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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docx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2008年04月01日 19:07 冀信联发2006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三条本

2、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第二章贷款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贷款范围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2、资信状况良

3、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二)农户联保贷款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三)其他贷款1、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2、有完

4、全民事行为能力; 3、农户必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4、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借款人还须持有其他相关证件;5、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7、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8、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30%

5、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律条件1、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二)经济条件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2、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

6、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第七条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一)抵、质押物条件1、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2、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拟抵、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4、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二)权利质押的条件1、权利真实有效;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拟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冻结、保全。第三章贷款发放操作程序第八条贷款发放

7、流程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借款申请、贷前调查、抵(质)押物评估(含信用社自行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按权限报批)、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质物止付及移交、保险(原则上办理)、填制贷款凭证、发放贷款。第九条受理借款申请(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后,信贷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二)从事种养业、多种经营的农户及其他自然人借款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资料,并提供书面申请。(三)从事其他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提供营业

8、执照,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同时视具体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借款企业近三年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报表;3、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经营合法性证明。 第十条贷前调查(一)农户小额贷款。由信贷人员深入到农户,认真准确地填制农户经济档案,根据其综合偿还能力,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标准,核定等级限额,签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核定贷款限额不能超过农户当年综合

9、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70%;对非信用户以及贷款需求超出贷款限额的信用户实行联保,其联保户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联保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80%。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查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看借款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家庭成员中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3)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的规定;(4)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以及家庭财产、负债和收支情况,是否是本辖区信用户。2、农户联保贷款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依据联保小组成员提出的联保借款申请及身份证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联保贷款

10、条件;(2)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多户承贷一户使用,或一户多组、串组贷款等问题;(4)借款人土地耕作、特产种植面积、养殖条件及规模。测算成本费用,确定其当年所需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贷款要对借款人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借款人综合收入、偿还能力、信用程度合理确定贷款限额和期限。(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其相关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1、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30%以上;2、有足额偿还到

11、期贷款本息额的保证或有效资产抵(质)押;(三)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在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即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与借款人名称是否相符;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经济性质是否相符;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2、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注册资本帐实是否相符;外资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与政府批文中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3、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

12、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4、企业财务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5、贷款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贷款的保证条件;抵(质)押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四)对担保情况的调查1、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4)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情况。2、抵押担保贷款除了严格按第七条所规定的抵、质押物

13、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下列内容:(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弄清是以出让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实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2)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是否可以处置,否则不能用于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证(该证可暂缓要求客户提供,仅前四证即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

14、、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是否能保证在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可否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4)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5)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接收非

15、通用设备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也要从严控制;(6)是否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权益有无保证等;(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3、 对权利质押贷款,调查以下内容:(1)存单质押。现场调查存单的真伪,现场办理冻结止付手续;(2)债券质押。用于权利质押的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记名债券要到出售部门调查债券的真伪和抵押止付情况;无记名债券到出售部门核实债券真伪情况;(3)票据质押。用于贷款质押的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的内容: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是否仍在付款期等情况。4、其他调查内容:(1)有无其他优先权,譬如

16、税收优先权。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不应欠税务机关税款,应到税务机关核查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2)借款公司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即某些公司在章程中有约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也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3)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评估价值中必须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上面无附着物者可单独抵押,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附着物者必须连同附着物一同抵押,同时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和土地管理部门进

17、行登记;(4)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五)调查报告内容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详实、清晰的调查报告。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从事的职业及经历等;法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历史沿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简历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价值;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企业贷款应写清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纳税等情况;3、借款人的

18、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还要有可行性报告等;4、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包括借款人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企业借款应说明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量测算情况;5、贷款担保情况。抵押担保贷款要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座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保证担保贷款对保证人的情况比照对借款人的要求要素写清楚;6、调查人意见。调查报告中调查人要有明确、具体的意见。需上报审批的贷款,要求本级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后上报;7、经营责任人的确定: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该笔贷款的经营责任人,乡

19、(镇)信用社应明确信用社主任为经营责任人,县级联社应明确理事长或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为经营责任人。第十一条贷款审查(一)贷款审批或咨询机构根据信贷员和基层机构提供的调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二)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品质、诚信度进行审查。(三)对借款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等内容确定是否合理,有价单证是否抵(质)押、冻结,出质人是否签字承诺。(四)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手续是否真实有效。(五)对抵(质)押物的审查。审

20、查抵押物、质物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六)对贷款项目效益预测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能否收到预期效益。(七)审查内部比例管理情况。对报批的贷款项目,要严格审查发放此笔贷款,是否符合最大一户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规定。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各级信用社贷款决策与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办法(试行)审批或咨询。第十三条抵(质)押物评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具体要求如下:(一)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并且有价格证明凭证(购置发票、买卖合同等)的,可按其凭证协商定价(协议价须折扣凭证价10%

