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 行为,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而是规定的 详细内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 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 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木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 册消防工程师
2、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 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章注册第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 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
3、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 卬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第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 更注册。第十条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一) 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三) 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十一条申请注册消防
4、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 位向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 申请材料。第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中请人的注册中请材料 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 内一次性告知中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了受理的注册中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专用卬章和注明H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 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自受理注册中
5、请之H起20 H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 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中请材 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岀是否批准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中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io H内,颁 发、送达相应级别的
6、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 务管理系统了以公告。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 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卬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 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 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 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 册之H起计算。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证书之H起1年内提出中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木规定 继续教育要求。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
7、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初始注册申请表;(二) 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卬件;(三) 身份证明复卬件;(四)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卬件(聘用单位同时中请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五)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卬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 件或者退休证复卬件;(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 册的无需提供)。第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 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中请延续注册应
8、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延续注册申请表;(二) 原注册证、执业卬章;(三)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卬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卬 件或者退休证复卬件;(四)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五)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六) 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木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一) 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二) 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第二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 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变更注册申请表;(二) 原注册证、执业卬章;(三) 聘用单位主
9、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 复卬件,中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 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 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 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卬件;(四) 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卬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 函复卬件;(五) 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 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二十
10、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 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四) 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五)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 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 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H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七)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 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
11、胜任工作的注册 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 卬章失效:(一)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二)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 己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四)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五) 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 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岀中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六)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
12、 可以按照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木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受聘于木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第二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 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 持聘用单位和木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 卬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io
13、H内 办理完毕。第三章执业第二十七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木人保管、使用。第二十八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 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二)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三)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四)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五) 灭火器检查、维修;(六)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七)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第三十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1、 除100米以上公
14、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2、 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建筑(包折市场)、展览建筑;3、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或者饭店;4、 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航站楼,总建筑而积20000 平方米以下的汽车、轮船或者火车客运站;5、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6、 床位数200床以下的医院;7、 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8、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二) 除2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和 库房外的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三) 单体建筑而积4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四) 消
15、防安全监测与检查;(五) 灭火器检查、维修;(六)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聘用单位 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 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 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管理,并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第三十二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 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由相 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木人执业印
16、章,并承担法律责任:(一) 消防技术咨询报告、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报告;(二) 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和培训记录、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方案;(三)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四)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 文件。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二) 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三)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 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 接受继续教育;(五) 获得与执业责
17、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六)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利益;(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保证执业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 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四)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五) 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二) 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三)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四) 出具虚假、失实的
18、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五)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执业卬章;(六)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七) 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八)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 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 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第三十七条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 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 教育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负 责木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
19、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级别进行,采取集 中而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九条逾期初始注册者、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期3年内累积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第四十条因生病半年以上、生育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本规定 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逾期初始注册者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向原 注册审批部门提出书而中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在下一 年度增补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第四十一条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单位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 成继续教
20、育时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予颁发继续 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 行H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 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 事实、处理结果、处理
21、建议及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 出准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作出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 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 以撤销注册。中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 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 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一) 有木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 自行申请注销的;(三) 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四) 受到刑事处罚的;(五) 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 罚
22、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六)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执业的;(八) 一年内完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少于3个或者消防 安全评估咨询项目少于2个;(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一) 要求被检查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注册证和执业卬章、签署 意见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二) 进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四) 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五) 法律法规规定
23、的其他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常 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注册消防工 程师的下列情形:(一) 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二) 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卬章;(三)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四) 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为;(五) 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第四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记分周 期为3年,满分为20分,从注册证、执业卬章领取之日起计算。注 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原注册审批 部门应当对其子以注销注册。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
24、分值为:20分、10分、3分、2分、1分五种。第五十条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第五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 所处罚款己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第五十二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注册消防工程 师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等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 询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 律、法规、规章己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中请资格注册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 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
25、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 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申请 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五十五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未办 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卬章遗失的,未及时向 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 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原注册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
26、罚款。第五十八条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 安全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 活动,或者执业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二) 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三)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四) 出具虚假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五)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
27、册证、执业卬章;(六)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七) 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第六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注册 消防工程师追偿。第六十二条木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 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二) 违法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人不予注册的;(四)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五)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 完毕的;(六)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消防技术专业人员,依法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 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H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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