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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督规定试行.docx

1、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第三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

2、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第二章 范围和事项第五条 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第六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六)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七)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八)

3、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三)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扶持政策落实;(十四)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五)水利扶贫;(十六)其他水利监督事项。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水利部监督机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指导水利部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4、办公室(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组建流域管理机构督查队伍并承担相应职责。本规定所称“水利部监督机构”是指水利部督查办,水利部具有相关职责的机关司局、事业单位、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水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决策水利监督工作,规划水利监督重点任务;(二)审定水利监督规章制度;(三)领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 (四)审定水利监督计划;(五)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六)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七)其他监督职责。第九条 水利部督查办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一)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水利部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二)组织制定水利监督

5、检查制度;(三)指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计划;(五)履行第六条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六)组织安排特定飞检;(七)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八)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组织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问题整改,对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第十一条 水利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受机关司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二)核查专项问题、系统性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汇总分析专项检查成

6、果,对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四)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定流域片区内综合性监督检查工作;(二)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片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三)受委托核查发现问题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问题的整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问题整改的督促情况。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督查队伍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政监察队伍及其他执法机构查处。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

7、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五)实施责任追究。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第十五条 水利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飞检,是水利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检查、稽察,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

8、监督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稽察、卫星遥感等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调查要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但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考核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可通过飞检、检查、稽察等方式进行,将检查结果作为终期考核依据;终期考核要汇总全过程、各方面成果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可采用调研方式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调研,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

9、的专门活动,一般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发现问题,归纳提炼,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调研要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调研不对被调研单位提出批评或责任追究意见。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督查人员所属监督机构申诉,也可向上一级监督机构申诉。水利部监督机构应对被检查单位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水利部督查办是申诉意见的最终裁定单位。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

10、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各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反馈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应佩戴水利督查工作卡,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三)查验与检查项目有

11、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一)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 (二)曾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关系;(三)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四)其他应该回避的事项。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

12、义务接受水利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有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向其他监督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有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利监督机构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按照第六条监督事项,水利部相关监督机构分别制定监督检查办法,

13、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及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对单位责任追究,是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对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14、担违约经济责任。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各级监督检查单位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依据不同的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建议对责任主体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再根据责任追究的程度,建议对责任主体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理的多个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对该地区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分

15、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由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水利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相关单位实施。第三十条 经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以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暂停投资该地区或该单位已经批准建设的水利项目或停止、延缓审批新增项目。第三十一条 经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在部、省级联系工作时,直接通报有关情况。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交有管辖权的水政监察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同级或上级督查机构可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和督办。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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