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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最新版.docx

1、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最新版2018年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2018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1)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卬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259 号)(13)总则(14)标准(18)(1)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8)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31)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36)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3)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9)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3)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9)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66)10市政公用工程施

2、工总承包资质标准(74)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81)(2)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90)131415161718192021222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6)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9)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1)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5)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8)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1)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5)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9)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5)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9)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3)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

3、36)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0)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5)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0)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5)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7)3536373839404142434445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2)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5)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0)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5)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9)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3)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资质标准(208)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3)4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5)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9)4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34)(3)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236)49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237)三、 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 号)(238)四、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245)五、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294)六、关于卬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 号)(348)七、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5、的通知(建市(2010)210 号)(363)八、 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 号)(377)九、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379)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383)十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的通知(闽建筑函201653号)(384)十二、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0号)(386)十三、关于简

6、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387)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闽 建许2016J27 号)(390)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己经第2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8年2月16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 年 12 月 24 H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 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7、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木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 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 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

8、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木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 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 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 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2

9、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 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 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第二章中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 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 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 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10、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资质;(二)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 民航方而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而的专业承包 二级资质);铁路方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资质);(二)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 预拌

11、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 施工劳务资质;(四)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3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提出屮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H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 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

12、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 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木复印件;(三) 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

13、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卬件;(七)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卬件;(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企业中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 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中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 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卬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 效期为5年。第三章延续与变更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的,应当

14、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 提出延续中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 资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2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 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由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 FI内,报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而的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

16、资质证书的,应当 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中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中 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 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 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 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 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 段谋取中标的;(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 将承包的工

17、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 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18、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 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 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6(一)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 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 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 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 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19、;(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木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 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 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 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20、应当依法 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 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而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 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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