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人必看婚姻财富管理女人必看婚姻财富管理,男人必看婚外恋风险管理 2婚姻财富风险管理(一) 4婚姻财富风险管理(二) 9保障你的生命价值,为婚姻负责 11投资婚姻:积聚财富的基础 13新婚姻法意外抬高保险“地位” 15女人婚姻财富管理 16为自己尽职尽责 18中国家庭抗风险能力低 19投资婚姻保险 19婚姻财富管理故事 21婚姻感悟 23女人必看婚姻财富管理,男人必看婚外恋风险管理人一生最关心的只有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婚姻,一个是财富。婚姻能带来财富,在夫妻创业初期财富能稳固婚姻,但在资本时代婚姻要让位于财富;一个家庭中,一般男人是财务支柱,女人是情感支柱,只有财务和情感稳定了,家庭一般就稳固
2、和幸福了,而婚姻是否幸福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持久的独立自主,始终伴随期间的就是婚姻财富的管理。主要包括婚前财富的约定、婚姻初期的财富增值、婚内财富的管理、婚姻风险管理。除“婚前协议”外,人寿保险在其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使个人财富剧增,也给婚姻带来了除感情以外的财富问题,在很多人的脑子里,要求对方签订“婚前协议”,无疑是对热恋中爱人的一种不信任。 纵观现实中的婚姻,从财富是否倍增的角度,大致可分成三类一类是依赖型,家庭中一方的收入占绝大部分;第二类是1+1=2型,夫妻双方各自忙各自的工作,收入相比悬殊不大,婚内财产只是夫妻收入的简单的代数和;大多数夫妻属于此类性;第三类是1+
3、12型,婚姻给财富带来几何级数的倍增,比如当当网的CEO俞渝和张国庆、开发金典花园的张宝全和王秋扬、盛大网络的陈天桥和雒芊芊、SOHO中国的潘石屹和张欣等等,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虽然这些财富夫妻发家成功的类型不同,主要有苦打苦拼型、资源优势互补型、海归+精英型等,但都印证了这样一种观点,“爱情魔力创造了财富,而婚姻的物质性财富梦想深化了这一力量”。因此夫妻创业是使财富倍增的黄金模式。这个时候的家庭一定要注意保持夫妻双方的身体健康并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从理财的角度讲,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家庭的必需品,创业初期,资金严重短缺,夫妻双方承受的社会和家庭的压力都很大,任何健康和意外的
4、变故都可能是刚搭建起来的生活之舟沉没,经不起风浪的吹打,需要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现阶段高保额的富人险的热销就是明证,很多年轻的企业家选择千万保额的保险是他们对自身和家人的一种保护。婚内财富的管理家庭财务规划 ,也是漫长婚姻存续期间的重要课题,主要包括家庭收入与开支的管理、自身和孩子的教育储蓄、夫妻的养老金、紧急备用金、旅游基金等,这其中三个方面可以用人寿保险的方法来解决,教育储蓄保险、投资型养老保险、健康医疗、意外保险是每个家庭的首选。所以,人寿保险在家庭理财和规划人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家庭稳定婚姻幸福的基石。通过理财建立美满婚姻,搞好婚内财富管理. 婚姻风险管理更是重要的课题首先是“
5、婚外情”后果的处理,由于新婚姻法规定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和抚养权,所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遗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且可以受益终身的这一特点使这个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其二就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存活一方如何继承死亡一方的股权?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并考虑到生活中的现实情况,处理起来也非常复杂和繁琐,对簿公堂屡见不鲜,然而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各股东互为受益人,额度为各自的股份,一旦其中一名股东出现不测,用保险公司的理赔现金购买其遗孀的股份,使这一难题化解。其三就是离婚的出现,婚内财产的分割,由于在之前所讲的“婚前协议”中有了离婚时财产
6、分割的约定,这个问题变得很简单,需要说明的是以双方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不属于婚内财产,不属于分割的范围;其四就是现实婚姻中,一般女方的寿命比男方长,同时结婚的时候男方有长女方3到4岁,所以女方有10年左右的孤独期,养老、医疗、保健、看护费用、遗产税接踵而至,所以夫妻双方中男方有一份高额的终身寿险,女方有一份足够的终身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约定先于法定”,这是合同法的原则,愿大家在人生婚姻的长河中,善于运用法律约定和人寿保险合同规划美满的婚姻,使自己的人生在计划之中绽放出璀璨的华彩! 有很多专家研究婚姻与财富积累之间的关系,大部分人的结论是夫妻同甘苦、共患难,在生活中取长补短,相互扶持是
