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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类.docx

1、保险的分类第4章 保险的分类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保险分类的意义、方法和标准;了解保险的宏观分类和商业保险的具体种类;掌握宏观分类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引言恩格斯说:“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内部所固有的次序和排列,而它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保险的定义包括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分析,揭示了保险的内涵,使人们知道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保险分类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 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不同的业务进行归

2、类。对保险的分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分类是指从宏观的角度将国民经济中的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三大类别,而狭义的分类一般是指对商业保险种类的细分。本章重点是研究保险分类的意义、方法、标准及商业保险的种类。4.1 保险分类概述4.1.1 保险分类的意义保险事业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其种类日益繁多,而科学地对如此众多的险种进行划分与归类是认识、了解、把握保险的前提,是从事与保险有关的实践活动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保险业不断向前推进,表现在险种方面就是不断推陈出新,向市场提供日新月异的风险保障,现今保险的种类已达数百种,要想认识这繁多的险种并非易事,人们经过长期的思考出于实

3、用和管理的目的,对保险业务从学理上、法律上和业务管理上进行了多种多样地划分与归类。这是人们的智慧结晶,它为人们科学地掌握保险的种类提供了一把钥匙。具体地讲,保险分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有利于加深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掌握分类是人们认识事物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世界上的种种事物,都有其共性和个性,共性是归纳事物的根据,个性是区分事物的根据。分类是通过对事物的共性、个性的对比分析来进行归纳和区分。通过分类,可以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并逐步掌握事物相互对立、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的规律。如动物学的分类和植物学的分类。保险的分类也是如此。按照实用的目的,对多种多样的保险险种进行分类,既能使我们从

4、微观上更好的认识各类保险的个性特征,又能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各类保险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某类保险在保险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认识和掌握保险业务发展变化规律,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和改进保险业务经营,都有重要意义。2.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各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以资本金、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制定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如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财产和人身两大类保险业务。又如日本的商法第三编第十章,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日

5、本的保险业法有禁止兼营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规定。再如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及海上保险、意外保险。1947年美国保险监督官联合会建议废除此项分类办法,代之以多项业务承保立法,主要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财产、意外保险两类。英国1974年保险公司法规定,除普通人寿和简易人寿保险外,将保险分为意外及健康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火灾及财产其他损毁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人责任保险、综合保险等八类业务。1977年英国保险公司法(业务种类)开始实行,又列入欧洲共同体指令中所用的17种业务。1982年法令,保存了这些种类,将英国所有保险分为长期保险和普通保险两大类,共

6、17小类。前者主要是各种长期人身保险,后者包括意外、疾病和各种财产保险。3.有利于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对保险业务进行适当的科学分类,有利于保险企业根据不同险种险别的特点,制定经营的策略和规范,实行统筹规划,系统管理和科学经营,并有利于拓展保险的新领域,开发新险种。在内部业务管理上,可根据业务性质分设几个不同的业务部门,业务量大的部门可以再分几类;业务量小的,也可以将几个部门合并。例如成立“个人保险部”,处理个人的一切零星业务,而由其他各部集中处理较为复杂的工业和商业保险。保险的分类方法与其他事物的分类方法一样,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方法。它要求人们依据事物的属性,把大类事物划分成它所包含的几个

7、小类事物。现代保险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和实用分类法。保险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日本的法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西欧国家的保险法一般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寿险与非寿险。寿险是指人寿保险,非寿险则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意外险等。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两大类。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保险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

8、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讲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为了客观认识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分;同样,按实施方式、按经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保险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由于时间的丰富性、变化性,使保险的实用分类比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更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可以按其经营的业务侧重点或业务量对保险业务进行划归,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有

9、规模进行规划,还可过根据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进行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的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由于法定分类、理论分类及实用分类三者各自的目的不同,选择的角度殊异,使得保险形态分类的差异成为必然的现象。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第一,保险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伸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保险形态分类的依据。第二,保险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第三,保险的分类要在遵

10、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类事物都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产生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保险分类的标准产生于保险的社会实践,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保险分类标准;同一时期,由于国别差异,保险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保险分类的标准不同,以这种标准划分的保险种类的名称也不同。不论采用何种保

