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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建设合同示范文本.docx

1、BT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BT)建设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回购人:_投资人:_签约地点:_签约日期:_目 录第一章 特许权 1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1 定义 11.2 释义 5第2条 双方义务 62.1 特许权的授予 62.2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62.3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62.4 建设期 72.5 建设期的延长 7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 73.1 投资人条件 73.2 回购人条件 7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7第二章 投融资 7第4条 项目融资 8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84.2 项目资金 8第三章 项目监管 8第5条 项目监管 85.1 回购人的监管权 85.2 财务监管 95.3

2、 监理机构的监管 9第四章 项目建设 9第6条 土地使用 96.1 征地、拆迁和补偿 96.2 建设用地的权利 9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106.4 临时用地 10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10第7条 前期工作 10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11第9条 施工 12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12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49.3 建设工程质量 14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49.5 总承包人和监理人 15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 1510.1 进度计划 1510.2 进度报告 16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7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710.5 工程停建或缓

3、建 18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 18第11条 完工延误 1811.1 工期 1811.2 逾期赔偿金 18第12条 合同解除 1912.1 解除合同 1912.2 解除合同时的估价 1912.3 解除后的支付 20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 20第13条 工程验收 2013.1 验收标准 2013.2 验收 2013.3 重新验收 2013.4 检验争端 21第14条 工程移交 21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2114.2 移交文件 2114.3 技术移交 2214.4 移交效力 22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22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2314.7 移交证书 23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4、23第七章 缺陷责任 23第15条 缺陷责任期 2315.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2415.2 缺陷责任期 24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 25第16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 2516.1 回购款的计算 2516.2 回购款的调整 25第17条 回购款支付 2617.1 回购款的支付 2617.2 审计 27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 27第18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 2718.1 遵守法律和合同 2718.2 支付回购款 2718.3 协助批准 2718.4 协调和配合 2718.5 法律和条例变动 2718.6 征地和拆迁 27第19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2819.1 遵守法律 2819.2

5、 全面管理 2819.3 资金管理 2819.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28第20条 环境及文物 2820.1 环境保护 2820.2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29第21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 2921.1 项目文件的协调 2921.2 保险 3021.3 知识产权 31第十章不可抗力 31第22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 3122.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3122.2 通知 3222.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3222.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3222.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3322.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33第十一章合同转让 34第23条 双方合同转让 3423.1 由回购人的转让 34

6、23.2 由投资人的转让 34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34第24条 解释规则 3424.1 合同文件 3424.2 完整的协议 3424.3 变更 3424.4 可分割性 34第25条 争议解决 3525.1 定期讨论 3525.2 友好解决 3525.3 诉讼 3525.4 诉讼期间的履约 3525.5 继续有效 35第十三章附则 35第26条 其他规定 3526.1 义务的分别性 3626.2 通知 3626.3 不予放弃 36第十四章附件 36总 则本协议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以下简称“回购人”)和 (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7、简称“投资人”)于 年_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鉴于: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20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办201111号)等有关规定。二、 意向对 行政区内的_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 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特

8、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协议”: 指 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以及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县政府”: 指中牟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投资人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具有对本项目进行建设、移交及收取回购款等权利和义务的公司法人。“项目”或“本项目”:指_BT建设项目,即 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以投融资方式建设 ,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最终审计的价款回购整个工

9、程项目。“回购人”: 指_。“投资人”: 指回购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人。“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

10、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 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5条延期。“完工日”: 指根据本协议第13条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 指根据第15.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 指由

11、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

12、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回购担保文件”:指 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回购承诺函”: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 具有第22.1

13、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监理人”:指根据第5.3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施工监理机构。“监理合同”: 指回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务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

14、汉字;(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9)

1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权利:(1)对 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3)投资人按照约定足额投资,及时拨付建设资金;(4)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

16、设。2.3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本项目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的相关权益;(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2.4 建设期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建设期为 个月。本合同项目工程回购价款共 元人民币。2.5 建设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1)第20.2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由于回购人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3)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

17、条件企业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招标活动结束后,投资人从投资人基本账户一次性交纳35%的企业自有资金到财政专户。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在工程所在地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同时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就本协议BT项目建设承担连带责任。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第二章 投融资第4条 项目融资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全部资金的投入。4.2 项目资金4.2.1 建设期内,投

18、资人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同时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4.2.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需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6)标准执行,材料费需按照预算编制时郑州市公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信息价季度报价标准执行。(此处由财政局审核)第三章 项目监管第5条 项目监管5.1 回购人的监管权5.1.1 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5.1.2 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5.1.3 回购人有权要求投

19、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1.4 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5.2 财务监管5.2.1 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2.2 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2.3 回购人为执

20、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5.3 监理机构的监管监理人:监理机构由回购人按招投标规定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6条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迁和补偿6.1.1 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6.2 建设用地的权利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回购人应在工程的建设期内:(1)在法律允许

21、范围内,投资人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使用用建设用地;(2)协助投资人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6.4 临时用地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回购人或承担建设

22、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第7条 前期工作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一),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8.1 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1)将加快建设速度;(2)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4)公共利益

23、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回购人相应调整回购款。8.2 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3)提高该工程的质量。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

24、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 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8.3 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书面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8.4 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报回购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8.5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

25、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8.6 一般设计变更由投资人或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第9条 施工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书面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工程

26、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2)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报回购人备案。主要工作人员未经回购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及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

27、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书

28、面汇报。(9)因项目建设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回购人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约定,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分包合同须向回购人备案。投资人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3)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4)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5)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29、9.3 建设工程质量 (建议由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9.4.1 在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9.4.2 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9.4.3 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9.5 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

30、应的规定。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10.1 进度计划10.1.1 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建设施工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招标等计划。10.1.2 在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3)施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10.1.3 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书面备案。在未书面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加快工程进度,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10.2 进度报告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 份副本书面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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