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西陪审制度发展doc中西陪审制度发展 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按其不同形式,它可以分为陪审制度和参与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陪审团负责确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用“参与制”。法官和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共同审查案件并投票支持2+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公民权利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然而,今天,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形同虚设,它的存废成为司法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在中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
2、关于是否保留陪审制度的争论日益激烈。古希腊哲学家曾认为“一切存在都是合理的”,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其历史渊源和发展的层面来分析其实践价值,并在理性的法律思维中真正赋予其新的历史价值取向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起源和发展早期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它起源于雅典和罗马的奴隶制。随着历史的发展,XXXX每XXXX年连任一次。这种群众集体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它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各种事务都由自由人集体裁决解决。这种模式对司法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
3、。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人组成的议会行使司法权是当时原始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但这一当代人眼中的杰出文明成就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中央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一民主陪审团制度存在就严格的司法制度而言,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被其他普通法国家继承了。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它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英国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敕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由陪审团起诉。XXXX。爱德华三世还发布诏令,设立陪审团参与审判,从而建立了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分离的制度建立陪审团制度有许多原因:(大陪审团制度在XXXX的英格兰和威尔士
4、被完全废除。小陪审团的命运并不比大陪审团好,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缩小。在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少。尽管1980年颁布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在XXXX独立,但人们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它被写入XXXX的美国宪法,包括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在XXXX的胜利,此后各种新的诉讼制度建立,司法独立得到确认。然而,由于中世纪的司法腐败、专横,人们仍然对独立司法存有疑虑。为了消除这些关切,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新兴资产阶级认为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符合法国大革命的精神。能够消除司法腐败。然而,这种被称为“人民自由的守护神”的陪审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它不符合法国的国情,原本想用陪审团
5、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但事实证明原告滥用起诉权。所以,在*,英国陪审团在法国被废除。普通法制度的陪审团在其第一次实验中失败了,这似乎是偶然的。必然性。诉讼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是陪审团式陪审团制度不能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原因,但法国创造了独特的陪审团式陪审团制度(也称陪审团制度),这可能是一种安慰,以弥补移植陪审团失败后的遗憾。然而,法国陪审团制度的应用在今天是罕见的,它只在重罪法庭使用。德国作为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在被法国征服后受到了陪审制度的影响,并在某些方面照搬了法国的陪审制度。后来,许多学者受到启蒙思潮的影响,认为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因为“司法机关被定位为保护个人自由的
6、机关,国民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应优于行政机关而存在”基于这种理解,只有陪审团法庭是宪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国家自由的守护神,而陪审团是司法独立的基本前提。8。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于代表人民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他们可以对法院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增加他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很难将德国的功能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陪审团相结合。二、陪审制度在中国的起源与发展在中国,现代陪审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2+陪审制度的概念反映在清末沈家本编纂的清代刑事民事诉讼法中2+尽管该法对陪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但由于诸多障碍,该制度并未正式颁布2+此
7、后,中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是沿袭前苏联的模式。实质上,它也是民法体系中的审判制度。然而,由于当时中国的现实,陪审制度被反复提出,但却无法反复实施。国民党政府曾经规定所有的政治案件都需要陪审团,但它很快废除了这一规定中国共产党规定了革命根据地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1998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98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被视为一项宪法原则。*, 宪法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8、。”。 此时,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宪法原则降级为一般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在案件审判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循或使用,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根据需要受理案件。在2000年9月XXXX漫长的历史中,他们都是专制政权,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清末、虽然民国时期制定了陪审制度的法律,但并未付诸实施。中国的陪审制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从3XXXX年代初到4XX年代末,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行陪审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必然结果,是对国民党专政的否定。然而,此时的陪审制度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审判形式,不如说是一种人民的革命方式,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9、后,陪审制度继续保留,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做法在宪法中被视为一项宪法原则。文革期间,中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中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 然而,中国的陪审制度却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事实上,陪审制度在中国只是名存实亡。在当前的司法改革浪潮中,我们有必要对中国是否存在陪审制度进行深刻反思。 当有人主张改革陪审制度。改革陪审制度时,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陪审制度应该完善,有人主张移植陪审制度。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是具体历史条件的产物、诉讼文化、环境,陪审团移植不适合中国国情;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是象征性的、其司