11、险分类标准,只要其根源于保险的本质规定,那么由此做出的保险分类就能帮助我们明确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进而为揭示各种形态保险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条件和可能。在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中,常使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保险经营为标准区分保险,是古今中外保险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这种方法分类的具体标准又可分为两种:(1)以保险经营主体为标准,保险形态可分为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公营保险又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民营保险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其形式主要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

12、营的保险等。(2)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保险亦可区分为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股份公司经营的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营利保险。劳合社个人经营者的保险也是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种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者是由政府资助,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实现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或者是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等。2.以保险技术在保险分类上的应用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体现在计算机技术、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和给付形式的四个方面

13、。(1)以计算机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态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2)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3)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4)以保险给付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现金保险与实务保险以及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3.以保险的政策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划分为: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类别。 4.以国家保险立法形式为标准,保险又可被区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

14、健康保险等。5.以经济关系因素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区分为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等。4.2 保险的宏观分类根据保险的广义概念,结合保险领域中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可以将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世界各国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不同,社会保险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基本点是一致的。它目前包括的险种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2政策保险政策保险即政策性保险,是指

15、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从保险目的上看,它表现为政府政策的贯彻实施;从保险范围上看,它具有全面性;从保险形式上看,表现为强制性方式;在保险金的赔偿上,表现为固定金额的特点。它目前包括险种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3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经营原则所进行的保险。具体讲,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人们平常所说的,能够自主选定的保险都是

16、商业保险。它目前包括的险种见4.3商业保险的业务种类。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社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有关社会问题即对国民实行经济保障,以维持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险制度。在管理上,要求有权威性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社会保险无疑是由政府直接管理或政府的权威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业保险则是对所有经济单位、个人和家庭所进行的社会化保障措施的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进行的保险。在管理方式上,一般都采取商业化管理方式,经营主体只要符合保险法规所要求的条件,无论个人、企业都可以充当保险人,没有固定的对象限制。(2)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立法和保障最基本生

17、活的特点,一方面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它的具体实施对象(即受益人)又是特定的,即由于各种原因使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公民;商业保险采取商业经营方式,实行自愿参加,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保险原则。(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习惯上称“社会福利保险”);商业保险只是社会后备基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商业化、社会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后备基金。此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费负担、保险方式、补偿标准、盈利与否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必须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明确经营主体,禁止兼营。2.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政策保险一般都具有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凡在保险法令规定

18、范围内的保险对象,都必须参加保险。与此相应的是,由于政策性保险的全面性及其实施的需要,政策保险往往要由政府颁布命令条例来保证实施,有的还采取法定保险方式强制实行,而商业保险则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2)由于政策保险是为政府实现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体现了公共利益性和公共政策性。这两性决定了政策保险一般是没有赢利的,甚至是亏损的,如农业保险。所以,政策保险一般都由政府补贴或直接创办。商业保险和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它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3.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策保险一般以财产损失,或与财产活动有关的人身损失为保险标的;而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人身保险的政策化。(2)政策保

19、险的保费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缴纳,或政府对保险人采取补贴;社会保险的保费一般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者共同负担,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完全不负担保险费。4.3 商业保险的业务种类 从整体上看,保险的标的无非是两种,一是经济生活的主体,即人身;二是经济生活的客体,即财产。所以,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保险业务通常被区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这种传统的保险业务分类模式持续了几个世纪。随着社会关系不断变化和保险经营技术的不断改进,责任保险与再保险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从传统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于是,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便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四大部分组成。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

20、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本处所要分析的狭义的财产保险,其内容包括: 1.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是财产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火灾对于各种财产所造成的破坏。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改进,保险人开始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展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但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上仍将对

21、一般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称为火灾保险。我国的火灾保险曾经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火灾保险条款。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新的火灾保险条款。由于保险责任在火灾保险责任基础上有所扩大,以火灾保险单的名义承保显得名不符实,所以改为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涉外财产保险等。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在所有保险中,海上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其保险标的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早期的海上保险,经营范围仅限于海上,其保险标的为船舶、货物和运费等三种。承保的风险也仅为海上固有的风险。19世纪末,随

