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通用合同版本117修改【通用版本】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说明:1、此稿为富盈各房产项目之通用版本。2、鉴于各项目具体情况,合同中用黄色标示部份需依据各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调整。(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商住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东莞市建设局
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东莞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
4、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套】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套】【整幢】出售,总价款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5、整。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 0.6% 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 0.6% 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
6、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面积差异百分比=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签署本合同时,先足额支付首期款¥*元,余款¥*元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且买受人须确保该部分按揭款项于签署本合同后的60日内付清;如果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不足,买受人需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交贷款不足之差额。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
7、行为 ,专用账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18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8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
8、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
9、买受人的;2、为了配合政府规划及市政配套工程而引致的延误 。3、施工中因气候因素及施工条件限制,以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延误 。4、 5、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
10、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一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第一十一条 交
11、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出卖人通知的期限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交付义务; 2、自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从该日起承担与该商品房相关的一切合理费用(
12、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一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出卖人有权使用同等或以上质量标准的材料替代附件三所列的各种装饰、设备 。3、 。第一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
13、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水电设施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在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并承担因开通及使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自规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至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10元的违约金 ;2、 ;3、 。第一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
14、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出卖人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完成上述权属登记资料提交备案的义务;若出卖人超过730日仍未能完成上述权属登记资料提交备案义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其他补充)第一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
15、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后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第一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该幢楼宇全体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属该幢楼宇全体业主共有;3、地下
16、室(除设备房)、地下车库(已经申领或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外)、销售中心、及各栋楼的架空层等未计入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4、 买卖双方相互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准,以对方签收日或信函交邮后七日(境外为15日)或公告日视为送达。买受人在签定合同后,若更改合同载明的地址和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仍视为出卖人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 。第一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
17、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一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8 页,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房地产管理部门壹 份,
18、 共三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广东省东莞市 签于 广东省东莞市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合同模版备案时注意与样板房审批之装修标准一致】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
19、件四:共有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附件五:其他补充买卖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时,已就本合同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确认已充分知悉本合同之约定条款并同意签署本合同。买受人已明确得知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国发201010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真实的证明材料,对因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不符合政策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愿承担全部责任。一、对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约定:1、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须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按银行要求申请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以办理相关银行按揭申
20、请审批手续。否则因买受人逾期未提供按揭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而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选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齐房价款的,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需申请的按揭贷款金额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金额,由买受人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2、自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因买受人原因未能付齐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变更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应支付的按揭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或与出卖人协商其他付款方式。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按未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3、若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仍未付齐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该合同被解除效力的
21、,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协助出卖人办理原合同的解除手续和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买受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解除合同、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所产生的费用,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 二、如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约定或本附件五第1项约定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相应延迟交付时间至买受人付齐全部房款(包括违约金、税费等)后十日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如买受人已以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支付部分房款,但不能履行有关抵押借款合同义务,而致使出卖人/按揭贷款合同担保人依约向银行履行回购或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总房价的10%计收违约金。出
22、卖人有权自由处分该商品房并优先清偿出卖人/按揭贷款合同担保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回购款及其利息和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同时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引致的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所有损失。四、买受人依约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过装修,买受人可以处置本人添附的但未与房屋相附的动产,其他装修无偿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以致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使用。五、关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相关事宜:1、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商品房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为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含利息。2、若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商品房面积差异值超过3%,则买受人自愿放弃
23、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退回所购商品房的权利,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不含利息。3、若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退款手续。买受人逾期未办的,如属出卖人退款,视为买受人放弃追索退款的权利;如属买受人补款,则买受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补齐之日止的利息和应补款项。六、与该商品房交付相关的事项:1、本合同第八条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验收主体是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单位。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证明文件”是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单位共同签署验收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关于房屋层高,指标准
24、层高非净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层高可能存在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形,并不视为违约。4、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条件)以本合同的明确约定为准,买受人在收房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以致影响正常使用外),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买受人以此原因拒绝收房的,视为出卖人已交付该房屋。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该商品房项目”是指买受人在本合同中约定购买的房屋,该商品房之外的规划设计变更仅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八、出卖人可通过电话、特快专递或在当地主要报纸发布通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
25、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通知义务。九、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入该商品房的房价款内,买受人须另行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交纳。 十、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所属项目内之建筑物外墙及无独立产权之车位的使用由负责该项目物业管理之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及收费。 十一、对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完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在此期限内完成前述义务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出卖人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365日仍未能完成上述权属登记资料提交备案义务的,则出卖人应按已收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
26、同约定之义务;若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730日且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尚未受理相关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如果买受人选择退房,则必须在该商品房符合退房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出卖人提出,否则视为放弃退房权利。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达成解除买卖合同协议后30日内无息返还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并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出卖人在支付了上述违约金后无需再赔偿买受人其他任何损失。买受人需退回此前出卖人开出的收款凭证。2、如因下列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权属登记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因买受人怠于履行按揭供楼义务等原因致使贷款银行拒绝协助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
27、;、因买受人尚拖欠出卖人购房款的;、因买受人不按时缴纳有关办证税费及手续费和填报相关申请资料的;、为配合政府法规、政策或因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而引起的延误或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延误,出卖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该商品房在符合办证条件后30日内,买受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积极申请办理产权证,从而致使出卖人为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所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法解除的,出卖人可向买受人发出办证催告通知书,如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催告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积极作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十二、对附件三中“外墙”指的是整栋的外立面。(只针对洋房) 十三、关于明示事项: 1、出卖人
28、所提供的展示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楼盘模型、景观效果图、外立面材质及色彩、各种广告等)仅供参考,不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承诺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2、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并对所认购的物业规划和设计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 3、出卖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住宅交楼样板房设于本项目 号房,别墅交楼样板房设于本项目 号房(此款酌情增减)。 十四、如合同正文内容与上述补充条款有不一致的,以上述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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