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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docx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

2、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

3、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第八条 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第九条 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第十条 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4、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如下材料:(一)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二) 产品配方研发报告及生产工艺说明;(三) 产品检验报告;(四) 生产、研发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五) 产品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六) 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应当相差6种以上,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方案一)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系列15种

5、产品配方。(方案二)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组织对产品配方研发能力、研发情况和原始资料,以及申请人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情况和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

6、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企业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抽样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技术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审评结论做出审批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审评所用时间不计

7、算在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抽样检验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专家审评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注册号、批准日期、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批准注册信息。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申请再注册。第二十四条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

8、品配方再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注册意见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换发批准证书,注册号不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婴幼儿配方乳粉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企业在产品配方批准注册后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三)产品配方注册的产品一年内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中出现2次以上不合格的;(四)企业未能保持生产能力、研发能力和检验

9、能力的;(五)企业未如实记录配方注册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的;(六)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注册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中载明的其它事项不得变更。申请以新产品配方代替已批准注册产品配方的,按新产品配方申请注册。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

10、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申请书;(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标签和说明书第二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通俗易懂。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一致。第二十九条 标签应当标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第三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在商标紧邻部位用除商标以外的最大字体清晰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为羊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明每100g产品中羊乳(粉)所占比例,以及乳清蛋白粉来源。第三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同时使用“1、2、3”、“1段、2段、3段”等方式标注。第三十二条 婴幼儿配

12、方乳粉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品种名称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成分顺序列出。第三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转基因原辅料的,应当按照规定标示。第三十四条 标签应当标注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第三十五条 标签应当标注产品配方注册号。第三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涉及质量、认证标志和质量承诺等内容的,必须真实、合法。第三十七条 标注使用进口乳粉、基粉等原料的,应当标注原料真实产地。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13、 同一企业用一个产品配方生产的产品,其标签、说明书的注册内容、式样和颜色必须一致。第三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三)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等;(四)非转基因字样; (五)零添加字样;(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 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与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除商标之外的外文、拼音应当与中文有严格的

14、对应关系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汉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使用不同的印刷字体和颜色,字体高度不小于3.7mm。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注销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一)企业申请注销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注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的;(三)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四)上市销售

15、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不一致。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样检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其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批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16、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一)同一企业用同一产品配方生产不同产品的;(二)企业限定区域销售,或者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的。第四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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