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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城区7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1、扬州市老城区7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扬州市老城区7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编制规划的背景、目的为加强老城区传统风貌保护,科学指导老城区整治与更新,逐步适应城市发展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需求,在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指导下,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分街坊对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细化和深化。第2条 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老城区的特点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3条 规划的法律运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2、凡与本规划有矛盾和冲突的,以本规划为准。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4条 文本与图则的法律效力,与其它有关的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1、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扬州老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所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规范和规定。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扬州市规划局。第二章 规划依据、原则、目标第5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3、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6

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0、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2)第6条 规划原则1、遵循“整体控制、积极保护、合理保留、全面改善”的原则,体现全面保护老城区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基本要求。2、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格局和空间形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用地功能,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方便居民生活。3、在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可行的技术手段展示和“解读”文物古迹和街区风貌,提高本地居民和

4、外地游客对老城区历史、各类古迹(含古井、古树名木等)和园林、建筑艺术的认知程度,增强名城保护知识,弘扬传统文化,促进旅游发展。第7条 本街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本街坊内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是老城区内面积较大、传统街巷肌理保留较完整的一个街区,但其街区风貌面临日益衰败的危险,其旅游潜力尚未得到开发。2、部分文保单位建筑受到一定破坏,如刘庄、市工行楠木厅、杨氏小筑等。3、沿文昌中路两侧商业建筑和多层住宅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存在较大冲突。4、街坊内土地利用不尽合理,用地内尚有红旗印刷厂、服装工厂和扬州工艺美术二厂等工业用地,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5、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较差,道路系统不够完善。街坊内

5、的现状管网容量偏小。第8条 规划重点与目标 1、依据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进一步明确湾子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加强湾子街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确定合理的保护与更新模式。2、依据扬州市老城区功能的特征,调整不合理的街坊用地结构,取消工业用地,完善街坊内部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绿地指标。3、合理确认人口密度,降低建筑高度,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环境质量。4、依据保护与更新模式,结合可改造用地及整治用地,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确定合理的环型道路网,并依据合理利用文物古迹、“解读古城”的原则,使得一些文保单位与外界联系更方便,传统风貌得到充分展示。5、完善街坊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基本适应城市现代功能

6、与生活要求。6、通过老城区风貌的保护和城市设计的引导,提高老城区文化景观品质,突出老城区特色。第三章 街坊范围、街坊性质第9条 街坊区位 老城区7号街坊位于老城区中部。第10条 街坊范围 东至皮市街,南至广陵路,西至国庆路,北至文昌中路。第11条 街坊面积 规划街坊面积39.49公顷(按规划道路中心线计)。规划净用地面积36.72公顷。第12条 街坊主要性质 以居住、旅游和商业服务为主要职能,具有完整传统风貌的街区。第四章 土 地 使 用第13条 用地结构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体现文化内涵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的空间格局,本着保护古城传统风貌的要求,适当调整用地性质,理顺路

7、网,结合老城区的特点加强绿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2、取消街坊内工业用地,增强居住、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3、允许用地有一定弹性,原则上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之间可以适当兼容。4、现有文控保单位功能根据其规模、所处区位、保存状况等确定,充分挖掘文控保单位的使用价值,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第14条 用地布局调整的重点适当置换办公用地,整合商业金融与文化娱乐用地。置换工业用地,增加街坊的公共绿地、道路广场与停车场用地。第15条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扬州市老城区街坊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

8、表的规定。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规划用地使用类别适建建筑类别居住用地R公共建筑用地C行政办公C1金商融业贸服易务C2文化娱乐C3体育C4医疗卫生C5教育科研C6低层住宅/商住综合楼/#/单身宿舍#/#/幼托#/#/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卫生所 、保健中心#小区配套文体设施#/#小型农贸商品市场/综合型商场/#/金融、贸易、保险业/#/#小型旅馆设施#/#/#办公、商业写字楼/#/#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注:#/允许设置 不得设置 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第16条 主要用地调整1、行政办公用地:调整广陵房管所,广陵环卫管理所用地为居住用地;调整广陵街道办事处与