7、一个家庭财富不断积累甚至是可以成为富翁的基础。不论男女独自一人闯天下不可谓不难,有了钱包二奶、养小三,那算不上是享福,而是在找罪受。特别是在婚姻上,如果出轨,恐将付出高额的经济代价。婚姻财富风险管理(一)一、婚姻与财富家庭理财的四大基本财务体系家庭要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为家庭的未来大额支出构筑防火墙;合理安排家庭各项消费支出的规划体系;家庭通过投资规划实现财富增值体系;完备的财富传承与资产保全体系,实现家庭代际之间的财富过渡,实现从家庭理财到家族理财的飞跃。保险在这四个体系中都担当了重要的职能二、保险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富转移:1、夫妻与父母之间常有难以平衡的关系,而再婚人群又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8、的矛盾。财产是给公婆还是给岳父母呢。保险却有此妙用。举例1:小两口买房,公婆资助了二十万元,并且还买在妻子的名下,高兴的住进去了。但当时谁也没有留意这钱算是什么钱,可是夫妻俩老是吵架,公婆就很担心,如果夫妻俩真的要分手,那老人的钱岂不就打水漂了?而且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老人也不利啊。通过设计以丈夫为投保人,以丈夫为被保险人,却指定老人为受益人买了保险,逐月从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这样即使将来先生不出险不理赔,也可以得到保单的现多价值。举例2:再婚的女富翁有一女儿,但她再婚后不敢把大笔存款直接存在女儿名下,因为再婚的先生还有一个儿子,否则先生会指责她处事不公。后来,她想办法说服先生,为女儿买教育基金保
9、险,说这样能省学费,这样,保险达到她的目的。同样的道理,保险可以实现夫妻之间,夫或妻一方与其有直接亲属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财产转移目的。三、新的保险法有所突破,我们发现可以利用保险工具将财富转移给外人: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第四项给了很大突破,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为无血缘关系的非亲属购买保险,从而实现财产转移。只要我们提前将其设定为劳动关系。因为我国法律允许个人雇用劳动者。比如说:某男的侄子从农村外出打工,从事高风险的建筑工程职业,且经济上比较困窘
10、,一旦出现意外,仅靠家人金钱资助是杯水车薪,因此就可以先签订雇用合同,然后为其购买保险。此类行为还可以扩展到保姆等家政工。四、保险与家庭财富债务风险防范:夫妻日常生活难免没有债务,尤其是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偶。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对债务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旦经营不善,可能倾家荡产。那么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在经营的企业有大量债务的时候,可预先为家人购买保险价值比大的险种,但要指定受益人不是夫妻,而是子女或父母。如果将来一方配偶产生债务,导致人民法院发生诉讼并引发强制执行时,那保险利益可以幸免于难。因为法律上认为那是第三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的财产
11、保险是永不冻结的资产当债权债务纠纷发生、财产被冻结的情况出现时,客户可以拿人寿保险的保单,直接去保险公司进行贷款,作为应急之用。保险及时“变现”功能不仅可以帮助企业主及时获得一笔现金,而且如果一旦企业破产,保险又成了企业主最好的保全资产的工具。保险单是不能被冻结或拍卖的,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保险就是规划未来 一个人有智慧可以看到未来三五年,但未必能看到未来三五十年。所以保险是一种长远安排。买保险者应该知道生命是无价的,财富的核心还是生命价值。王永庆很有钱,李嘉诚很有钱,甚至于已经富裕到自己都可以开保险公司了,但为什么他们都买了大量的人寿保险呢?现在虽然很富有,但
12、财富只是一时数字的积累,而保险却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财富移植到将来。企业要考虑未来的资金周转,人生也一样。很多风险带来的最直接损失就是财富的损失,也只有这个风险是可以被补偿的。有钱,是目前拥有财富,但是能否保证一直有钱呢?一个人不可能事业一直都处于鼎盛,这些财富能保值增值吗?财富能传到下一代吗?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不可预测的经济变化和不可预测的人身风险,都可能让财富遭受损失。对富人来讲,保险可能不能让你更有钱,但当你和你的财富面对不可预测的世界时,保险会让你变得更加容易把握未知的未来。保单是风险发生时保全家产的唯一金融工具。人寿保险能够避免民事上的债权债务。保单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随时变现的唯一金
13、融工具,保险是唯一安全的金融工具。典 型 案 例美国安然公司的老板,之所以在破产后依然过着高品质的生活,就是因为在安然公司破产前他和他太太一次性购买了一大笔人寿保险。借由美国法律的规定而使自己获得了大量资金的保全!五、保险与婚姻财富的传承:实现财产的继承功能 :这与遗产继承有何不同呢?1、遗产继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分。而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还可以指定受益份额。2、遗产有遗嘱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无效的风险,保险合同相对来说就比较稳定可靠了。3、遗产的继承人也要继承债务。但保险利益不作为遗产,所以受益人不需要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下的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况即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
14、先死亡、放弃受益权的时候,才作为遗产来分割。4、保险可以由专业人士打理,兼具保值和投资功效,同时具备一定的财产债务风险隔离功能。但遗产继承却没有这些功效,而且还将继承债务。六、保险与信托在中国当前个人婚姻家庭信托还没有开始的时候,保险工具取代了这一最大的市场需求。而且保险还有风险保障功能,信托却没有。七、保险与婚变时的财富风险保护:1、保险利益能否分割?一般消费型险种是不能分割的,但储蓄型和投资型的保险利益可以分割。但是,我们发现,如果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只能分割保单现金价值。我们都知道,现金价值与保险的支付利益相差是很大的,这就是说,谁在离婚前给自己买保险,谁就占便宜;2、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指
