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导则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导则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2日前 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等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要求,指导各市县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分区与分类;5 指标要求;6 生产基地布局;7 规划成果。 目 录1 总 则 42 术 语 53 基本规定 64 分区与分类 75 指标要求 86 生产
2、能力需求测算 97 规划成果 10附录A 文本编制大纲1 总 则1.0.1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含洋浦)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1.0.3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应坚持“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1.0.4 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
3、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1.0.5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2 术 语2. 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2. 0.2 装配建筑面积比例 Prefabricated Building Area Ratio装配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2.0.3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的承重结构、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装配率的计算方法以我省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文件为准。2.0.4 产能 Capacity规划编
4、制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用构配件、部品等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 3 基本规定3.0.1 专项规划由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规划和国土部门联合编制。3.0.2 市、县、自治县(洋浦)的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市、县、自治县(洋浦)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成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规划和国土部门备案。3.0.3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3.0.4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3.0.5 专项规划应分析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综合考虑各类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3.0.6 专项规
5、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等关系。3.0.7 专项规划应从区域定位、建筑类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鼓励农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3.0.8 专项规划应将省制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域内各分区并落实到重点项目中。3.0.9 专项规划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让、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相关要求。3.0.10 专项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4 分区与分类4.1 分区规划4.1.1 专项规划在有行政分区或规划分区的市县,应采用分区给定目标和任务。4.1.2分区应根据本市(县)各区的规划建设情况和发展条件,确定重点推进区域
6、,以点带面、全面推进。4.2 分类规划4.2.1 专项规划应按投资主体、建筑类型和建筑规模等制定分类实施方案。4.2.2 政府投资项目除去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负面清单外,其他应全部使用装配式建筑。4.2.3 各地区推广装配式建筑,宜优先推广标准化生产程度高的建筑类型。4.2.3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5 指标要求
7、5.0.1 专项规划的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1. 约束性指标:指规划区内必须满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有行政或规划分区的市县应分区编制约束性指标)。2. 鼓励性指标:指规划区内鼓励满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主要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铝模、集成式厨卫等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要求,EPC总包模式的推广要求,示范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发展要求,人才培养要求,以及装配式保障实施制度和政策等。5.0.2 专项规划应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确定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分布区域和装配率等控制指标,且总体目标不得低于省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确定的
8、低限要求。5.0.3 分区内新开工建筑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建筑用途、投资主体等因素合理确定,且不得低于省和国家确定的低限要求。6 生产能力需求测算6.0.1 装配式建筑宜根据建筑类型合理选择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6.0.2 各地市宜综合考虑本地区中远期发展规划和推广技术体系,合理确定新建建筑需求指标和各类构配件及部品部件需求指标,并按照“在实际需求基础上略有提高”的原则测算产能需求量。6.0.3 以需求为导向,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服务范围和本地建筑规划年限内的规模需求,结合现状生产能力布局情况,按经济合理、区域
9、共享原则,明确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本地建设或异地共享的意见,合理安排装配式建筑所需部品部件的产能,避免产能过剩。6.0.4 坚持以优势互补、区域协调为原则,全省统筹布局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类型。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布局要结合各市县已有的工业园区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原有厂区和已有工业园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6.0.5 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布局服务半径应适中,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基地基本以150公里为服务半径,钢结构及木结构生产基地的服务半径可不受限制。7 规划成果7.0.1专项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7.0.2文本主要内容包括:1.
10、 规划目的、原则、依据、范围、期限等;2. 市县建筑业(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及生产能力需求分析和现有生产基地布局情况;3. 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定位和目标;4. 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战略、技术路线;5. 规划分区划分(有分区的)、产能布局意见和各阶段指标要求;6.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7. 图纸: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实施分布图(有分区的还需有分区图)和生产基地的分析布局图;7.0.3专项规划成果文件的形式及要求:1. 书面成果:文本及图纸均采用A3幅面,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其中图纸采用彩色打印; 2. 电子数据成果:文字采用Word或PDF格式;图纸采用JPG和DWG格式。附录A 文
11、本编制大纲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规划范围(有分区的划定分区)(三)规划时限(四)规划依据第二章 发展现状 (一)市县基本情况:地理、人口、经济、交通 (二)市县建筑业发展情况 1. 现有建设情况 2. 2018-2022年建设量预测 3. 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第三章 发展定位和目标 (一)发展定位 1. 总体发展定位 2. 分区发展定位(有分区的) (二)发展目标1. 总体发展目标2. 分区发展目标(有分区的)第四章 发展战略和技术路线 (一)总体发展战略 (二)总体技术路线(三)装配式建筑重点项目(已有项目)、工作和产业发展计划 第五章 主要任务(一)目标落实 (二)分区规划(有分区的)(三)产能落地:产能需求测算及布局第6章 保障措施(一)政策法规 (二)工作机制(三)质量监管(四)技术支撑(五)资金保障(六)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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