9、广陵公安分局为文物古迹用地;燃气总公司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保留商业局与科技中心用地性质;另将红旗印刷厂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2、商业金融用地:主要沿文昌中路、国庆路、广陵路布置,另结合街坊改造,在湾子街南北西入口处,增加商业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保留苏北电影院与图书馆古籍部用地性质,另将扬州工艺美术二厂和小圃调整为街坊居民服务的文化娱乐用地。4、医疗卫生用地:原广陵中医院用地保留。5、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本街坊内未设中小学,适当扩大现代幼儿园及广陵附小幼儿园规模。6、教育科研用地:保留扬州职业技术学校。7、道路广场用地:保留科技中心停车场,此外在国庆路新增停车场两处,广陵路湾子街入口处新增停车

10、场1处,皮市街南段和中部新增停车场两处。8、公共绿地:结合街坊改造,在湾子街南北两入口处新增公共绿地两处,以改善街坊内居民的生活环境。第17条 土地使用强度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地块建设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第五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第18条 保护与更新原则1、根据现状风貌及历史文脉特点,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并按用地范围划定为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便于整体控制和规划管理。2、延续传统的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及地方建筑特色,保持老城区的整体风貌。3、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逐步对

11、老城区进行整治。第19条 保护与更新模式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1、保护用地: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要求: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按传统风貌要求翻建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主要集中在湾子街两侧,永胜街以东,新民巷以西,石牌楼、风箱巷以北,玉井巷以南,面积为12.61公顷,占总用地的37.86%。 2、整治用地:指民居

12、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要求:整治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进行整治,建筑物以按传统风貌要求修建及整饬为主,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主要集中在历史街区外围永胜街与二圈门之间、玉井巷一线北侧、石牌楼南侧及新民巷东侧,面积为11.6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35.00%。3、可改造用地:指那些不具备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相对

13、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要求: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主要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局部建筑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可先按照传统风貌和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今后条件成熟时也须按风貌协调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治;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主要分布在沿文昌中路南侧与国庆路东侧,此外沿广陵路北侧有部分可改造用地,面积为9.04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27.14%。

14、4、本街坊内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的范围为北至古旗亭街、莲桥东巷一线,南至广陵路风箱巷一线,东至新民巷,西至永胜街,面积为19.49公顷。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所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第20条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1、保护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按原样修复。本地段有文保单位15 处,占地面积2.24公顷。具体为宋井,小圃,王少堂故居,东岳庙,扬州教案旧址,地藏庵,杨氏小筑,蔚圃,汉庐,邱氏园,刘庄,市工行楠木厅,粮食局楠木厅,梅花书院,218号砖刻门楼,均已纳入保护用地范围。b、改善: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以改造。根据目前统计,本地段有传统建筑112处,占地面积4.59公顷,绝大多数纳入保护或整治用地范围。2、保留a、整饬:指结构和质量好,与传统风貌不够协调但尚未产生强烈冲突的建筑,对这类建筑外观不

16、符合传统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改正(通俗说法即“穿衣带帽”)。主要包括:现代幼儿园、广陵房管所等。b、暂留:指建筑质量、结构较好,设施配套齐全,虽不具备传统风貌,但体量较大的建筑,今后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治。主要包括:文昌路沿街商业建筑等。3、更新a、翻建:指在具有一定传统城市肌理特征的地段,建筑体量符合传统风貌要求,但建筑质量较差,可按传统建筑的特征要求对建筑进行原地翻建。原则上翻建用地内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新建建筑必须服从文本中规定的建筑高度和退让等要求,在延续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住环境。主要包括:湾子街南北两端的两侧住宅用地,以及沿国庆路一侧商业建筑等。b、改造:对不

17、具备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以及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现代建筑,应严格控制任何新的建设活动,以保证下一步改造的顺利实施。主要包括:沿文昌中路南侧多层住宅等。第21条 古井和大树等的保护范围及规定1、古井周边5.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街坊内有保护价值的大树,以树冠投影及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在本规划地段内,共有古井44处,古树6处,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则。2、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景观和古树生长的建构筑物。3、对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构件、标志物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破坏。4、在整治或改造过程中,应将上述要素的保护与周边环境的营造有机结合。第六章 建 筑 控 制第22条 建筑

18、高度规定1、建筑高度:指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2、建筑高度应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建筑高度的取值为最大值,实际建设时不应超出该值。第23条 建筑高度分区1、一类高度区:定义: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6.5米以内(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控制对象: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传统建筑群等具有较完整传统肌理的地段。2、二类高度区:定义: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6.5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10.0米(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控制对象:历史文化保护区与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景观过渡地段。3、三类高度区:定义: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控制对象:可改造用地内的居住用地。注:可改造

