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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德阳公积金查询.docx

1、德阳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德阳公积金查询德阳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德阳公积金查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经德阳市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德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组建成立。小学生作文网.zzxu WTT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德阳公积金查询,希望对你有帮助。德阳公积金查询德阳公积金查询::/222.213.85.127/dywsyyt/(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

2、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xx99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

3、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完成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第二章提取范围与条件第六条 缴存人及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未经管理中心按法定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第七条

4、 缴存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地址应当在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的;(二)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三)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因无产权住房且仅租住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四)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缴存人及配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

5、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均不予支持。第八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帐户封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或非德阳市户籍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增值收益。第三章提取时间第九条 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

6、一年内申请;购买二手房,应当在完成不动产登记证一年内(从最末一张税费票据时间起计算)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一年内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从还款之日起一年内凭银行有效还款凭证申请,提前还贷与正常还贷不能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六)款规定的,自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计算,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发生后一年内申请。第四章提取金额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总额。依照本

7、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按揭贷款的,按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核定提取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按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和信贷政策规定核定提取金额;购买二手房,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提取金额为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协议规定的首付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为缴存职工补款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内偿还的贷款本息。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的,不超过当次提前还款金额。非配偶缴存职工共同购买同一产

8、权的自住住房,按备案表上登记的买受人和共有人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年度提取金额不超过1万元。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提取,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帐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提取,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帐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处理灾难事故所承担的费用(扣除赔付金额)。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第五章提取材料第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

9、下材料办理提取:(一)购买商品住房1、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5、缴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付款凭证、签名POS机小票以及刷POS机的银行卡及复印件;7、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查实后可办理提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的集资建房批文、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二)购买二手房1、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缴存人所在单位出

10、具的提取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7、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三)购买拆迁安置房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4、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7、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购买德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其购房所在地近期连续6个月的个人社保缴存证明。第十六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

11、材料办理提取:(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1、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一年内的修建工程决算发票;4、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7、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二)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2、一年内的工程决算发票;3、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4、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5、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8、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9、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1、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2、集体土地使用证;3、一年内的修建工程决算发票;4、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7、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乡镇、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批文;2、农村户籍证(与提取人为夫妻关系);3、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一年内的修建工程决算发票;6、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

13、信用报告;9、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0、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十七条 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一)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1、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2、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单原件(有明确的借款人、还款账号、月还款额;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和日戳;打印之日起三个月有效期内;有明确的贷款余额);3、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6、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首次偿还异地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房屋备案表(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4、(二)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1、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原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1、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2、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单原件(有明确的借款人、还款账号、月还款额;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和日戳;打印之日起三个月有效期内;有明确的贷款余额);3、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6、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十八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

15、取:1、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十九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县(市、区)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证明

16、原件及复印件;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或非德阳市户籍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

17、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帐户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账户内;如未建立新的帐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凭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除外),应当提供

18、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司法部门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5、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其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被宣告失踪证明;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3、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4、缴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约定的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继承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法定代理人代领

19、;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若住房公积金余额低于3000元的不需办理公证,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由继承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手印后,由缴存人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因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疾病种类附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清单原件及复印件;3、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

20、十七条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家庭收入证明原件;3、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与事故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原件;4、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缴存人在德阳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提取:1、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银行代发的需提供银行领取清单原件);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缴存人在德阳

21、市辖区内的储蓄卡复印件。第二十九条调离本市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转移: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3、原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期间,符合第七条支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销户。第六章监 督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2、手续。(四)督促单位追回已办理购房提取后注销合同备案的缴存人如期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依据提取资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罚 则第三十四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23、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五年内取消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第三十五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 缴存职工申请

24、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正常的提取证明材料、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签名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代办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正常的提取证明材料、单位出具行政介绍信、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一百元。第三十九条 提取支付方式:(一)调离本市直接转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首付款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划转给缴存人的银行帐户;首付款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部支付的,差额部分划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三)还贷提取、租房提取、大病治疗以及销户提取,转入缴存人的银行账户。第四十条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发20XX23号)、关于修改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德公积金发20XX55号)废止。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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