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修改对照表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 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1984年 3月 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2年 9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鼓励发明创 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促进科学技 术进步和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 要,特制定本法。第
3、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 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 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 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 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
4、形状、图案或者其结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 予专利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
5、关规定办 理。第五条 对违反 国家 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 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 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 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
6、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对申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从 其约定。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 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造专
7、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 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 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 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 申请的单位或 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 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 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
8、能授予一项专利 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 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 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 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
9、个人向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 国其他组织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
10、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 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进口其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许诺销售 、销售、进 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 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 书面 实施许可
11、合同,向 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 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 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 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 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 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 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 费用。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 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 用。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对国 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报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决定在
12、批准的范围内推 广应用, 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由实施单位按 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 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 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 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 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 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 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没
13、有约定的,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 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 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 造专利实施后,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 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 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 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 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 酬。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 写
14、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 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 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原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 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根据本法办理。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 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 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 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
15、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 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应当委托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 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按照 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 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除专利申 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 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 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 应当委托依法设 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 专利事务
16、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 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 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 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 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 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 的 发明创造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先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 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 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7、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事 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 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 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 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 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 理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 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 专利权。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 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准
18、确、及时的 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 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 密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 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 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 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 责任。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19、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 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 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 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 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 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 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提出过申请,
20、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 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 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 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 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 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 不属 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 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
21、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 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 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 明显区别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 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 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 前六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 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 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 性:(一
2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 (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 可以 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
23、彩或者二者的 结合 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 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 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发 明人 或者设计人 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 完 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 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 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 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要求专 利保护的范围。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24、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 应 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 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 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 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 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 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要 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 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 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 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应当提交请 求书以
25、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 属的类别。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 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以及对该外 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 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 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 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 申请的,依照该外
26、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 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可以 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申请的 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 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 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 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
27、 一种 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 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 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 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
28、专利 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 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 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 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 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 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 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 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 一项 外观设 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 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 随时
29、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 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 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 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 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 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 其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 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 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 改 不得超出原图片或
30、者照片 表示的范围。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 请。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 出的请求, 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 该申请即被 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自 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 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 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 国
31、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 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 查结果的资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 该 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 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 陈述意见, 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 或者进行修改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 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 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 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发明专利证
32、书, 同 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 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 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同时 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 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 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 作出决定, 并通知专利 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 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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