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 (2006年10月修订)(讨论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第一节 原则 1第二节 基本要求 1第三节 质量管理部门 1第四节 关键人员 2第五节 培训 4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4第一节 原则 4第二节 厂房的设计、建造和维护 5第三节 生产区 5第四节 仓储区 6第五节 质量控制区 7第六节 辅助区 7第四章 设备 7第一节 原则 7第二节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7第三节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8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清洁及状态 8第四节 校准 8第五节 工艺用水 9第五章 物料 9第一节 原则 9第二节 基本
2、要求 9第三节 原辅料 10第四节 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 11第五节 包装材料 11第六节 成品 12第七节 特殊药品 12第八节 不合格品、回收和退回的物料、退货、尾料 12第六章 人员卫生 13第一节 原则 13第二节 基本要求 13第七章 确认和验证 13第一节 原则 13第二节 基本要求 13第八章 文件管理 15第一节 原则 15第二节 基本要求 15第二节 质量标准 16第三节 生产工艺规程 16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17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18第六节 规程和记录 19第九章 生产管理 20第一节 原则 20第二节 基本要求 20第三节 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的预防 21第四节 生产操作
3、 22第五节 包装操作 22第十章 质量管理 23第一节 原则 23第二节 质量保证 24第三节 变更控制 24第四节 偏差处理 25第五节 投诉 25第六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25第七节 自检 26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审核 27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 27第一节 原则 27第二节 基本要求 28第三节 质检实验室管理规范 28第四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31第五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32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33第一节 原则 33第二节 基本要求 34第三节 委托方 34第四节 受托方 34第五节 合同 34第十三章 药品发放和召回 35第一节 原则 35第二节 药品发放 35第三节 药
4、品召回 35第十四章 药品不良反应 36第十五章 附则 3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将药品安全、有效及质量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按产品预定用途持续稳定地控制生产过程,保证产品符合药品注册批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本规范分为通则和附录两大部分,通则阐述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录阐述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特殊种类的药品生产过程还应同时符合不同附录(如:无菌药品、放射药品、生物制品附录)的要求。第四条 本规范鼓励技
5、术进步,药品生产企业采用创新或改进的方法(或手段)至少应达到本规范相同的质量保证水平,并经过验证。第五条 有关环境保护、生产人员劳动安全方面的管理不适用本规范。第六条 本规范执行的基础是诚实守信,药品生产中任何虚假欺骗行为都是对本规范的严重背离。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节 原则第七条 建立、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正确生产药品的关键取决于人,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从事各项操作,应明文规定每个人员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原则,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初级和继续培训。第二节 基本要求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具备适当资质和实践经验
6、的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第九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第一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应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的职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以分开设立,也可以作为一个部门,这取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第一十一条 不同岗位的负责人员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责任可委托给资质良好的指定代理人。人员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第三节
7、 质量管理部门第一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第一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件;第一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授权委托给其它部门。第四节 关键人员第一十五条 关键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如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不是质量负责人,则质量负责人也属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相互独立,不得兼任。在大型企业中,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中生产、质量管理的职能可以委托给本部门其他有适当资质的人员。第一十六条 质量负责人(一) 质量负责人的资质质量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
8、、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如具有大学研究生学历,实践经验的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如具有博士生学历,实践经验的期限可减少二年。(二) 质量负责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如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微生物学、生药学等)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培训,并至少经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质量负责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培训。(三) 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职责:1. 必须保证每批药
9、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2. 在任何情况下,质量负责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以文件形式做出上述对第1条的保证,并在产品放行台帐上及时记录,以供查阅,该产品放行台帐应至少保存五年。(四) 质量负责人应遵从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安排,其职责可以委托,但只能委托给其它质量负责人。(五) 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书面规程确保质量负责人的独立性,药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不得干扰质量负责人行使职权。第一十七条 质量负责人不履行自己职责的,在行政或纪律处分前,可临时取销质量负责人的资格。第一十八条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一)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
10、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半。(二)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1. 确保产品按书面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产品质量;2. 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工艺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3. 确保生产记录经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 协助质量管理部门监督物料的供应商;7. 确保本部
11、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第一十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一)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二)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1. 审核并放行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2. 评价各种批记录;3.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
12、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5.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 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9.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10. 确保完成自检;11. 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12. 确保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 确保完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考察的数据;14. 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审核;15.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具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一) 批
13、准和修订书面规程和文件;(二) 监控生产环境;(三) 监控厂区卫生;(四)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五) 确保企业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和继续培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六) 批准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七)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八) 保存记录;(九) 监控GMP执行状况;(一十) 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第五节 培训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技术、维护和清洁人员)以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二条 除接受GMP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新招聘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岗位的职责培训和继续
14、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应有经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或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第二十三条 在对健康有危害的高污染风险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生产区或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第二十四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告知有关情况,尤其是有关个人卫生和穿戴防护服的要求,并予以密切指导。第二十五条 在培训过程中,应对质量保证的概念,以及所有有利于理解和执行质量保证的措施充分进行讨论。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第一节 原则第二十六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为避免
15、交叉污染、积灰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厂房的设计和布局应能最大限度降低发生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二节 厂房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保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第二十九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三十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的质量以及相关设备的性能
