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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docx

1、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内容包含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第三条 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处理全院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年度基建、维修改造计划和投资概算,报请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批准。学院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按职责审批和管理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第四条 后勤安保处是学院基建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编制年度基建、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各类工程项目的立项、预

2、算、招投标、施工日常管理及验收等工作;(二)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报建、招(议)标组织等工作;(三)负责基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的地质勘探、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初审及基建档案收集整理和建档等工作;(四)其他与基建、维修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学院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基建、维修改造工作履行监察、审计及资金使用监督职责。第二章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第六条 基建项目。(一)后勤安保处根据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每年年底完成下一年度基建维修项目信息的采集工作,拟订下一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和概算,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

3、研究决定,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基建维修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二)基建项目概算编制内容包括: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高低压配电等分项工程、室外附属工程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不可预见费具体取值按不同工程种类、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超过工程预算金额分部分项费用10%)。(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还须邀请专家),对拟建建筑物的布局、使用要求、技术参数等进行评审,联系设计单位优化设计,使之满足使用要求。第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一)维修改造项目立项批准后,后勤安保处商申报部门,对申报的维修改造工程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施工范围、内容、标准及档次。(二)维修改造项目

4、的概算,应根据确定的维修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该项目的总控制金额,并根据不同工程种类、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计取不超过预算金额10%的不可预见费。第八条 工程内容一经确定并施工后,申报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若确需变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增补立项手续。第九条 严格执行基建维修年度计划,确保单项竣工结算价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如超出合同金额,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充协议;如超出合同金额的10%,必须按程序上报相关会议批准,如超出立项金额,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续。如合同金额已计入不可预计费,则超出范围的取费基数应为合同金额扣除不可预见费。第三章 新增项目的立项及应急抢险项目审批第十条 已列

5、入学院年度计划的项目,无需重新办理校内立项审批手续,如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牵头,后勤安保处、财务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第十一条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如确有关系到影响安全、稳定、检查、评比或应急项目等突发性工程,或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中新增的内容(含变更或签证),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立项审批权限:1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后勤安保处主任批准。2金额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分管基建院领导批准。3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院长批准。4、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6、后报省局备案。5、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批准。6、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党委会研究同意,报省局审核后呈省财政厅批准。第十二条应急项目的立项申报对于突发且必须立即进行抢修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应急项目立项申报。(一)申报部门填写抢修抢险项目申报审批表,陈述申请立项理由和明确工程内容、投资概算等。(二)申报部门送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批(如概算超过5万元需院长审批,超过院长审批权限的按第十一条第4-6款中的权限审批)。(三)后勤安保处按申报单位报送的工程内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论证,公开邀请或安排施工队伍施工

7、,签订抢修抢险项目施工合同。第四章 工程服务项目的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服务项目专指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将工程设计和地质勘察等工作也列入服务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后勤安保处根据自行推荐、市场调查及结合以往工程建设的合作情况,分别设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地质勘察单位数据备选库,并根据被委托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对数据备选库成员进行定期调整。第十五条 工程服务项目的确定(一)工程监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或投资在50万元以下、但专业性强、按学院现有人员配置无法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如对结构敏感性强的大型钢结构

8、、网架结构工程等),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二)造价咨询原则上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安保处编制预算,审计室审核;若工程项目专业性较强,可不按投资规模要求由后勤安保处委托造价事务所编制预算。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安保处委托造价事务所编制预算; (三)工程设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投资在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但专业性较强,后勤安保处也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程项目设计费取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四)地质勘察工程设计中需要对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察,提供相关参数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质条件详细勘察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

9、行地质条件详细勘察。第十六条 工程服务类项目单位的选择方式,遵照执行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其他类别项目确定(一)招标代理机构选定院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自行推荐、市场调查及结合以往工程的合作情况,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被委托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对备选库进行定期调整。(二)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基础检测、结构检测、材料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及设备检测、装饰装修检测、测绘等工作内容,由后勤安保处调研市场价格后,协调相关部门,根据金额数量参照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所有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和相应的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必须

10、执行安徽上级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同管理(一)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二)单项5千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不需签订合同,但申报维修的单位应填写维修报批申请表,结算时后勤安保处填写零星维修工程结算单,结算单必须有经办人(或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人(或后勤安保处负责人)、分管基建院领导签字。(三)单项费用在5千元以下的造价咨询、设计等工作不需签订合同,结算时后勤安保处填写结算详单,结算单必须有经办人、造价(或设计)人员、审核人(后勤安保处负责人)和分管基建院领导签字。第六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条后勤安保处代表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维修改造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造

