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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验收规范标准.docx

1、项目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1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

2、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围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

3、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水压气动冲洗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用专用设备形成的压缩空气驱动一定量的水,使其从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流动,将堵塞物从配水干管底部出口处冲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供水压力、流量、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 3 施工准备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队伍承担。 3.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0.2.1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

4、安装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 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检测合格。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

5、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

6、机械损伤; 3.0.5.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 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有两只及以上不合格 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 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

7、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应清洁、无异物 堵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试验时间应为5min。阀 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逐个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

8、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水泵接合 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4.2.1 消防水泵、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安装检查和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

9、;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 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 设柔性连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襄和漏气现象。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

10、于是1.0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到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

11、.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 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12、 地上消防水泵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1.1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 砖、M5.0级水泥砂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

13、砖、Mu7.5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外表面应采用1:2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防水剂,其抹 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当管道穿过井壁时,管道与井壁间 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7.5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5.1 管网安装 5.1.1 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应清除管子部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部的杂物。 5.1.2 在具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5.1.3 管网安装,当管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可采用

14、焊接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5.1.4 螺纹连接连接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子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纹尺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5.1.4.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1.5 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

15、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的有关规定。 5.1.6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表5.1.6 公称直径(mm)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1.7的规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表5

16、.1.7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m)3.5 4.0 4.5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 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这间的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当喷头之间 距离小

17、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1.7.5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 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 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5.1.8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的坡度,且应坡

18、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不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5.2.3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4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

19、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6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表5.2.8喷头与梁、通风道的水平距离 (mm)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mm) 300600 25 600750 75 750900 75 9001050 100 10501200 150 12001350 180 13501500 230 15001680 280 16801830 360 5.2.7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

20、.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的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 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 表5.2.10水平距离(mm) 150225300375450 600 750 900最小垂直距离(mm)75 100 150 200236 313 336450 5.3 报警阀组安装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

21、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进,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22、.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5.3.4.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

23、,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5.3.4.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式系统有关要 求进行;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

24、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 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5.4 其它组件安装 5.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6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

25、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 设计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 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5.4.4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

26、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6 系统试压和冲洗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27、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6.1.3.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附录A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先地下,后地上;室部

28、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止回阀和报警阀等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附录B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6.2 水压试验 6.2.1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6.2.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m,目测管网应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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