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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docx

1、王斌余案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王斌余案: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X)宁刑终字第97号提要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

2、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斌余的杀人事实,有18项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作出终审裁定,驳

3、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余,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沟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电化厂出租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XX年5月12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曹长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XX年6月16日作出(XX)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绍银和代理检察员张炜、吴瑞林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曹长安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陈继伟、吴新国、宋尚礼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XX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斌余和其弟王斌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施工队队长吴新国住处,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工地技术员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接电话后,告知岳父苏文才、妻兄苏志刚、妻子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吴华、苏文才、苏香兰随后赶到。王斌余与苏文才、苏志刚因其他琐事发

5、生争吵,苏文才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将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捅成重伤。王斌余发现吴新国在场,持刀追赶未果后,返回现场再次对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文才、苏志刚、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王斌余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夜自首。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斌余在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与被害人苏文才等人发生争吵,持刀肆意捅死四人,重伤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

6、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与被害人因往日一同打工时的矛盾发生争吵,促使矛盾激化,其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

7、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经本院审理查明:XX年8月,上诉人王斌余到宁夏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打工,XX年在亚泰公司承包的石嘴山市惠农区西部聚氯乙稀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打工。XX年初和XX年初,王斌余分别领取了上年的工资3000余元和9975元。XX年2月中旬,王斌余介绍其弟王斌银和同乡王路全、王胜伟也来到该工地打工。XX年2月26日王斌余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王斌余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曾被吴华打骂。同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不再出

8、工,但仍吃住在工地。5月11日上午,上诉人王斌余给外出在宁夏中宁县(距惠农区250公里)的亚泰公司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要求付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返乡的王路全、王胜伟XX年的工资。陈继伟让王斌余到中宁县结算,王斌余未去。当日下午3时许,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同意五日内结清工资。吴新国还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

9、国必须先支付给王斌余、王斌银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应允。离开人事劳动保障局后,吴新国即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当日晚,上诉人王斌余与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于晚10时30分左右来到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吴新国的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被害人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将此事告诉了身边的被害人苏志刚、苏文才和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苏文才、吴华、苏香兰随后赶到现场。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那儿告

10、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王斌余又说:“你没到6点(晚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争吵。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让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检验,五

11、名被害人共被捅刺48刀。王斌余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后,将凶器抛入黄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确认王斌余为犯罪嫌疑人。王斌余于当日晚11时55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上诉人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时的考勤表、工资结算清单等书证和证人陈继伟、吴新国证实:XX年8月至XX年5月5日,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亚泰公司已于XX年初付清王斌余XX年8月至年底的工资3000余元,于XX年初付清王斌余XX年全年工资9975元。王斌余XX年1月至5月5日的工资共计3640元,扣除借款1200元,尚

12、有2440元未支付。加上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XX年的工资,共计5210元。2、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借款记录和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王斌余于XX年2月26日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3、证人吴新国、陈继伟、宋尚礼证实:王斌余打工时曾被吴华打骂。XX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即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待信访登记表、王斌余投诉状等书证和证人宋尚礼、陈继伟、吴新国、王斌银证实:XX年5月11日下午,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

13、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当日下午5时许,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工资的口头协议。当时,吴新国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二人一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同意。5、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XX年5月11日傍晚,王斌余、王斌银和吴新国从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出来后,吴新国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6、证人吴新国、被害人汤晓琴证实:XX年5月11

14、日晚10时30分许,王斌余、王斌银来到其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吴华前来劝走王斌余、王斌银。7、证人吴新国证实: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先后赶到现场,苏志刚、苏文才与王斌余发生争吵,苏文才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引起双方厮打。王斌余持刀连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各数刀。8、证人王斌银证实:5月11日晚,自己随王斌余到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苏志刚赶到现场后,自己向苏志刚说明了投诉情况和来向吴新国要生活费的原因。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赶到后,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说:“咋

15、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面前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苏文才对王斌余说:“你告苏志刚干啥呢!”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带在身上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自己见状上前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将自己推开,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9、被害人汤晓琴陈述:自己闻讯从屋内走出,见苏志刚倒在地上便去搀扶,王斌余持刀连续捅自己胸、腹等部位数刀。自己跑开躲避,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10、证人夏学荣、安建平、陈晓萍、张建国、高志军、韩孝明证实:王斌余持刀连续捅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汤晓琴。11、证人韩涛、岳恒效、韩孝明证实:王斌余追赶吴新国未果后返回现场,又分别

16、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12、证人徐海亚证实:王斌余返回现场后,边喊“叫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香兰、吴华等人连捅数刀。1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1至71号间,地面散见血迹,有三男一女四具尸体。1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苏志刚胸、腹部裂创7处,其中1处刺破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文才胸、腹、颈、腰、背等部位裂创15处,其中剑突上方横行9厘米处裂创深达心脏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华胸、腹、腰等部位裂创10处,其中胸骨上缘左下方厘米处裂创刺破左肺及肺静脉、脐上方3厘米处裂创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香兰颈、胸、腰、臀等部位

17、裂创9处,浅表切割创1处,浅表切划伤1处,其中颈部左侧1处裂创刺破颈总动脉,左胸部1处裂创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5、活体检验报告证实:汤晓琴胸、腹等部位刺创5处,其中腹部刺创贯通腹腔致胃破裂,系重伤。16、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XX年5月11日晚10时53分,吴新国电话报警称,王斌余因纠纷将苏志刚、苏文才等人杀死在河滨街钢电路63号住宅附近。刑侦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王斌余。17、证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军、刑警队教导员钟宏建、民警马向前和扣押物品清单、返回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王斌余于XX年5月11日晚11时55分到惠农区公安

18、分局自首,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7月5日,王斌余从公安机关领取了被扣押的1452元。18、上诉人王斌余供述:打工期间,吴华在工作上有事没事找茬,并打过自己。XX年5月5日下午,自己为了干活方便,提出焊架子,吴华不让焊,自己觉得没法干了,便不再出工干活。王斌余还供述:5月11日上午,自己给外出在中宁县的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结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的王路全、王胜伟XX年的工资。陈继伟让自己去中宁县结算,自己未去。当日下午,自己去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当日晚,自己与弟弟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去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隔着房门发生争

19、吵。不久,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过来劝说。自己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那儿告我。”自己便说:“那天你不到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苏文才见状先上来打自己一耳光,双方遂厮打在一起。自己用折叠刀先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王斌银抱住自己进行劝阻,自己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并捅了汤晓琴几刀。在追赶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见苏志刚等人躺在地上未死,又捅了苏志刚等人几刀。上诉人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20、罪。上诉人王斌余提出辞工,要求结清工资,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系依法行使权利。但案发前,其XX年和XX年的打工工资已经结清;其XX年的工资支付问题,案发当日下午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双方已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等人工资的协议;王斌余从XX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陆续从工地借款1200元,案发时随身携有1452元现金,且当天拒收吴新国给付的50元生活费,有能力解决个人食宿问题。本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王斌余既已投诉,并与亚泰公司达成协议,理应按照协议解决问题,且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与苏志刚、吴华均系打工者,是因平时积怨发生争吵,苏文才先动手打人,直接引发此

21、案。其辩护人提出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害人吴华在打工时曾打骂过王斌余,苏文才在案发当晚的争吵中先动手打王斌余一耳光,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于事出有因,被害方有过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不论情节、后果一律从轻处罚。王斌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论罪行轻重,均应无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斌余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持刀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

22、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48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刘瑞华审判员金周强代理审判员贾奇二五年十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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