15、定是第三人,法院是无法分割的,比如一方父母或子女,法律视为是夫妻对第三人的赠予,是第三人利益不能分。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婚姻又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风险因素应该说从关系确定时就客观存在。先秦典籍诗经中有“有女仳离,嘅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有女仳离,条其啸矣;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的描绘,说的就是父母对女儿婚姻风险的担忧。所以千万不要苛求没有冲突的婚姻,也不要指望把离婚的风险指数降到零。目前,沈阳市的离婚率已接近40%。离婚人群中,“80后”人群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管结婚时海誓山盟,但不可避免有些夫妻最后要“分道扬镳”,有的甚至还要对簿公堂。据介绍,几乎一半以上的离婚案件
16、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忠告:不要过于依赖感情 尽管生活中,人们普遍认同的是爱情是婚姻缔结的基础。但是个体婚姻长久存在的根基已不是爱情了。婚姻中如果过分地推崇爱情,这种婚姻反倒处于风险之中。如果婚姻成为一种仅由情感满足来维持的一元结构,人们企望在婚姻中排他地满足个人的情感需要, 一旦现实不尽如人意,婚姻解体的结局就在所难免。 这在年轻人中比较居多,也是现在离婚人士较年轻人更多的原因!“尽管婚姻的确是建立在人类因孤独而选择群居发展而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孤独都可以由配偶来填补。既然配偶无法在思想上完全和自己合拍,因此没有必要把填补孤独的希望寄托在对方身
17、上。即便对方有这样的能力,出于对配偶的呵护和爱戴,也不要把孤独带回家”。 很多 成功先生们的想法!那这也就给婚姻的风险制造了繁殖的温床!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的观念意识的不断开化,离婚一般不会给人的情绪和工作带来持续性的负面影响。但也常会带来一些后续性的麻烦和纠葛。那就是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让我们多一点理性与风险防控,以一种从容和顺其自然的态度,这是比较可取的!既然在家庭内部,男女两人都承担着婚姻的风险,就需要有制度的安排和保证降低婚姻中两性的异议。不妨把配偶双方重大的资产做个保险。我们来看看保险现在解决家庭风险中起到怎样的作用!风险一:婚后房产的分割!对于有责任感的家庭经济支柱,即便离异,
18、也不好意思把唯一的一套房子分半,只能留给对方,自己再从新拼搏买房!这显然对男方来讲是辛苦的一件事情!解决方案:在婚姻中,把房子的现值的一半买年金保险,分20年缴!比如总值120万的房子,如果离异,她拿享有房子,就不用给男方钱!如果男方条件差,则女方要帮男供未缴完的保险!视同他换成房钱了。当他去再买房时至少不用考虑养老了,保险公司帮他资本运作,既有保障还能获得市场回报,还能从保单里贷款!也避免了女方一次性的拿出大笔的现金的困难!一举多得!问题迎刃而解!风险二: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身故。生存一方如何接管全部得资产?还能让身故方继承人继承应得的资产?如按照高法对婚姻法的解释,并考虑到生活中的现实情况,
19、处理起来也非常复杂和繁琐,对比公堂屡见不鲜,然而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夫妻双方互相投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之父母!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资产的1/3.(夫妻和父母和子女各1/3)若被保险人出现不测,用保险公司的理赔现金给配偶的父母,全部资产归遗孀方和子女!使这一难题化解。如果在他方父母健在时没也发生风险,则受益人变更成配偶,一般妻子比先生小3-4岁,而寿命又比男性长3-4岁,这样,女性比男性通常多生活8年左右的孤独期,养老、医疗、保健、看护费用接踵而来!如果夫妻如果都有双方父母需要赡养,两人各拥有一份高额的终身寿险,是理性的选择!年龄轻的女方有一份足够的终身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约定先于法
20、定,这是合同法的原则,愿大家在人生婚姻的长河中,善于运用。这是其中两个方面可以用人寿保险的方法来解决,在家庭理财中,保险还起着家庭经济稳定器的作用,其中:教育储蓄保险、投资型养老保险、健康医疗、意外保险是每个家庭的首选。所以,人寿保险在家庭理财和规划人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家庭稳定婚姻幸福的基石!婚姻财富风险管理(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一定要投保个人寿险,那么,作为夫妻来讲,是家庭的重要支柱。上有父母,下有子女,同时,还可能承担着一定的债务,可谓责任重大。夫妻投保的产品种类以及金额与他们承担的家庭责任有关,同时也和个人所享受的社会福利以及家庭的财务状况有关,投保时具体要咨询专业的寿险顾问
21、,合理选择保险产品。一,关于投保资格。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并不是对任何人的寿命和身体都能进行投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人身保险中,配偶关系是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之一。在夫妻关系建立之前,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足以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血缘或亲属关系,彼此并不拥有保险利益。而结婚以后,夫妻关系确立,使本无亲属关系的男女互相拥有了保险利益,可以为对方投保。夫妻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拥有法定的保险利益的一个必要条件。不过,根据新保险法第54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从这条话理解,男女在恋爱时期就可以为彼此