22、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海上保险的范围开始扩大,承保的保险标的种类逐步增加。如果说在此之前海上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以航海为限,实行的是“海上风险”承保原则,那么此时的海上保险开始突破传统界限,形成为凡是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均可成为海上保险的标的,在范围上包括了与航海有关的内河或陆上的损失等。20世纪,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海上保险的内容与形式进一步发生变化。其标的已由原来的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扩展至一些与海上运输没有直接关系的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如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海上养殖业保险、船东保赔保险等。与此同时,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从原来的海上运输风险与责任,

23、发展至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与责任。于是传统的名实相符的海上保险变得名不符实,这种名不符实的海上保险,被称为广义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保包括一部分陆上危险在内的原来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叫作海洋运输保险;一是专门承保内河、湖泊、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等风险的海上保险,叫作内陆运输保险。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采纳上述解释。同样是内陆运输保险概念,美国作广义的解释,日本则作狭义的解释。在日本看来,内陆运输保险仅指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这种保险与海洋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齐名。 3.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的内容包括汽车损失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前者主要承保汽

24、车车身的损失,有时也承保医疗费用风险。此种医疗费用风险,是指被保险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同车乘客直接受到身体伤害时,由其支付医疗费用的风险。后者承保被保险人因汽车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故称第三者意外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意外责任险通常又被区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害责任险等。被保险人对于汽车损失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可以合并投保,也可以分开投保。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上地位日益突出,当今世界非寿险保费收人的60%以上为汽车险的保费。汽车保险在我国被称为机动车辆保险。 4.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一个统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其保障范围包括一切与航空有关的风险。航空保险与

25、海上保险、汽车保险一样,在国际上通常将其单独命名。航空保险的保障对象有财物和人身之分,以财物为保险标的的航空保险,主要有飞机保险与空运货物保险;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航空保险则有旅客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场责任险等。这样的飞机保险划分也有例外,在美国,空运货物保险被包括在内陆运输保险范围之内。 5.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与普通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的特点在于:首先,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表现为风险承担者的综合性、保险项目

26、的综合性和风险范围的综合性。其次,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巨额风险。现代工程项目本身投资巨大,加之先进的设计和科学的施工方法在工程中的应用,使得工程项目变成高技术的集合体。保险标的价值昂贵,工程项目风险复杂。最后,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高科技风险。现代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高,专业技术强,而且涉及到多种学科或多项技术领域,从而对工程保险的承保技术、承保手段和承保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在英国保险市场上被称为灾后损失险(Consequential Loss Insurance);在美国保险市场上被称为营业中断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

27、ce),或毛收入险(Gross Earnings Form)。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中不承保的间接后果的损失提供损失补偿。它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灾后营业中断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是一种附加险,它是依附在火灾或财产保险基本保单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由于利润损失保险所保风险与火灾或财产保险所保的风险是一致的,所以只有在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发生物质损失,而该种物质损失已经或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该事故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7.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种植业和养

28、殖业为保险标的,对其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损失补偿的一种保险。种植业保险包括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经济林和园林苗圃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包括大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等。 由于农业风险较大,农业的经济收入偏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农业保险不适宜采用商业保险经营方式。国际上的商业保险公司较少涉足农业保险,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亦不采取严格的商业保险经营准则。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区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

29、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合险。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人寿保险或终身保险,它是一种被保险人按约定定期交付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保险。有年金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之分。年金保险也称养老金保险,该保险的

30、被保险人按约定定期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承担自约定期开始按期给付同一金额的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定期生存保险是以某一特定期间为限,并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生存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一种生存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的年金给付受到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约定期内死亡,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二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年金停止给付。 (3)生死合险。又称两全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生死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两者的责任范围,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是生存还是死亡,保险人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31、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附加于其他人身险合同内作为一种附加保险。该险种主要有两大类,即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前者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专门为被保险人因各种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后者保障范围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例如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伤害保险等等。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按经济损失的形式可将

32、健康保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第二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即由于疾病和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一种健康保险。第三类是工作能力丧失收入保险,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所致的全部工作能力丧失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而使其不能获得正常收入,由保险人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包括:l.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是,第一,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因为受害者与致害者之间并无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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