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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1、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品质西安建设。二、建设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

2、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体系建设。采用充电为主、换电补充;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等多种供给模式,满足市场需求。(三)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四)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

3、电设施超过4.28万个。四、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一)充电设施基本分类。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二)技术标准。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三)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4、运营经营范围;2.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对充(换)电设施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至少三年),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3.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充(换)电设施数量比例适当。(四)项目备案管理。充(换)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不予备案。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文件、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租赁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须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以备案时间起算,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

5、;在自有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装在建筑物等上的一体化充(换)电设施,须提供该附属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五)用电报装。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六)建设审

6、批。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2.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充(换)电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需在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经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供用电协议。(七)建设要求。1.新建项目预留。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

7、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同时还需按照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相应配电容量。2.既有项目改造。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增建工作,按照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规划,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换)电设施的增建工作,由房管部门协调推进;对城投集团所属停车场(站)的充(换)电设施改造增建工作,由西安城投集团组织实施。(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

8、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九)质量与安全管理。1.强化质量管理。充(换)电设施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2.明确安全责任。由充电设施产权主体企业(个人)承担充(换)电设施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五、充(换)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光伏一体化储能等新技术和集停车(加油、气等)充电一体化的项目,仅对充(换)电设备投资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六、充(换

9、)电设施验收及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一)验收项目为在西安市范围内登记备案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等。(个人自有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二)项目验收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程序。1.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填写西安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2.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3.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报送情况,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单

10、位及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依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补贴资格的评审验收,并出具结论。4.市发改委根据验收结果,拟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5.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市发改委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结论,将补贴资金计划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6.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将公示情况报送市财政局。7.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三)申请项目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1.项目属地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2.新征地建设充(换)电站,提供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在建筑物上加装充电设施或集停车充(换)电一体化(充电塔等)

11、的项目,须提供该建筑物的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复印件和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3.项目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4.设备的购置合同、合格证、发票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5.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增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讯设备、土建工程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政府招标采购确定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一体化项目只涉及充(换)电设备资金部分。6.项目安评报告。7.根据有关规定需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六份,分别由项目属地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2、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留存。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者资料不全,不予验收。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备案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未达到3年(自备案时间算起)而私自拆除设施等行为,视为套取政府补贴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七、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一)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通过市发改委组织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2.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以验收合格时间起算),不得转包给不具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二)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对设施及使用人安全负全责。要制定操作规程,设置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

13、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问题。(三)公用充(换)电设施租赁到期或3年(含3年)后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书面上报项目属地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四)专用(具有公共服务)、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鼓励自用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五)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取消其备案。1.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不具有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致使充(换)电

14、设施不能正常运营;2.充(换)电设施不符合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3.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八、价格管理(一)充电费用。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二)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现金支付,同时也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九、保障机制(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效率。(二)明确职责分工。1.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电动汽车充(换)

15、电设施的建设及协调推进工作,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制定建设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市级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工作;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协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布点规划;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编制规划审批流程。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财政补贴政策,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制

16、定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研究制定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市建委:落实全市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车位的相关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完成充(换)电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数据接入及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负责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监管工作。市市政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审批许可。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做好全市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的检查监管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出租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配套充(换)电设施方案制定。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居民小区充(换)电设施建

17、设配套政策,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换)电设施工作。西安城投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工信、质监、城管、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十、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推广和应用电动汽车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工作重点之一,是治污减霾的重要抓手,是市委市政府的一号民生工程,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通力配合、加快进度,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二)加快项目建设。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18、施建设目标任务,各相关单位加强督促指导与协调,加大充(换)电建设项目推进力度,为充(换)电投资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项目早日建成投入使用。(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电动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等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项目创造良好氛围。(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西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中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职责分工,分解任务,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换)电建设数据和项目备案数据报市发改委。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充(换)电设施是指充(换)电站或充电桩(堆)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相关设施。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一体化充电设施是指充(换)电设施建在建筑物、加油(气)站等的用于充电的多种形式的综合体。包括一体化的充电场站、充电塔、充电桩、充电堆等。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附件:1.西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2.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情况表3.西安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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