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管理规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职责、投资管理要求、投资项目的评价和处理、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包括对外和对内的重大投资。一、 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和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金融产品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一)金融产品投资指购买理财产品、贵金属、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和各种国债等;(
2、二)长期股权投资指独资或出资与其他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二、 对内重大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500万以上的新建、技术改造、智力引进、课题咨询、广告媒体、新药研发等项目投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第二章 投资原则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规避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和收益。第三章 投资管理职责第八条 集团总部和各子、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内投资权,
3、子、分公司无直接对外投资权,集团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被投资单位章程进行管理。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重大投资行为应经主要参与部门审核后提交集团总经理或集团总经理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具体审批职责如下:项目类型参与部门审批职责金融产品财务部负责对于相关产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和收益进行判断,出具相应意见长期股权投资财务部负责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并出具相应意见法纪委负责对于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指导解决第十条 公司的对内重大投资行为应经各审批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具体审批权限和职责参照集团项目审批管理规定集团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投资管
4、理要求第十一条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内重大投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一、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可行性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投资回收分析和其它方面的分析。二、对内重大投资可行性分析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类型可行性分析内容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市场分析、预算分析、投资回收分析(如有)等技术改造项目改造方案、风险分析、预算分析、投资回收分析(如有)等智力引进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成果、费用预算、合作单位调研等课题咨询项目广告媒体项目新药研发项目市场分析、风险分析、投资回收分析等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公司必须严格按
5、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投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禁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搭便车上项目以和擅自扩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增加项目内容和追加投资时,提出单位必须提交相应增补或变更,详细分析和说明有关情况和原因,并按公司的授权审批机制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公司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第十四条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内重大投资项目需经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参照集团项目论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评价和处理第十五条 项目评价是对项目投资行为的综合评价,包括项目阶段性评价和项目后评价。项
6、目阶段性评价指项目达到某个关键节点或时限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项目后评价指项目已经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第十六条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财务部牵头,每年至少一次对项目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包括项目的投入情况、被投资单位的运营情况、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等。并需在投资结束后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后评价,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效益、作用和影响等,用于指导今后的投资活动,相应的评价报告经执行委员会审核后提交集团高层领导。第十七条 新药研发项目由集团财务部牵头、研发部门/公司配合,在小试、中试、工艺验证、临床阶段结束时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包含但不限于研发项目小试放大的可能
7、性、工艺是否可工业化生产、技术瓶颈、临床实施、不良反应、市场变化、投入情况等方面,并需在研发产品投产后进行经济效益后评价。阶段性评价报告经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办备案后与项目前期资料一起留档。第十八条 对内重大投资项目(除新药研发)由集团财务部牵头、立项部门/公司配合形成后评价书面报告,其中无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需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后评价书面报告;有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应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在达产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形成后评价书面报告。后评价报告经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办备案后与项目前期资料一起留档。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阶段性和后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处理,对于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
8、可采取中止、终止、转让等处理方式。第二十条 对需中/终止的投资项目,由立项部门/公司按原立项流程提出项目中/终止建议或报告,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中/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务和经济损失等。由法纪委负责组织调查,并向执行委员会和集团总经理提交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中/终止善后事宜。第二十一条 对拟转让的投资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公司提出项目转让建议报告,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转让原因、转让条件、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和付款能力等。按原项目立项流程履行审核手续后报执行委员会和集团总经理审批执行。第六章 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损失是指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行与投资项目
9、批准文件(含可行性报告等)预定目标差距较大(由预定盈利变为亏损),以和投资回收无望、投资完全失败并形成实际损失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投资损失责任追究适用于投资运作全过程各个工作环节的主要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第二十四条 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损失的,应被认定为构成投资损失:一、 在编制的立项报告和可行性分析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严重失真;二、 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篡改评估部门/机构的评估意见等;三、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背离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确定的项目内容、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预算等;四、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严格对项目实施监控,对投资项目运行实际情
10、况发生的重大变化未和时做出预警报告等;五、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经营亏损等;六、 严重泄露本企业商业机密等;七、 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投资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和集团有关制度规定、工作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人;或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人;或因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投资项目营运损失的行为人。第二十六条 属于个人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该行为人为投资损失责任人;若该个人行为系经过其领导同意或批准的,则对该领导追究决策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投资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降职、免职和辞退,必要时采
11、取司法程序,具体标准如下:投资损失范围处理方式50万元(含)以下警示、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50万元以上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降职、免职和辞退特殊情况采取司法程序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评价报告 2.新药研发项目阶段性评价报告 3.无经济利益流入项目评价报告 4.有经济利益流入项目评价报告5.投资项目中/终止建议书6.投资项目转让建议书附件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评价报告第一章项目情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介绍第二章运营情况第三章市场前景第四章投资建议第五章其他
12、第六章结论附件2:新药研发项目阶段性评价报告第七章项目情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介绍第八章项目投入情况第九章项目进展 (对照立项、可研报告等进行描述项目研发情况)第十章问题和解决措施第十一章项目建议 (是否继续进行和理由)第十二章其他第十三章结论附件3:无经济利益流入项目评价报告第十四章项目情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介绍第十五章项目实施情况一、项目实施方案二、项目投入情况第十六章项目实施效果 (对照可行性报告验证项目的必要性)第十七章建议第十八章结论附件4:有经济效益流入项目评价报告第十九章项目情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介绍第二十章项目实施情况三、项目实施方案四、项目投入情况第二十一章项目效益 (对照可行性报告验证项目收益)第二十二章建议第二十三章结论附件5:投资项目中/终止建议书第二十四章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二、现状分析第二十五章中/终止原因一、项目中/终止原因二、项目中/终止条件第二十六章相关风险一、法律风险二、其他风险 第二十七章项目损失第二十八章结论附件6:投资项目转让建议书第二十九章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二、现状分析第三十章转让原因分析一、项目转让原因二、项目转让条件第三十一章受让方介绍一、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二、受让方的付款能力 第三十二章项目收益或损失第三十三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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