21、以上),但在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由贷款人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二)对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可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信用社自行评估。但评估价格与信贷员调查的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时,信用社暂不予发放贷款,应重新核价。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择低价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三)信用社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格委托评估的,可固定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的评估机构作为指定评估部门,由借款人任选一家进行评估,信用社不得指定唯一评估机构。第十四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借贷双方须使用河北省农

22、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制式合同文本,签订相应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填制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时间一致、前后相符。贷款期限,可按生产、销售周期合理确定。(二)签订抵(质)押合同时,借款人与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一同到信用社,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信贷员审查核对无误后,由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在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需办理公证的,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第十五条 办理登记、公证、保险、质物移交等(一)登记部门。经办人员收到同意的贷款审批或咨询通知书后,要会同借款人及抵押人根据抵押物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

23、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法律未明确登记部门的,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24、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办理抵押贷款的,必须将他项权利证书交于信用社保管;如果抵押登记部门未留存土地证、房产证等抵押物证书,必须将上述原件交信用社保管。(四)以房屋、车辆、船舶等抵押的,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要最少长于贷款期一个月,其投保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并明确信用社是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交由信用社保管。各地要不断拓展贷款保险范围,逐步对农业种、养、加、特产业及其他行业贷款,寻求全面的贷款风险保险,增强贷款的安全保障。(五)办理质押贷款时,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由信用社占有和保管;权利质押的,权利人应将权利凭证交由信用社保管,并同信用社一起到权利凭

25、证签发部门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第十六条填制借款凭证借款凭证(借据)既是债权、债务凭证,又是信用社贷款业务帐务处理凭证。信贷人员在填制借款凭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素填写齐全;(二)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擦;(三)利率不能随意更改;(四)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称必须相符;(五)印鉴不得用篆字名章;(六)企业借款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及签名、经办人签字;(七)自然人借款必须由借款人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第十七条发放贷款(一)发放贷款时,由信贷人员将全部贷款手续资料交会计审查。会计要审查合同条款、借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审批或咨询程序是否合规。审查无误

26、后,会计签章发放贷款。(二)办理贷款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贷款支付结算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小额信用贷款证到信用社亲自办理,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2、记帐人员、出纳人员在接到由会计签章的借款凭证后,方可办理贷款支付结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付未经会计审查签章的贷款;3、提取现金的,出纳员要验明提款人的身份,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支取,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转帐支付的,要存入借款人名下的帐户;4、贷款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四章贷后检查与监督第十八条贷后检查(一)贷后跟踪检查1、检查的主要目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了

27、解和掌握贷款的使用情况;2、检查的主要内容。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发展前景,抵(质)押物的管理情况和市值变化等;3、检查的主要方式。采取听、看、查等方法,听借款人介绍经营的基本情况,看抵(质)押物,查信贷资金投向、生产、库存、销售、财务收支、现金流量等;4、检查回访要求。信贷员要不定期深入借款人处,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回访借款人制度,并做好回访记录;5、跟踪检查的重点放在贷款安全性上;(1)信贷人员应认真分析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及经营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预警,并逐级报告,就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议;(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诚实地履行合同中的各

28、项承诺,偿还情况是否良好,每次还本付息是否准时足额;(3)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尤其对品质、价格、期限等方面要加以监控。6、对下列情况信用社要严密监控;(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还款时间无故向后拖延,或还款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与信用社和信贷员疏远;对信用社正常的贷后跟踪检查,借款人有意回避,不予积极配合;(5)因借款人的行为,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的存款账户;(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7、检查的时间及要求。对公司类客户

29、在贷款发放后15天内应进行首次检查,对非公司类客户可在贷款发放后30天内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本笔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检查后要形成报告,报告要由调查人员撰写,信贷主管审阅签字后存档。(二)内部管理检查乡(镇)信用社对当年发放的贷款,要采取信贷员交换管辖户的方式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县联社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县联社对自己直接面对客户发放的贷款,也要采取信贷员交换管辖户的方式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市联社实行重点抽查。信用社以户为单位,县联社以社(营业部)为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报告。1、检查的方法要深入信用社和乡、村、庄、屯、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与借款户见面,检查帐目

30、、核对贷款、了解情况。 2、检查的内容(1)账务是否准确,总分是否相符,帐簿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现象;(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发放贷款,保证、抵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4)贷款是否超诉讼时效,担保是否到期;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谋私等违法行为;(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押物品登记簿及贷款档案一致;(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三)建立大额贷款监控制度县级联社对单户余额5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进行半年监督检查,市联社(办事处)对本级咨询的贷款要

31、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省联社对本级咨询的贷款每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各级联社要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归档备查。对发现有风险迹象的贷款,要及时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发出预警通知书,并提出防范风险建议,进行适时跟踪监督。第五章贷款的清偿与保全第十九条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追索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与追偿,具体采取以下措施:(一)短期贷款到期前30、15、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90、30、15、7天,应分次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采取口头、电话、文本灵活结合的方式进行催收,具体采取那种方式,视实际情况而定。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二)贷款到期(含分次还款中的每一次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向抵、质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1、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其质物,清偿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如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自行处理质物,可与出质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采取抵押形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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