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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docx

1、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2021年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_安全生产法、_煤炭法、_矿山安全法、_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_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

2、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_、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

3、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

4、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_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

5、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_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煤矿粉尘危

6、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_.5(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_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

7、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_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露天煤矿钻机穿孔、电铲作业下风侧35m处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

8、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201人2台20402人4台40603人6台604人8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2人4台(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

9、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_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

10、15dB(A)。(五十四)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五十九)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六十)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

11、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_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

12、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_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九、监督检查(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

13、施行政处罚;3.依法_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5._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地_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

14、毒死亡3人以下;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_212号)执行。十一、附则(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七十九)本规定自_年_月1日起施行。附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15、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煤矿名称煤矿通讯地址_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矿井类型井工矿露天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济类型采煤工艺炮采高档普采综采建井日期投产日期设计能力(万吨/年)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申报类别初次申报变更申报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填表人:审核人:签发人:申报日期:年月日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煤矿名称:序号职业危害因素名称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浓(强)度工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有(名称)无有(名称)无填表人:审核人:签发人:申报日期:年月日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煤矿名称:在岗职工

16、总数:,其中农民工数:。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其中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接触高温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粉尘监测情况应测点数实测点数合格点数平均值范围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其中离退休实际体检人数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其中期例;期例;期例。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其中期例;期例;期例。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其中期例;期例;期例。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其中期例;期例;期例。填表人:审核人:签发人:申报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_等用人单位,填

17、写单位负责人。2.经济类型:按国家统计局_年_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_企业、私有企业、_台企业、外商企业。3.申报类别:除了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变更申报之外,均为初次申报。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指申报年度内煤矿用于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投入等。5.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填写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6.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是指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业务的人员数量。7.职业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18、录确定。8.浓(强)度:填写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检测结果。9.在岗职工总数:是指本年度末在煤矿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净收入的从业人员的总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在岗人员。10.农民工数:是指煤矿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数量,没有则不填写。1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是指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如果一个工人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12.应测点数:是指按照职业病有关的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13.实测点数:是应测点中本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14.合格点数:实际监测的粉尘测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

19、求的监测点数。15.粉尘浓度范围: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最大、最小值。16.年度粉尘浓度平均值: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17.应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当年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18.实际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19.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指本年度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人数。20.累计职业病例数:指该煤矿企业上年年底累计的职业病病例数与本年度确诊的职业病例数之和。21.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是指本年度职业病人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22.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为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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