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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x

1、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税收入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必然要求。下文是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政府非税

3、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

4、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第十二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

6、本经营收益项目的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目录。 前款规定的目录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的依据、批准文号、执收单位、执收对象、执收标准、执收范围、执收期限、执收方式、执收票据等事项。 第三章执收管理

7、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的原则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9、 (五)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执收

10、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方式、条件、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一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移交、处理、处置、上缴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执收方式,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执收单位、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

11、入纳入政府预算,按照类别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

12、退付、支付、清算。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应当每日清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及时汇划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占压、延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省与市、县(区)分成的,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

13、过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定期上解下拨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14、用。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

15、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跨级次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决算,每年

16、分类、分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督促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17、,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入库、退库、调库的监督,对代收银行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缴交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的罚没收入和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18、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

19、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 (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

20、; (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代收银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延解、占压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按照代收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代收协议,五年内不再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

21、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缴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交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十八

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的; (二)隐瞒、虚增政府非税收入,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的; (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

23、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非税收入如何改革 (一)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支全部纳入该体系政府各项职能的支出都必须采用财政预算的方式,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改变原来财政预算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种预算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体系。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

24、用权和收费所有权相分离。 (二)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加强对政府财力的全面法律约束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制才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手段,中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立法、行政法规,明确各种合理收费基金的征收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并用法律程序约束财政分配,达到严肃财政纪律的目的。 (三)采取复式预算的组织形式,设立多个专门预算会计帐户,对不同性质收支分别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实行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预算办法的部门,由于收入要集中,支出需财政预算部门审批方能拨款,财政预算对各单位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而对于实行收入完全或绝大部分来自收费的收支一条线预算管理办法的单位,由于其预算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因而应要求其建立严格的财政制度,加强财政部门对其财务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专门的收费监督部门,该部门不受同级政府机关领导,而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将政府收费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对那些政府以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予以坚决取缔,对民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及时、全面地反映至税费改革、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可实施领导负责制原则。猜您感兴趣: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非税收入管理规定3.2017年安徽省最新非税收入管理办法4.非税收入返还请示5.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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