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审查细则。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负责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
2、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的经营负责人;(二)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三)具有不少于3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不少于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并与其他商品
3、、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四)具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五)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六)具有专用的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七)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年以
4、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四)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第七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向第三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农药经营人员与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5、;(四)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来源、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审查不合格的;(三)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的;(四)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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