16、不直接或间接地受其影响。第三十一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产品造成污染。第三十二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第三十三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三节 生产区第三十四条 为降低由交叉污染所致严重药害的风险,厂房的设计和布局、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布局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生产特殊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产品)必须采用专
17、用和独立的厂房和生产设施。青霉素类药品的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二) 生产-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三)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四)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杀虫剂和除草剂等有工业毒性产品的生产。第三十五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不同药品生产厂房
18、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和洁净区管理,参见“无菌药品”附录第X节。第三十六条 工作区和中间物料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和物料,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三十七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暴露环境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第三十八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第三十九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
19、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第四十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以利于生产区有效的通风(包括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第四十一条 原辅料的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第四十二条 在产尘区域(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生产和包装区域)内,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第四十三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应专门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第四十四条 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照明,特别是产品在线灯检区。第四十五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对产品带来质量风险。第四节 仓储区第四十六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
20、序地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以及待验、合格、不合格、退回或召回的产品等。第四十七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和干燥,应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的需要,温度应保持在控制限度之内,应定期检查和监控温、湿度。第四十八条 收发区应能保护物料和产品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接收区的设计和装备配置应确保进货的外包装在进入仓储区前可进行必要的清洁。第四十九条 在采用物理隔离的单独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
21、全性。第五十条 通常应有单独的原辅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仓储区取样,则应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退回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第五十二条 高活性物料或产品应存放在安全的区域内。第五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是确保药品标识正确的关键,应特别注意安全贮存,应限制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存放印刷包装材料的区域。第五节 质量控制区第五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尤其是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同时应有足够的适合样
22、品和记录保存的区域。第五十六条 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第五十七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特殊要求。第六节 辅助区第五十八条 休息室、茶点室应与其它区域分开。第五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或仓储区直接相连。第六十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与生产区分开。存放在生产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第六十一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专供动物进入的通道以及空气处理设施。第四章 设备第一节 原则第六十二条 设
23、备的设计、大小、建造、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为避免交叉污染、积灰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能最大限度降低发生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消毒或灭菌。第二节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第六十三条 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用途,其安装方式应有利于防止差错或污染。生产设备的设计还应便于彻底清洁。第六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第六十五条 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密度的衡器和量具,用于药品的生产
24、和控制。第六十六条 应注意洗涤、清洁设备的选型和使用方式,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六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润滑剂。任何因此产生的偏差应予以评估,以确保对产品质量无不良影响。第六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第三节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第六十九条 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不得危害产品质量。第七十条 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规程。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应有相应的记录。第七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重新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清洁及状态第七十二条 主要生产操作和检验设备
25、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七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只在确认的范围内使用。第七十四条 应按详细规定的书面规程清洁生产设备,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的最长间隔时限。第七十五条 生产设备应只存放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第七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按年月日次序记录使用日志,记录内
26、容包括使用、清洁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专用设备的使用、清洁和维修情况可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其内容物或清洁状态。第七十八条 可能时,应将有故障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或至少应贴上醒目的标志。第七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必要时,还应标明流向。第四节 校准第八十条 校准应确保生产中关键参数和检验的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所得出的数据是准确和可靠的。第八十一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应与实际生产和检验用
27、的量程范围一致,第八十二条 校准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且所用标准器具有可以追溯的计量合格证明。应在校准记录上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状态或参照的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第八十三条 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校准状态。第八十四条 校准不合格的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不得使用。第八十五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第五节 工艺用水第八十六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工艺用水。第八十七条 饮用水应至少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
28、用水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第八十八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八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第九十条 应定期监测工艺用水的水质,并有相应的检验记录。第九十一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如注射用水可在70以上保温循环。第九十二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以及其它供水管路(必要时)。书面规程中,应详细规定微生物污染的纠偏限度及
29、应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物料第一节 原则第九十三条 必须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和使用,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二节 基本要求第九十四条 应由称职的人员从事物料采购、贮存、发放的操作和管理。第九十五条 所有物料及产品的处理,如收料、待验、取样、检验、放行或否决、贮存、贴签标识、发放、配料及发运均应按照书面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应采取措施避免物料和产品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九十六条 应有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的系统。第九十七条 物料必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从经质量
30、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物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改变物料供应商应按书面规程对新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和质量评估,必要时,还应对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并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九十八条 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物料的外包装应贴签标注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 第九十九条 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进行调查和记录,并向质量控制部门报告。第一百条 所有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立即按待验要求存放,直至放行使用或放行发放上市。第一百零一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应在生产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第三节 原辅料第一百零二条 原辅料的采购至关重要,应
31、有对供应商详细、全面了解的人员参与。第一百零三条 原辅料应从符合注册批准要求的生产商处购买,应尽可能直接向生产商购买。原辅料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建议由药品生产企业与供应商共同商定原辅料的质量标准。所购原辅料生产和控制的各个方面,包括加工处理、贴签、包装要求、投诉以及产品不合格的判定等,最好也由药品生产企业与生产商及供应商共同商定。第一百零四条 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使用标准要求。第一百零六条 每次交货时,应检查容器外包装的完整性、密封性,且交货单与供应商标签的内容一致。检查应有记录。第一百零七条 如一次交货的物料是由数个批次构成,应按批取样、检验及放行发放使用。第一百零八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识(见第九章第二百零九条),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物料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 有效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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