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引 言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 贾洪玉 武周虎 韦亚男 袁佐栋 李劢
2、沈浩松 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3.3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3.4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
3、单位。4 技术内容4.1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4.2 控制区划分根据标准GB3838-2002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4.2.1 核心保护区域指: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湖泊大堤(这两种大堤以下简称“沿线大堤”)内的全部区域。4.2.2 重点保护区域指:核心保护区域向外延伸15km的汇水区域。4.2.3 一般保护区域 :除以上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
4、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4.2.4 在南水北调干渠和所流经湖泊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沿线大堤位置。4.2.5 本标准所指河口位置为河流与沿线大堤交汇断面。4.3 标准值4.3.1 标准值划分原则 按照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特殊保护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4.3.2 标准值4.3.2.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7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22项标准值适当从严。4.3.2.2 自标准颁布实施
5、之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特殊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直接排入该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4.3.2.3 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直接排入保护区域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4.4 其他规定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按所在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4.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特殊保护区域和保护区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
6、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但对其标准值低于本标准或未包括的控制项目,优先执行本标准。4.4.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特殊保护区域和保护区域时,其选择控制项目为必须控制项目。4.4.4 各控制区内执行相应级别标准,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4.4.5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4.4的规定。 4.4.6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4.4.7对于排放
7、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8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监 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5.1.4特殊保护区域和保护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5.2 采样频率5.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
8、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 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5.3 样品采集和保存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 的规定。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的规定。5.4 统计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5.5 分析方法各项目分析方
9、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注脚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在本辖区内适用的地方排放标准,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或增加本标准中没有的污染物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 (mg/l)序号污 染 物标准值1总汞0.005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014总铬0.155六价铬0.056总砷0.17总铅0.18总镍0.19苯并(a)芘0
10、.0000310总铍(按Be计)0.00511总银(按Ag计)0.512总放射性1Bq/L13总放射性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PH粪大肠菌群除外)序号污 染 物标准值1pH6-92色度(稀释倍数)403悬浮物(SS)6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5化学需氧量(CODcr)606石油类37动植物油58挥发酚0.29总氰化物(按CN计)0.210硫化物0.511氨氮1012氟化物813 磷酸盐(以P计)0.214甲醛0.515苯胺类0.516硝基苯类1.0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3.018总铜0.219总锌1.020总锰1.021彩色显影剂1.02
11、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3.023元素磷0.0524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25乐果不得检出26对硫磷不得检出27甲基对硫磷不得检出28马拉硫磷不得检出29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3.03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1计)0.531三氯甲烷0.332四氯化碳0.0333三氯乙烯0.334四氯乙烯0.135苯0.136甲苯0.137乙苯0.438邻二甲苯0.439对二甲苯0.440间二甲苯0.441氯苯0.242邻二氯苯0.443对二氯苯0.444对硝基氯苯0.5452,4-二硝基氯苯0.546苯酚0.347间-甲酚0.1482,4-二氯酚0.6492,4,6-三氯酚0.650邻苯
12、二甲酸二丁酯0.251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352丙烯腈2.0 53总硒0.154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1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100个L55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 的医院污水)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0.52)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0.52)56总有机碳(TOC)20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3 测定方法序号项 目测 定 方 法标 准 号1总汞冷原子吸收光度法GB7468-87冷原子荧光法1)原子荧光法1)2烷基汞气相色谱法GB/T14204-933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
13、等离子发射光谱法1)4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6-87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等离子发射光谱法1)5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6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7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85-878总镍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等离子发射光谱法GB19910-899苯并(a)芘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 法GB5750-85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 光度法GB11895-8910总铍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a)11总银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07-8912总物理法b)13总物理法b)14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8
14、615色度稀释倍数法GB119038916悬浮法重量法GB119018917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18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钾法GB119148919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20动植物油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21挥发酚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08722氰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74868723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24氨氮(NH3N)蒸馏和滴定法GB74788725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GB74848726磷酸盐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27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131979128
15、苯胺类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GB118898929硝基苯类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a)3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74948731总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GB7474-8732总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8733总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1-89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11906-8934彩色显影剂169成色剂法d)35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碘-淀粉比色法d)36元素磷磷钼蓝比色法d)37有机磷农药(以P计)有机磷农药的测定GB131929138乐果气相色谱
16、法GB131929139对硫磷气相色谱法GB131929140甲基对硫磷气相色谱法GB131929141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GB131929142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气相色谱法GB8972-88藏红T分光光度法GB9803-884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微库仑法GBT1595995离子色谱法HJ/T83-200144三氯甲烷顶空气相色谱法GB/T17130-199745四氯化碳顶空气相色谱法GB/T17130-199746三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GB/T17130-199747四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GB/T17130-199748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49
17、甲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50乙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51邻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52邻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53间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54氯苯气相色谱法HJ/T74-200155邻二氯苯气相色谱法GB/T17131-199756对二氯苯气相色谱法GB/T17131-199757对硝基氯苯气相色谱法GB1319491582,4-二硝基氯苯气相色谱法GB131949159苯酚气相色谱法e)60间-甲酚气相色谱法e)612,4-二氯酚气相色谱法e)622,4,6-三氯酚气相色谱法e)6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气相、液相色谱法f)64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18、气相、液相色谱法f)65丙烯腈气相色谱法HJ/T73-200166总硒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11902-8967粪大肠菌群数发酵法a)68余氯量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89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T71-200169总有机碳(TOC)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GB13193-91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b)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c)详见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稀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d) 详见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e)水质分析,北京大学
19、出版社。f)水质试验方法(修订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g)详见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式中:C 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注:本标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相关其他行业标准,未包括行业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