1. 本合同条款的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予以忽略。2. “资产”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
5、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任何资产中的各种权益。3. “人”应当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4. 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天,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时,该期间应当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5. 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或“整顿”应当理解为包括依照该人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程序包括该人通过决议或任何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6. 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
6、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7. 本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本身,以及符合其条款约定而对该等文件不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8. 除上述解释规则外,贷款合同第 条所规定的各项解释的规则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合同中。二、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2.1.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2.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
7、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或贷款合同项下本金请插入金额(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三
8、、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四、 保证期间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 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五、 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1. 保证人清楚地知悉银团成员行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2. 保证人确认其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
9、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相关融资文件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3. 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及融资文件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已经就本合同及融资文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及融资文件条款的含义的理解与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一致,并且保证人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4. 保证人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 其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订立本合同、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2) 其合法拥有资产并合法开展目前经营的业务;(3) 其有权签署、履行和送达,并已采取所有合理公司行动以授权签署
10、、履行和送达本合同;(4) 其为签署、履行和送达本合同,已经或者将在适当的时候合法有效地获得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或登记(如适用)及其它任何必需的文件;(5) 其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其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6) 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拟计划的交易,并未并将不会与下述相冲突:(a) 适用于其的任何司法管辖地内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b) 保证人的章程和/或其他现行有效的公司组织性文件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或者(c) 任何对保证人或对其任何资产有任何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7) 其无正在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部门进行的,且
11、并不知晓将要向该等机构提出的,并且若导致对其不利结果,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8) 保证人将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或其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内享有的或可能享有的任何豁免权;(9) 保证人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且没有遗漏具有或可能具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10) 保证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且保证人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11) 除非已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披露并已经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所接受,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陈述和保证在
12、本合同的签署日做出,并在保证人承担本合同下的义务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并就届时存在的事实及情况由保证人在前述有效期间内每日重复做出。六、 保证责任1. 如果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融资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2. 不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对融资文件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
13、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3. 如果保证人只对融资文件项下的部分债务(无论系采确定金额或固定比例之方式)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前述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 如果保证人只为融资文件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
14、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时,不应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融资文件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 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2) 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3) 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
15、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不得执行其在反担保项下权利,若由于任何原因反担保得以执行,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执行而获得的款项应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4) 在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提出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张,并不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清偿;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5.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
16、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 如果除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划收借款人在 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上述选择而受到任何影响。七、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1. 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未经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所涉金额超出 万元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
17、证或其他方式)。2. 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并按照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融资文件的履行提供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认可的新担保。3. 出现下
18、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宣布融资文件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 借款人未按融资文件履行到期义务或履行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的;(2) 借款人或保证人依法被宣告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涉诉或自行解散的;(3) 借款人或保证人的重要财产被施以强制措施的;(4) 借款人或保证人违背所作声明与承诺,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5) 借款人或保证人作出其他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6) 出现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4. 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
19、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备案。5.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6. 保证人应根据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7. 对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立即寄出回执。并在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向其发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中。8. 在本合
20、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事先经过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书面同意的除外。八、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本合同中的各条款在效力上相互独立。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合同其余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本合同的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下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该条款在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九、 融资文件变更1. 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融资文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
21、始日或截止日变更),除展期、提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调整的除外)或增加贷款金额外,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融资文件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提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调整的除外)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则除非保证人表示同意,保证人仅按照原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1) 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或借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 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4. 融资文件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
22、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 违约责任1.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在本合同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并因此给贷款人/银团成员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2. 因保证人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该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损失。3. 保证人根据本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排除其根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4. 保证人确认,一旦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保证人将向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全部损失,包括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
23、产生的损失。十一、 通知11.1. 书面通知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收件方,同时注明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11.2. 地址任何一方为本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依据本合同所递交的任何文件的送达地址、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和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下述名称一致,或在不少于 个营业日前通知他方的其他地址等相关信息。对于保证人- :姓名: 职位: 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对于牵头行- :姓名: 职位: 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对于代理行- :姓名: 职位: 经办分行: 地址:
24、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对于贷款人- :姓名: 职位: 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11.3. 送达1. 任何通知或依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文件在下述情形下有效:(1) 如果系以传真方式发出,需以可阅读的形式被收悉;(2) 如果采用信函方式,则为将该信函寄送至上述通知地址或在装入写有上述通知地址的已付足额邮资的信封中投递到邮局 个营业日之后;(3) 如果上述地址明确指示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则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4) 如果系以电子邮件传送,在按照正确邮件地址发出后的第 个营业日 (北京时间)被视为收悉。2. 除本条前款约定的情形外,应向贷
25、款人/银团成员行做出或投递的其他文件只有在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收到之后才被视为有效,并且应清楚标明由在上述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处签字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或者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为此目的指定的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收讫。3. 任何按照本条作出或交付的通讯或文件如在收件之日收件所在地 之后收到,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生效。4. 本合同任何一方确认各方在本条所列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或者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11.4. 语言1. 任何依据本合同作出或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必须使用中文。2. 任何依据本合同作出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文件必须(1) 使用中文;或者(2) 如未使用
26、中文,必须附有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在此情形下,除非该文件具有法定优先效力,否则中文译本具有优先效力。十二、 保密义务12.1 保密范围本合同各方应当对其他方或代表其他方按照本合同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1. 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2. 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3. 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4. 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5. 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6. 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7. 在本合同第12.2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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