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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docx

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进一步细化操作措施,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第三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

2、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应当做到依法有据、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管理制度,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工作权限、委托权限,以及业务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章 列入管理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八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整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名单,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

4、公示。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应当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后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列入经营异

5、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实名举报后,应按规定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并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公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登记管辖企业的实名举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公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采取如下任一方式开展:(一)实地核查。可派员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并取得相关旁证,确认其无法联系。(二)邮寄信函。可以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

7、,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施核查,应当采取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摄制图片影像资料、保存邮寄凭证等方式保留执法物证,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妥善保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相同、时限相同、数量较大的,可采取同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附加若干企业名单的形式进行批量审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应当向企业发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

8、发现其存在其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实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三章 移出管理第十六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列入事由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一)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履行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三)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其公示的有关信息的;(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

9、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第十七条企业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等申请材料。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

10、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九条因多项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在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事由全部消除后,方可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相同、时限相同、数量较大的,可采取同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附加若干企业名单的形式进行批量审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应当向企业发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送达。第二十二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特殊情形:(一)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依法办理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

11、作日内由系统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由系统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列入经营

12、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代理人证明。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核实结

13、果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予以更正。未发现错误的,维持已作出的列入决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异议核实和处理结果书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予以更正。第二十八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14、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予以更正。 第五章 公示与运用第二十九条广东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公示和管理,向社会提供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信息查询。第三十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因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其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第三十一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免除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15、律责任。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工商业务系统,以及可以通过工商红盾网等载体进行警示,提醒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业务工作中依法对其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和配合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

16、限制或者禁入。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其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全省使用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文书格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标准进行制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文书见附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中产生的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办理注销的企业,其信用信息记录按注销企业的相关规定管理和查询。第三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完善相关操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已制定地方性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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