22、投保,而不必一定要等结婚或领取结婚证后,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可。二,婚姻存续期间的保险权益。严格来讲,国内没有一种能够保障夫妻关系的保险,不过,夫妻双方可以享有以下保险利益:1) 夫妻可以互为投保人。夫妻可以互相投保,但这样的不便在于要有两个缴费的帐户,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人为投保人相对省事些,只往一个帐户里存钱即可,但带有豁免责任的保险除外。2) 夫妻可以互为身故受益人。为自己投保带有身故责任的保险,可以指定另一方为身故受益人。3) 夫妻可以互相为对方投保,并增加豁免责任。一旦投保人一方出现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保险费则由保险公司缴,合同继续有效。4) 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后可以变更如投保人、身
23、故受益人等等。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如保险金的领取等。三,婚姻关系的变化。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当时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因此,在投保后双方离婚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双方离婚并不影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成立的保险合同,但离婚后,对于保险合同,注意要及时做一些变更。1),投保人的变更。既然已经不是夫妻,那么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该配合另一方做好投保人以及银行帐户、通讯地址的变更,以使合同继续有效,避免因不能及时交费造成的中断。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因一些特殊的原因分手,很不愉快,更无暇顾及保险这样的“小事情”。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A君为妻子买了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是自己。
24、两年后夫妻因一些矛盾而离婚,而此时,妻子的这份保险也到了缴费期,A君自然不愿意再为这份保单支付保险费,同时也许一时还在气头,不愿意配合做投保人以及帐户变更,致使保单失效。妻子首先失去了人身保障不说,同时这份保单是想退退不了,想继续交,转账帐户又不是自己的,而无法继续缴费,因此左右为难。而作为保险公司来讲,投保人的变更必须是投保人申请,而非被保险人,不经过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2),身故受益人变更。有身故责任的保险合同,要注意及时做好身故受益人的变更。曾经有一个案例:张先生投保了一份保额100万的寿险,受益人是妻子。几年后,夫妻离婚,张先生早把这个保险忘掉一边,也一直没有变更身故受益人
25、。后来,张先生再婚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某天,张先生不幸在一场意外事故中身亡,妻子在收拾遗物时发现了这个保险合同,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现在的妻子并不是张先生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能领取保险金,而是把赔款交给张先生的前妻。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对于张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来说,这笔钱可能意味着很多很多。所以,家庭成员在购买保险时,对家庭其他成员要公开,如有风险发生可以尽早理赔。投保时,身故受益人应指定好,并确定受益比例。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26、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有些人图省事不指定身故受益人,这样会为将来的理赔增加麻烦,因为保险金作为遗产时需要确定继承人以及分配比例。3)保险财产的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以为保险合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实际并不然。在这类纠纷中,我们借鉴的法律也不只是保险法,还有婚姻法、民法等等。四,关于子女。夫妻给子女投保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保监会规定,给未成年子女投保,因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10万。那么,即使我们投保的金额再多,实际给付时也不能超过这个关规定,多余的部分只退还保险费。但离婚后无论孩子归哪
