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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红街商品房买卖合同讨论.docx

1、将军红街商品房买卖合同讨论 合同编号:将军红街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签订日期:二一 年 月 日说 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3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7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3、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4、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代理权限: 地址: 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权限: 地址: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自然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5、: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电话: 代理权限: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总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

6、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关是 ,备案号是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建筑层数地上 层,该商品房位于地上第 层。房屋竣工后,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商业营业用房】【 】,属 结构。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朝向为: 。有 个阳台,其中

7、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为人民币):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元整。2、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小写)元,(大写) 元整。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第五

8、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 的 %,共计 元整(小写¥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的 %,共计 元整(小写¥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的 %,共计 元整(小写¥ 元整), 。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元,余款(小写)元以银行按揭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9、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第六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

10、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1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出卖人依据本条款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有权在发

11、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从买受人已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余款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之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2、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改变、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采用某种行政措施,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30天内告知买受人的;(3) 如因买受人原因延期支付房款或延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则交付日期也随之延后。第八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逾期在 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13、 逾期超过 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七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 。 第九条 交接手续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4、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买受人应按交楼通知书上的交房日期办理收房手续及支付维修基金。买受人逾期收房和支付维修基金的,从交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出卖人无需发出书面催告书,该商品房一切风险责任及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维修基金按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第九条 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

15、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合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

16、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

17、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1) (2) (3)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买受人不退房的,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双方认可: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

18、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且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与本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前通电。 2 与本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前通水。 3 与本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前燃气管道铺设进户,具体通气时间以燃气公司的正式通知为准。 4线路铺设进户,具体开通时间以物业公司正式通知。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2

19、3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二条 房屋登记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20、 项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支付利息。(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3)、 。第十三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买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

21、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5、 ;6、 ;7、 ; 8、 。 第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

22、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

23、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22 页,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 红安县房地产管理局2 份, 银行 1 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红安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

24、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应标明方位)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情况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2、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双方还应当具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附件约定

25、的装修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_ 。 2、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 】 _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_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_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_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_ ; (3)顶棚:【水泥

26、抹面】【石膏吊顶】【 】 _ ; (4)厨具: _ 。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_ ;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 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_ ; (4)卫生器具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 _ 。 6、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_ ; (2)电梯速度: _ 米 / 秒; (3)电梯载重量:_ 千克; (4) _ 。 7、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咸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一、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选择按

27、揭 方式付款,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购房首付款人民币96000 .00元整(含定金),剩余房价款220000.00元整买受人申请办理【商业贷款】。办理商业贷款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商业贷款手续,逾期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如因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不合格或买受人银行征信状况异常导致按揭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全部购房款,如逾期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二、房屋交接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出卖人均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告知买受人,并以合同上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为准,如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

28、视为通知到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过错方承担。三、办证费用:1、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费用概由买受人承担,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税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四、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楼宇,项目所作的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户型模型、设计效果图、样板间仅作买受人参考,最终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通知。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一、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提供将军红街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二、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与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书,保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使商品房增值、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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