10、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不值一提。从那以后,中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坎坷的命运。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困难的。目前,中国仍有陪审制度,但名存实亡的陪审制度仍无定论。这也是当今法律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三、中西陪审制度特征比较(一)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XXXX颁布的陪审团法规定,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因犯罪而被剥夺陪审团权利或因职业限制而无法参与陪审团的3+选民可以担任陪审员2+美国法律中有类似规定2+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法律概念3+司法工作。因此,少数专业人士的垄断是不允许的。和一些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参与司法活动、常识和判断,这不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
11、思想和行为,而且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陪审员在审判前对案件没有偏见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审判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先调查这个案子。因此,在审判开始时,陪审员没有对案件形成任何内心信念。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团选择决定的,陪审团是从符合法律条件的普通公民中选出的。现代国家的惯例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数据库,并在审判前随机选择一些人通知法院。这种普遍选择方法确保陪审员对要审判的案件没有偏见。在这些被选择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出现后,双方及其律师都可以选择他们。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总是处于冷静和观望的地位。众所周知,英美法系追求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
12、中,双方都占据着主导地位,独立决定传唤证人、质证和质证证人。法官只是按照规则2+被动地主持审判活动,而陪审团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扮演着比法官2+更消极的角色。 4。陪审员单独行使裁决事实的权力。这是最后一个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特征。陪审团得到裁决后,他们将回到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的判决以及哪一方赢得了案件。当然,因为陪审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法官必须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 但是他不能试图驱使陪审团或侵犯陪审团的职能和权力。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在借鉴英美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改革了英美陪审团制度。进入20世纪后,法国正式放弃英国陪审团,采用混合陪审团制
13、度。这种混合陪审团制度保留了一些类似于英国和美国的特点。例如,:的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并且不了解审判前案件的事实。的,但它也有一些不同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特点。的首先,陪审团参与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通常为12人)组成,然后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型则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并以个人名义参与审判、裁决、没有统一的陪审团集体。其次,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的成员,有权与专业法官共同主持审判活动,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专业法官平等的投票权,并根据多数原则决定最
14、终判决和裁决。因此,在普通法体系中,陪审团作为事实法官和专业法官作为法律解释者是没有区别的。第三名法官对案件有很大的控制权和影响力。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必须听取陪审团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的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职业法官几乎控制着混合法庭的决议。中国过去和现在的3、陪审制度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作出判决。因此,中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与制”。制在我国法律中,人民陪审员被选举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人民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并被确定为合议庭成员后开始参加人民
15、法院的审判活动。像法官一样,他们可以审查案件档案、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通过调查发现事实、参与法庭审判活动。行使与合议庭法官相同的表决权。与人民陪审员的法官相同的权力,只有在法院履行职责并参与审判时才能享有。在履行其职责后,这一权力不能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38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他们在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期间参加审判的法院的成员。享有与法官平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与民事、刑事、
16、行政审判的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陪审制度的实施对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实现司法民主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民主革命,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为中国特色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创造了重要途径,而且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参与国家对人民的管理,确保司法权全面体现人民权利、。确保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现实等
17、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与“判”相分离,陪审团成为“陪衬”,即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异化”四、结论中国20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不同,“外国拒绝”现象不可避免地出现,陪审制度“参与审判”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仍然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障;其司法监督不值得蜡烛。,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司法民主体现在审判参与制度、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虚假司法制度的长期存在、自欺欺人,这将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嘲弄,而且它还会对法治社会的形成产生种种弊端和无益= 0 = 2我们希望这些法治和司法公正问题能够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得到有效解决,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中西陪审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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