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4年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SL 28820032013.10.302015.1.30水利部 2014年1月30日前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活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规范性
2、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修订实施,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标准共7章20节和5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了本标准的使用范围;修改了监理职责和权限;修改了工程开工监理工作内容;修改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内容;修改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增加了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删除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修改了变更管理监理工作内容;修改了暂停施工监理工作内容;修改了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内容;修改了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对相关表格进行了修改、补充。本标准为全
3、文推荐。本标准所替代的历史版本为:SL 2882003。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工程参编单位: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相田 刘秋常 汪伦焰 杨耀红刘英杰 季详山 李智勇 吕艺生仲深意 胡师云 赵慧珍 张智晓赵振通 赵 丹 刘喜峰 颜廷松王春华 刘福海 潘 登 郭 磊烟雷刚 马大仲 郜军艳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韦志立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牟广丞目次1总则62术语83监理组织103.1监理单位103.2监理机构113.3监
4、理人员12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174.1基本工程程序174.2主要工作方法174.3主要工作制度185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20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20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20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226.1开工条件的控制226.2工程质量控制226.3工程进度控制276.4工程资金控制316.5施工安全监理356.6文明施工监理36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366.8信息管理40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437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46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47A.1监理规划编制要点47A.2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47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50B.1监理实施细则
5、编制要点50B.2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50附录C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53附录D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58D.1监理报告的编制要求58D.2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58D.3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59D.4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60附录E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61E.1表格说明61E.2表格使用说明61E.3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62E.4施工单位现场机构常用表格推荐格式66E.5监理机构常用表格推荐格式1381 总则1.1.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1.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
6、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极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1.1.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1.1.4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1.1.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1.1.6
7、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活动,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1.1.7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 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1.1.8 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和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1.1.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1.1.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取
8、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应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1.1.11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1.1.12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1.1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
9、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2.1.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company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1.3 项目法人 employer承担水利工程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机构。2.1.4 施工单位现场机构 contractor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机构。2.1.5 监理机构 site supervision team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2.1.
10、6 监理人员 supervision staff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2.1.7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监理机构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1.8 副总监理工程师 deputy 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1.9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 engineer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
11、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2.1.10 监理员 supervision assistant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性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2.1.11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在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责任人批准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施工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附录A编制。2.1.12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upervision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
12、批准,用以实施某一专业工程或专业工作监理的操作系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附录B编制。2.1.13 缺陷责任期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即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声工验收之日起,或从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过投人使用验收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2.1.14 书面文件 written document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字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档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拷贝的电子文件、电报和电传等。2.1.15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
13、duct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3 监理组织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2 不得与施工单位现场机构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4 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5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
14、段承揽监理业务。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件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3.1.4 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3.1.5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励制度。3.1.6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3.1.7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项目法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3.2 监理机构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3.2.3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机构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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