27、一方,原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应承担合理的抚养费用。但给孩子投保属于个人行为,不得要求另一方也分担保费。即使是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的保单也一样。保障你的生命价值,为婚姻负责钱是买不到爱的,但你可以在金钱里融入你的爱,这就是保险。-柴田和子人身风险生命价值 ,对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人们可能很难去逃避;但通过保险,可以让大家更坦然地去面对未来。对于一般的人来说,应当考虑是否要通过保险规避风险。万一遭到人身风险,家人、事业怎么安排?还包括一些未了的事情,我必须有一大笔做安排。不出意外一定可以赚钱,这是一种自信;但是一旦出了人身风险,必须把风险变成收益。所以把买保险当成一种被动的风险投资,用风险来赚钱。就可以
28、把保险当成一个风险投资工具了。在没有遇到风险时,做事业赚钱;一旦有风险,风险本身就可以带来收益,可以造就财产并有效保护财产。”人们常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也就是说个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为个人精神的内涵远远超过了其物质的内涵。但是,从保险的角度,生命却是有价的,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举个例子,一个人如果因为他人的原因而发生不幸,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必须赔付一定的赔款;或者,如果一个人投保了定期寿险或者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不幸或者伤残,保险公司就应该按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显然,无论是责任人还是保险公司赔付的这个资金,都可以视为这个人的生命价值。这就是说,从某种意
29、义上,人的生命是有价的。但是,人们为什么又说“生命无价”呢?其实,人们在说这句话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太多的“感情”色彩,比如亲情,比如爱情,比如友情,等等,毕竟,对一个人来说,其亲人、爱人、朋友的生命比任何东西都要宝贵。所以,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的生命并不是属于他一个人的,在每个人的生命中都寄托了太多亲人、朋友的希望。既然如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善待自己,保护好自己,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对朋友负责。然而,虽然人的愿望都是美好的,每个人都想为家人多尽些责任,多付出一些爱,但是,意外总是难以预料的,一个人一旦遇上不测,除了给家人带来巨大的悲痛外,还可能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无尽的麻烦,
30、特别是当他作为家庭经济支柱时,他的不幸离去,其家人的生活水准可能被迫下降甚至生活费用需要别人接济,住房贷款可能无法偿还而使家人无家可归,其未成年的子女可能因无钱上学而辍学或者寄人篱下,等等,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可能数不胜数,大概许多人都听说过或者亲眼目睹过,我们也相信,这一切的后果都不是离世之人所愿意看到的。其实,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失去亲人的悲痛是不可避免的以外,上述其他的问题绝大部分都可以归集到一个字上,那就是“钱”,只要有足够的钱,或者说,如果一个人发生不幸后,其家庭现金流还能像以前那样正常,那么这些绝大部分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钱”的问题呢?当然,我们可以说,如果一个人能够在
31、生前攒下“足够”的钱就可以了,这个想法看起来不错,但是我们想想,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富裕的人可以做到这一点以外,有多少普通的家庭能够做到为家人攒下“足够”的钱呢?显然,这个办法对绝大部分家庭是行不通的。另外,在正常的情况下,好像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了,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许多家庭在“顶梁柱”发生不幸后,基本上都是无计可施。那么,是不是真的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人寿保险就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解决这个问题。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一般把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其中的死亡
32、保险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这两种保险都是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死亡保险可以视为保护人们的生命价值的一种保险。在保险理财中,为了较为准确地计算人的生命价值和保险金额,专门有一些评估方法来评估人的价值,比如生命价值法、财务需求法等等。其中,生命价值法就是通过计算一个人在未来一生中的总收入的现值来估算他的生命价值,即他在有生之年中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价值,并以此来确定他应投保的寿险保额。也就是说,只要他按这个保额进行投保,如果发生不幸,保险公司就会按合同规定进行赔付,其家人拿到这个赔款后,就可以保持与以前相同的生活水准,或者用于还贷,用于子女上学等,不至于发生无房可住、无钱上学等随之而来的其他“不幸”事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还有许许多多的人没有意识到保险对于人的生命价值的保护作用。因此,在这里我要说,从某种意义上,人的生命是有价的,为了自己,更为了家人,请用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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