19、用地内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出三类,但在控制阶段须根据现状建筑高度及与周边风貌协调的原则作具体控制,分别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4、四类高度区:定义:建筑檐口高度以12米为主,控制在16米以内。控制对象:城市次干道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5、五类高度区:定义:建筑檐口高度以16.0米以内为主,原则控制在20.0米以内,个别地段绝对控制在24.0米以内。控制对象:城市主干道(文昌中路、汶河路)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第24条 建筑高度控制1、保护用地及整治用地内的建筑物高度一般维持现状高度,翻建建筑在周边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但不应超出建筑高度规定要求,同时应满足民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整饬建

20、筑基本维持现状高度,在条件许可时,可对视觉冲突较大的建筑局部进行降层处理。2、可改造用地根据其所处位置确定合理的建筑高度,一般在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过渡地段以一类、二类高度区为主,风貌协调区内居住建筑一般以二、三类为主,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根据道路宽度确定三类、四类或五类高度区。各类高度衔接地段应充分考虑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的协调与过渡。3、为丰富老城区天际轮廓线,标志性建筑(亭、台、楼、阁等),高度可不受所在地段高度分区限制。4、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和整治用地主要规划控制为一类高度区,主要集中在古旗亭街、莲桥东巷以南,新民巷以西,二圈门以东及风箱巷两侧;二类高度区主要集中在新民巷东

21、侧和得胜桥南侧;三类高度主要分布在沿广陵路和国庆路一侧,此外文昌中路南侧多层住宅区改造为三类高度区;四、五类高度区主要集中在沿文昌中路一侧。第25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建筑退让老城区城市道路距离根据道路宽度确定,街坊内部道路两侧建筑不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街坊内部道路宽度即建筑红线宽度),在满足道路最小距离的前提下,可根据现状建筑和用地情况进行一定退让,要求街道空间曲折和进退有机变化。第26条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1、改造类建筑住宅日照间距不低于1:132。街坊内增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间距不低于1:157,住宅建筑和其它性质建筑其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环境卫生、工程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规定

22、、要求。2、翻建类建筑间距可参照执行现行民房管理规定。第七章 道路交通第27条 道路系统规划原则1、维护老城区空间格局的完整性,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街坊级道路骨架的确定以保护传统风貌为前提。2、在保护用地和整治用地范围内,街巷原则上维持现有走向及宽度,个别或局部不具备历史价值、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在翻建或改造时可适当后退加宽,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街坊级主、次干道建筑红线宽度分别按68米、46米进行控制,禁止随意改动传统街巷的原有路名。3、在保护与整治用地外围的可改造用地范围内,通过局部理顺、沟通和改造时适当拓宽、个别增加等方式,形成街坊级主干道,增强街区与城市道路联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

23、基本的消防及管线布置要求,涉及到个别和局部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时,维持原有尺度。第28条 道路宽度、断面形式、路面结构规定1、周边城市道路根据老城区控规要求确定。2、道路宽度,依据道路系统规划原则确定。3、规划范围内街坊级主干道为古旗亭街、莲桥东巷、新民巷、风箱巷、三祝巷、永胜街、得胜桥,及湾子街南北两段。上述主要干道基本围绕在历史街街区外围形成环路,既方便居民生活,便于组织旅游交通,又基本保持了历史街区的完整性。4、本街坊次干道包括新风箱、二圈门、小井巷、剪刀桥、通运街、宛虹桥、湾子街中段和三义阁。5、街坊道路均为人车混行道路,道路断面不强求整齐划一,而应根据两侧建筑情况确定,但应考虑同一条街坊

24、道路断面的过渡,尽可能利用道路两侧小空间进行绿化或设置街头小型活动场地,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扬州传统地方材料。第29条 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指标及分布街坊内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主要分布在街巷交叉口及拐角处,结合街巷体系确定空间规模,在湾子街南北两入口处,布置两处较大面积绿化广场用地。第30条 停车场指标及分布1、在街坊主次干道骨架外围,设社会公共停车场,限制机动车进入街坊内部(消防特种车辆除外)。2、可改造用地应根据下表控制指标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库。3、整治用地内在进行建筑整饬或翻建时,应参照下表适当增加停车场面积。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规划指标使用性质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摩托车行政办公

