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
2、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是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3、构,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负责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配套管理制度;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评标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负责开标、评标会的现场监管工作;负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受理并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协
4、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核准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依法查处监督项目的违法行为,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
5、理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各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设立且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称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内进行。 其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各行政区设立分中心,市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区级及以下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各区设立的分中心或者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其他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在各区设立的分中心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公共资
6、源交易机构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提供交易全过程的见证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规范内部管理和服务流程,统一交易服务标准,统一发布各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统一利用评标专家资源。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区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资管办依照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
7、第一责任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拆、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资管办)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
8、部门。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中未纳入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对特殊性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具体要求由市资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
9、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认定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
10、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原中标人自身条件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文件抄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审核文件,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
11、供银行资金证明等; (四)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招标专业人员最近3年有类似工程招标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12、。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送资管办备案,自行招标1次核准备案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以诚实守信、公正合法为原则,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同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
13、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范围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
14、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对投标人资质、能力、财务和信誉等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或者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或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招标人应当使用
15、资管办推行使用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并对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四)评标、定标办法; (五)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六)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施工招标); (
16、七)图纸;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 (九)投标文件格式; (十)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等。 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合理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 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明确
17、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不得要求投标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必须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其他规定要求的媒介发布经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公开的信息。 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经审查备案的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资管办审查备案。 资管办发现上述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 招标人应当在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
18、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 确实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向资管办提出书面申请。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及图纸、资料押金,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图纸、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图纸、
19、资料时予以退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应在终止招标情况书面说明报资管办备案后,抄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已提交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20、 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21、(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业绩、信誉等条件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密切相关。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
22、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评标标准,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工程实行资格后审,特殊性工程可实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应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3、。 第三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资格预审办法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设定办法由市资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内进行。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统一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有全体成员签名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招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资管办备案。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24、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包括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原因及相关附件证明;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 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第四十四条
25、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赔偿及解除合同的条款;承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赔偿及解除合同的条款;承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承诺函为中标人的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其中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
26、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金额和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实行多退 少补。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将中标人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转至招标人的账户。 终止招
27、标或重新招标的,也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 第四十九条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合法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 第五十条 除特殊情形外,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十一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通过
28、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提出;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的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经资管办审查备案后,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五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9、。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所属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者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在资格预审或者在开标之前开启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三)协助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四)招标人授意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的; (五)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和内容的; (六)招标人明示、暗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压低(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七)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
30、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为迎合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意愿,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设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和内容的; (二)在受理、评审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时,涂改、删减或者有意损毁资格预审文件的; (三)在资格预审评审或者在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 (四)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规定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1、 第五十五条 对一般性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而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 需要编制技术标的,技术标评审一律采用合格制。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及具体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 一般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法进行评标;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办
32、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一)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排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是指将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第一次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少于5个,则取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第一次平均值);再将报价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第二次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有效报价且第一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排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正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 (三)随机合理低价法,是指将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少于5个,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