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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办法剖析.docx

1、农村公路养护办法剖析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以及泰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完善市、镇(园区、办事处)、村三级管养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

2、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修建,符合省、市农村公路规划,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等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是指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修复灾害性损坏,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为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二章 体制职能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

3、为主、镇村配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由市委农工办、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交通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和公路管理站站长任副主任。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二)拟定我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计划;(三)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考核细则和各项制度;(四)审批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评

4、定养护质量;(五)与市财政局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管理养护资金;(六)明确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监督各镇(园区、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七)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八)汇总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类报表。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站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具体承担我市农村公路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能是:(一)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二)指导路政中队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对路政中队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三)编制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5、,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镇(园区、办事处)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乡道、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各镇(园区、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配备协管人员23人,人员在各镇(园区、办事处)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原则上不再另增人员。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人员按县道45公里/人,乡道56公里/人,村道68公里/人配备。第十条 各交管所增挂路政中队牌子,配备34名路政管理专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

6、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路政中队配备的路政管理专职人员原则上选用交管所现有人员。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各村(居)委会建立村道管理养护自治小组,自治小组成员由村干部兼任。第十二条 市农工办、交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安全与畅通、专业养护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

7、化及沿线设施,要达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完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公路养护标准,力争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农村公路应完善安保设施,由市交通局统一制作标志、标牌、警示装置、防护栏等,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三类。日常养护主要指路面保洁、路肩及边坡维护、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专项工程主要指由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道路损坏必须进行的抢修和修复工程。

8、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经常性、突击性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养护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养护人员来完成;突击性和季节性养护可采取发动群众和雇工等形式完成。滨江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市水利局负责;大、中修和专项、改善工程编制专项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遵循“先急后缓,因地制宜,防治结合,规模适当”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县道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由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专项工程,根据其成因和规模,按原建设渠道由市政府或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应逐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

9、专业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视规模大小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和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状况,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市、镇(园区、办事处)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交通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公

10、路管理养护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养护人员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因地制宜,并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确保“栽、管、护”职责明确。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专用料场等相关事宜,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

11、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市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路政案件;指导路政中队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各交管所(路政中队)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路政大队做好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脚外3.5米)最小间距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专用公路不小于15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原则上不小于5米,根据村镇建设规划

12、等有关规定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经市交通局许可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路肩、边坡、边沟的完整。第二十五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由市公路管理站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巡查,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严

13、重影响安全畅通的,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牌,并及时处置。要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按照“市镇为主、省级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实施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解决。第二十八条 管理养护经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交通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

14、理养护资金的来源:(一)省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二)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市交通局征收留成的“五小”车辆养路费原则上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四)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照养护公路里程核定标准进行筹集,由市财政代扣直接划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门帐户;(五)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六)专用公路根据受益原则采用由使用单位捐助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七)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一

15、)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正常运转,调控部分资金用于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二)市筹措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道的大修工程和改善工程,对乡、村道的养护工程进行适当补助;(三)各镇(园区、办事处)、村筹措到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养护工程,以镇(园区、办事处)为单位专款专用,节约部分结转下年;(四)农村公路遇到突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时,市财政专项列支农村公路受灾抢修工程资金,由市交通局编制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拨款。第三十一条 省补资金及市、镇筹措资金统一拨付至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

16、室根据年度计划、管养合同及检查考核结果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分批支付(拨付)到各养护单位和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首先满足日常管理养护和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的需要,然后视资金情况安排必要的养护工程。第三十三条 所有管理养护资金都必须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按省交通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验收。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镇(园区、办

17、事处)三个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计划安排、养护资金的拨付及补助标准挂钩。第三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奖惩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拨付省补管理养护经费的主要依据。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每月必须考核评比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自评,必须建立管理养护责任人档案,并在醒目位置设立管护责任牌。第三十七条 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下降影响交通的,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站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站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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