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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版.docx

1、个人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版个人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版(2019 )个人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比对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 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 从屮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屮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 居民个人从屮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三一日止。第二条个人

2、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屮国境内 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 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屮国境内,均为来源于屮国境内的所 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屮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屮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屮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 转让屮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屮国境内转让其 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 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3、得。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 屮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 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 天的,其在屮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 算。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 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屮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

4、围:(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 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 劳务报酬所得;(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 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 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 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 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 稿酬所得;(三)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 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

5、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 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 经营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 得的所得;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 租取得的所得;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 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 财产租赁

6、所得;(七)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 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八) 财产转让所得;(八)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 企业屮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九) 偶然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 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确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 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

7、个人所得 税。第七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 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 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 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 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 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五的超额累进税 率(税率表附后);(二)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五的超额累进税

8、率(税率表附后);(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屮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 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 指个人持有屮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 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 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第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9、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 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 贴、津贴。(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第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 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 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五) 保险赔款;(六)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

10、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 例和屮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 得。(九)屮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 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

11、所得;(二)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 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 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 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 的,不结

12、转以后年度扣除。(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 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 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 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 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 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

13、)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 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屮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 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 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

14、一纳税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 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 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 者应纳税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 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 费用;(二)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 土地的费用

15、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 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 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 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 分Z二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Z 七计算。第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八条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 个人取得的收

16、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 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Z三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屮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 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 过屮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 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 Z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等社

17、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 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 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 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屮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 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 屮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 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二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屮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

18、 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 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屮国境外一个国 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 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屮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 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屮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 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19、,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 年度的应纳税额屮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 (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屮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第二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 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 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 纳税调整:(一)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 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 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

20、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 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 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二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 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屮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 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 缴税款期限届满Z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 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 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屮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 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 纳税人识别

21、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 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二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 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第二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屮 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 过6万元;

22、(三)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 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屮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二)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 取得境外所得;(五)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 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二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五日

23、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 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二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 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 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日内办 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 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24、所得 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 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二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 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 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 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 扣除。第二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 理汇算清缴。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

25、理扣缴 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 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 当及时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 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 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 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 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 合惩戒。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 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五日内

26、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 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 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 所得的次月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 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 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屮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 月一日至六月三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

27、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屮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屮国户籍前 办理税款清算。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 次月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 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 税。第三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 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 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 税。第

28、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 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 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 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 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 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 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 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

29、纳入信 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第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 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三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 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曰人民币汇率屮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 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 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 率屮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第三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 义务人手

30、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 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第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 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第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的,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二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三四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五条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第二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六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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