11、价、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行使管理职责。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安保处指定专人管理,各个环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后勤安保处主任为现场负责人,可委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现场管理代表,严格按照施工图、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规范对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进行全方位管理。特别是严把材料关,按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材料品牌、型号、规格、要求、标准、质量等,在材料进场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对批量较大的主要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破坏性检测和验收,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一)因设计变更或签证审批程序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12、”的总体原则执行。(二)已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工程超过立项金额的10%,应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超过合同金额10%的项目,后勤安保处应负责给出书面解释。如合同金额已计入不可预计费,则超出范围的取费基数应为合同金额扣除不可预见费。第七章 验收管理第二十二条验收程序后勤安保处代表学院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一)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安保处自行组织验收,使用部门必须参与并签字确认。(二)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安保处牵头组织审计、财务、使用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其中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有分管领导参加,并按国家有

13、关工程验收规定进行验收。(三)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新建或维修改造项目,由分管院领导组织,院长及基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含后勤安保处、审计、财务、使用部门成员代表)参加,并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定进行验收。(四)工程验收合格后,后勤安保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验收中发现的个别问题,由后勤安保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后期由后勤安保处协调施工单位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并配合办公室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后勤安保处负责对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如原施工单位因故不能履行保修义务,后勤安保处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原施工单

14、位完成保修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第二十四条后勤安保处应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结算、审计报告与相关会议决定等资料,应按项目分类进行归档,除便于后期使用的常用资料需保留在相关职能部门外,应将完整的归档资料移交院档案室保存。第八章 结算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终审后,施工单位凭合同、结算审计结论和工程发票,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付款程序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审批,学院只与合同签订单位办理结算,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结算程序1施工单位送交工程结算资料; 2后勤安保处进行初审; 3

15、审计部门进行终审或经过复审后委托第三方事务所进行终审; 4施工单位认可审计结果,由其法人签字盖章确认; 5院长审批,学院盖章。6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协商,可进行联合审计。第二十七条初审工作(一)结算资料要求1维修改造项目结算资料要求。(1)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含立项、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后勤安保处预算等资料)与设计变更;(2)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3)现场签证资料;(4)材料市场调查、材料进场验收资料(如未发生可不提供);(5)工程监理资料(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项目提供);(6)项目招投标资料(校内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提供);(7)结算书及电子文档(如项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还需提

16、供竣工图);(8)需施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2基本建设项目结算资料要求(1)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图与竣工图;(2)施工图审查报告与地质条件详细勘察报告;(3)工程预算资料(含财政评审结论、招标控制价等);(4)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5)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6)材料市场调查、材料进场验收、材料价格确认资料;(7)工程保证资料、检测资料与现场签证资料;(8)工程监理资料;(9)结算书及电子文档;(10)需施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工作要求1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以相应的设计、现场签证及监理意见为依据。2材料价格必须以市场调查和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3合同以外的变更部分,必须以变更设计及现

17、场签证为依据。4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安保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送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审计规定要求。(一)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10%支付违约金。(二)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时,应同时提交版本与发包人要求一致的使用智多星软件编制的完整电子文档一份。第九章 工程款的支付第二十九条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一)原则上只对合同签

18、订单位支付工程款,特殊情况需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所有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三)进度款的支付:1、基建项目可支付进度款,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如维修改造项目需支付进度款,需报请院领导批准,在合同中约定;2、需支付进度款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代交款应在其中扣除。(四)工程项目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1、一般工程的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终审手续,施工单位向学院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工程款可付至终审审计价格的97%,待质保期满,使用单位反映无质量问题,且由后勤安保处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后,可支付剩余的3%的工程款。2、特殊工程的结算款和质保

19、金支付: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支付。3、如有质量问题,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五)服务项目及其他类别项目结算款的支付按所签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第十章 纪律要求第三十条参与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按程序办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廉政合同。(三)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学院利益。(四)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重大建设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参与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对所负责项目审核签字内容

20、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力度,按要求完成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对大、中型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六)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第三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负责基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管理基建维修项目,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学院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对后勤安保处及具体负责的同志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如工程监督到位、预算价格控制合理、材料收集齐备、各项手续完善、工作效率高,应实施奖励; 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责,查明事实后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上述金额区间划分和计价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则做相应调整。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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