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治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连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治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差不多的尽职要求。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形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
2、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治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治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把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操纵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鼓舞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主动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
3、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治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鼓舞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升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把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操纵方法,提升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
4、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应遵循客观、公平、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小企业授信档案治理,对银企双方的权益、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并存档。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评判制度及相应的咨询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进展战略和小企业业务特点,细分市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
5、点,明确客户的差不多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差不多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差不多信息提示”。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形、企业经营治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信息提示”。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要紧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
6、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要紧依据。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信用情形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银监会等有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形。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形后连续有效。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
7、、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形、缴纳各种税费情形、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差不多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要紧依据。 第十八条 发生阻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授信工作人员应加大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及时把握有关信息。阻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或关联企业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或关联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
8、或关联企业涉及诉讼; (五)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或关联企业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或关键治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生变动; (七)客户发生购并、重组或产权变更; (八)其他。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授信审查要求。 对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授信鼓舞政策,可逐步提升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优待条件。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授信调查、授信审查环节可按照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按照客户或其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的资产、负债、现
9、金流状况等,对阻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要紧因素进行分析评判。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形、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形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判,审查或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按照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授信潜在风险。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授权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审查后,授信审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
10、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阻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进行授信审查。 第四章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别化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授信审批应在授权范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授信审批应依据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授信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
11、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授信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商业银行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五章 授信后治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授信后治理监测制度,结合授信偿还方式,实施有效的授信后治理。发生阻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治理制度,
12、对已实施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动态监测,及时发觉授信客户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早还款、终止授信等。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对显现逾期或欠息的授信要及时清收处置,对需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的授信,应指定专人治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缺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
13、本行信贷治理信息系统或在内部进行通报;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应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通报、曝光、联合制裁。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评判要求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判制度。按照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进展状况,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判,评判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判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在评判中如发觉重大违规行为,应赶忙报告。评判终止后应及时出具授信工作尽职评判报告。 第四十二条
14、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发觉的咨询题,应通过确认程序,责成有关授信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的评判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二)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专门情形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三)隐瞒真实情形的,专门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五)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授信后治理,致使授信风险未及时防范、操纵的; (七)发觉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15、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九)不配合授信工作尽职评判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授信尽职评判工作中发觉的咨询题逾期不予纠正的; (十)其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治理制度勤奋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显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有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适用本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
16、执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讲明。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 录一、客户差不多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形; (三)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差不多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报告期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形;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
17、原件及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要紧经营治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授信业务由授权托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原件);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等)。 关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有关批准文件,估量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形、估量的资产负债情形、损益情形、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打算。 二、非财务信息提示 (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要紧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
18、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二)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形; (三)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家庭成员情形、家庭居住情形,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形; (四)客户业主或要紧股东个人资信情形,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形; (五)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六)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要紧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七)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形; (八)客户的纳税清单; (九)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形; (十)客户近一年的现金流情形; (十一)客户要紧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形;
19、 (十二)其他情形。 三、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要紧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形;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判,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要紧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持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
20、换会计人员或要紧治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小企业业主及要紧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运气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持续减少或显现专门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打算,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形的电话; 6.突然
21、显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治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治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专门; 2.财务打算和报告质量下降; 3.要紧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计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治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专门变化; 2.工厂爱护或设备治理落后; 3.要紧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操纵、程序、质量操纵等; 5.要紧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明显
22、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持续透支;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形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要紧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4.客户要紧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淌性比率如流淌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证比率如利息保证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对项目发生专门变化; 7
23、.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升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专门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操纵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1.客户现金流显现咨询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有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有关业务凭证); 6.客户要紧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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