25、车位/万m2建筑面积50500/商业、金融、服务、市场等车位/万m2建筑面积60750/文化娱乐车位/万m2建筑面积60750/医院车位/万m2建筑面积40500/住宅车 位0.221备注:(1)机动车位按25m2/车位,非机动车按1.5m2/车位计算。 (2)公共建筑摩托车位折算为机动车位。4、本街坊共设公共停车场6 处,主要沿城市道路布置,具体为国庆路两处,广陵路一处,皮市街两处,文昌中路一处。5、规划的停车场除文昌中路一处外,其余停车场在保证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兼做周边居民活动及绿地场地。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31条 给水规划1、给水水源引自文昌中路、国庆路、广陵路现状给水干管。2、街巷

26、内部结合道路拓宽,疏理和调整现状管网,更换部分管材,优化管网布置和水力状况,提高供水压力。3、按规范要求增设消火栓,对历史街区、重点保护地段不大于80米,提高老城区消防能力。第32条 排水规划1、根据污水截流总体布置,结合街巷改造,按照雨污合流制增设截流支干管,排入街坊周边现状污水截流主干管,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雨污分流制。2、对没有卫生设施的旧房、改造房屋内部结构,使用现代卫生设备,杜绝污水直接入河。第33条 燃气规划1、规划条件许可时则实施集中管道供气,其余为罐装气瓶供气,减少并逐步杜绝人工煤的使用。2、管网采用中低压两级管网,按规范要求设置调压站。第34条 供电规划1、供电电源由文昌中路、国

27、庆路和广陵路引入。2、线路原则上按埋地考虑,局部保护和整治地段如因条件所限,可考虑架空敷设,但应注意防护要求及视觉要求。3、区内供电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原则上按路东、路南一侧敷设。第35条 电信规划1、广电、电信以及宽带网等弱电线路由文昌中路、国庆路和广陵路引入。2、线路考虑架空敷设,但应注意视觉美观要求。3、区内通信线路按道路走向统一布置,原则上沿路西、路北一侧敷设。第36条 环卫设施1、生活垃圾收集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米左右,实施垃圾袋装化。2、公厕设置因地制宜,服务半径一般为100-150米,公厕建筑面积一般为25 m2左右。第九章 地块划分与控制指标第37条 地块划分1、规划的用地

28、性质尽量单纯(允许小面积相容性质用地存在,但不允许不相容性质用地存在)。2、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形式、色彩的控制要求相同。3、地块以街巷或其它道路及河道为界。4、现状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规划予以保留的,单独划块。5、公园、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按专项规划要求单独划块。6、近期内已落实重点改造的成片地段,可规划为一块。7、由于翻新用地在管理和实施上的特殊性,其区块及地块划分宜小不宜大(其总体控制指标应以区块单位统计,以达到整体上的合理性)。8、地块划分:本街坊共分为 个区块, 个地块。第38条 控制指标1、根据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本街坊居住人口控制在6800左右

29、。2、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指标共分为8项内容,详见下表。序号控制内容说 明1保护与更新模式分为保护类、整治类和可改造类三种类型2用地性质分类标准依据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结合老城区实际情况确定分类级别3用地面积根据地块实际范围计算,单位公顷4容积率建筑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比值5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面积比值6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分为主体高度与极限高度两类,主体高度指地块内主要建筑物的高度,极限高度指个别建筑物或建筑局部最大高度7绿地率根据规定要求设置,小型活动场地可计入绿化用地3、保护类用地和整治类用地内建筑一般原地保护或翻新,仅规定其建筑限高,除个别注明外,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应低于现状指标,绿地率应高于现状指标。4、可改造用地控制指标一般性规定序号高度分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m)绿地率备注主体极限1一类0.5503.66.52二类0.8456.510153三类1.0(1.5)35(50)1020(10)括号内数字为沿街建筑或小地块的指标4四类1.5(1.8)35(60)121625(10)同上5五类2.560162410注:1、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2、实际控制指标以图则为准。第十章 城市设计导则第39条 建筑设计引导1、建筑形式与风格(1)文(控)保建筑及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在整饰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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