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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docx

1、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劳动保护工作规定第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

2、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节录选摘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五章职工和

3、职工代表大会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节录选摘对劳动保护事项的规定(年月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章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待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5、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的有关条文规定:“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二)招用童工的;(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这项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录选摘关于确定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需要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年月日第四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

7、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该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年月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部分第十条识别、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

8、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款进行识别或评价的,并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有害化学品进行进行登记。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接触雇主应:()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

9、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评价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第十三条操作控制、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采用可半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

10、()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雇主应:()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急救;()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第十四条处置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雇主应:()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

11、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书面形式;()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第十六条合作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十七条、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根据前款规定从危险

12、中撤离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在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款要求的资料时,可以根据第一条第款()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第十九条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

13、品的国家。第二十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第二十一条、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个月后生效。、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个月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年后始得生效。、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年期满后的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年,此后每当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第二十三条、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年送达的一切批

14、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呈记。第二十五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二十六条、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尽管有上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应立即构成对本公约的废止。()自新修订公约生产之日起,本公约应立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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