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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docx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数据采集(一)准备阶段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

2、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

3、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二)数据采集阶段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3.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独立或在普查员指

4、导下,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填报数据。(1)数据填报完整规范。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据实、全面填报统计指标,应填尽填;正确理解填报要求,规范填报。(2)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要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用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活动水平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重点核证指标见附2)。4.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普查的综合报表数据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普查机构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5、5.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执行本指南前提下同时参照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6.纸质普查表用钢笔(碳素墨水)或黑色水性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字迹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保留位数按规定填写。(三)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核算阶段1.掌握普查对象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和产排污节点,明确对应排污环节的污染物种类,做到产排污环节全面覆盖、污染物指标应填尽填。2.按照普查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采用适当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3.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时,应重点做到:(1)监测数据规范性。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

6、监测采样分析等数据产生全过程应符合监测技术要求,监测数据报告加盖监测机构公章或数据报告章。(2)监测数据代表性。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产排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且监测频次应满足规定要求。对于监测工况不能代表全年平均生产负荷的手工监测数据,参照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8号)进行修正。(3)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缺失时段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对多次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取废水流量

7、加权平均值。不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期数据作为核算依据,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性。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系数选用合理、符合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核算过程规范正确,按照实际运行情况如实填报治污设施去除效率及运行参数。注意数据单位转换或参数转化,并确保数据转化计算准确。(四)数据审核及录入阶段1.普查员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发现错误信息提醒普查对象及时修改或备注说明。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采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1)完整性审核。包括调查报表完整性审核和指标完整性审核。重点审核普查对象是否按照污染源属性或行业类别填报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数据是否完整正确,对于空值数据应认真核实,做到

8、应报指标不缺不漏。(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是否符合指标界定。普查对象排放量核算口径、方法是否规范正确,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覆盖,核算采用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零值、空值填报是否符合填报要求。(3)一致性审核。填报信息与统计资料、原始凭证等台账资料是否一致,台账资料与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相关业务、财务资料是否一致,录入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4)合理性审核。指标单值、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等衍生指标是否在合理值范围内,产品产量和产能,取、排水量,固体废物产生处置量等指标间定量关系是否匹配。(5)准确性审核。燃煤硫分、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重要核算参数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

9、.普查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填报后签字确认。普查表、相关佐证资料、台账报表、核算台账以及核实、修改等记录等由普查机构储存归档。普查员现场填写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并签字。3.纸质报表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1)区县普查机构组织纸质报表录入。报表录入完毕后,录入员应检查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尽快将报表归还普查表管理员。普查表管理员在回收资料时,应检查报表完整,避免遗失。(2)区县普查机构须组织复录,核查数据录入质量,设立录入人员和复录人员岗位。采用交叉复录方式,同一数据的录入和复录不能为同一人。按照普查小区抽样复录,同时应覆盖各类普查对象,复录比例不低于30%,

10、复录比对结果报告留档备查。三、数据汇总审核(一)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行政区域数据进行审核,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检查,数据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二)各级普查机构采取集中审核、多部门联合会审和专家审核等方式,审核汇总数据,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原始数据进行细化审核。对于不满足数据质量要求的退回整改。(三)区域汇总数据审核1.完整性审核。普查区域覆盖是否全面,普查对象是否全面无遗漏,报表数据是否齐全。2.逻辑性审核。汇总表数据是否满足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以及指标间平衡关系。3.一致性审核。区域、行业等汇总数据应与统计、城建、行业协会等管理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宏观数据保持合理的逻辑一致性。4.合

11、理性审核。考察区域、行业总量数据的合理性。采用比较分析、排序等方法,对比汇总表表内或表间相关指标,分析指标间关系的协调性;对比社会经济及部门统计数据,考察同一地区各类源、各工业行业产能、产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的合理性;对比不同区域或不同区域同一行业排污浓度、单位能源废气排放强度、人均生活废水产生强度、污染物平均去除效率等衍生指标,分析总量数据的合理性;对比不同或相似经济、行业、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数据,分析区域、分源、行业总量数据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四)各级普查机构抽样选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开展数据现场复核或报表审核(参照数据采集阶段审核方法)。1.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小区数据审核。负责对普查员

12、提交的全部报表进行审核,其中现场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5%,参照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填写复核结果。2.有条件的地区,乡镇对全部报表开展初审,对照入户调查对象名录审核普查对象完整性。按照完整性、逻辑性、规范性要求重点审核行政区域普查对象基础数据。3.县级普查机构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抽样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10%,或抽样复核数不低于200家。4.市级普查机构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以行政区域各区县为单位,抽样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1%,且确保重点排污单位100%复核。(五)各级普查机构加强

13、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数据审核。对于区域总量和行业分布明显不合理的,要追本溯源,核实原始报表数据。四、数据质量评估(一)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按照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采取抽样的方法开展分阶段质量核查,编制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二)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相关性分析和专家经验判断等方法对普查数据进行数据合理性评估。结合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衔接性进行评估,分析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五、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地

14、方各级普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并明确质量负责人,对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控制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普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地方普查机构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工作的,应合理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其选定的第三方机构负监督责任,并对第三方机构承担的普查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对其承担的普查工作及数据质量负责,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将统计单位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存储、备份,强化普查数据库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并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各级普查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普查质量工作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数据造假的,报送国

15、家普查机构。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 址负 责 人联系电话编号质量控制检查内容是否1完整性1.1是否按照污染源属性和行业类别填报报表1.2是否完整填报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数据2规范性2.1数据填报是否符合指标界定2.2排放量核算口径、方法是否规范正确2.3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覆盖2.4核算采用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2.5零值、空值填报是否符合填报要求3一致性3.1填报信息与台账资料是否一致3.2录入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4合理性4.1是否填报了合理的活动水平信息4.2是否通过数据管理软件审核,不通过的是否进行了备注5准确性5.1是否选用了正确的核算参数5.2污染物产排量计

16、算是否正确以上信息普查对象负责人现场核验,确认无误。负责人:单位签章:年 月 日以上信息核验无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年 月 日入户调查重点核证指标各类普查对象报表重点核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业源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主要原辅材料使用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取水量、燃料含硫量、灰份和挥发分、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运行时间和去除效率等。二、工业园区基本信息、清污分流情况、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情况、集中供热情况。三、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信息、畜禽种类、存/出栏数量、废水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及利用量、粪便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及利用量等。四、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和生物质

17、使用量,农村常住人口和户数、住房厕所类型、人粪尿处理情况、生活污水排放去向,全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建成区人口和用水量,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房屋竣工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公路/道路长度。五、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基本信息、锅炉额定出力、年运行时间、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燃料硫份与灰份、废气治理设施工艺名称。六、入河(海)排污口排污口规模、排污口类型、受纳水体、监测数据。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设计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监测数据、污泥产生量及处置量等。(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基本信息,不同处置方式垃圾处理情况、能源消耗、焚烧残渣和飞灰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含渗滤液)处理情况等。(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信息,不同处置方式(危险、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能源消耗、焚烧残渣和飞灰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含渗滤液)处理情况等。八、油品储运销企业(一)储油库:分油品储罐罐容、年周转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建设及运行情况。(二)加油站:总罐容、年销售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建设(一阶段、二阶段、后处理装置、自动监测系统等)及运行情况。(三)油罐车:运输总量、保有量、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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