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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3则.docx

1、监督检查制度3则监督检查制度3则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制度(一)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贯彻落实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例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的重点资料是;单位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中规定的职责。(四)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内廉政建设职责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能够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五)在监督检查中

2、,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职责。(六)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做了党纪政纪处理。(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监督检查状况要做专门记录。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监督检查制度(二):监督检查制度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塑龙井”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龙井市委关于开展重塑龙井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党委重塑龙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二、监督检查重点重点检查各部门、

3、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重塑龙井”活动工作的领导是否重视到位;“重塑龙井”活动是否得到全面落实;三、监督检查方式“重塑龙井”活动监督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各部门、单位自查和牵头部门日常督查。局党委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对重点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备案“重塑龙井”活动活动开展状况,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二)查阅“重塑龙井”活动工作的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听取工作汇报,并参加“重塑龙井”活动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四)同被督查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状况。(五)要求被督查部门就“重塑龙井”活动工作

4、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六)要求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重塑龙井”活动宣传状况。四、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考察、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局党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状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人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制度(三):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

5、、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基层组织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和行政村;基层干部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成员;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群众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众经

6、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按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二章:监督检查资料第四条:镇机关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不正之风。(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五)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7、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第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荒地、荒滩等资源;(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群众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群众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

8、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七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一)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

9、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10、(一)违反规定处置群众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群众财产为他人带给担保,损害群众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群众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群众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理解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群众资金使用、群众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群众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

11、,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群众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规无故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群众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群众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群众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群众款物但逾期不

12、还,或者违规用群众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群众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群众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正之风;(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三)阻挠、干扰经济职责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一)参与、纵

13、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带给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五条:镇党

14、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十六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四)召

15、开座谈会;(五)个别谈话;(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个性重要问题的了解,能够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第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资料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四)将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状况作为民主

16、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资料,理解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二)被监督检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三)被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的问题;(四)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纠正、消除潜

17、在风险;(二)对发现的全局性、行业性、区域性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相关组织和人员及时整改;(三)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直查快办,及时督办,限时办结,迅速回应;(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年度监督检查状况构成报告上报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资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镇

18、机关、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职责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职责追究第二十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职责

19、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罢免或处理。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基层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群众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

20、规定承担赔偿职责。第二十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第三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三十一条:镇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职责追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执行状况及相关材料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受到职责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三条:实施职责追究的状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甸铺镇纪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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