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规的修改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 控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深化,不属于控规修改:(一)控规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示不准确或国家、省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
2、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表4.2中允许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三)居住用地内兼容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四)在各项强制性指标相同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的;(五)在不提高地块容积率和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面积和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用地形态和位置的;(六)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调整幅度不大于10%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七)因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等工程实施时的宽度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界限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八)本局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 控规修改分为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修改:(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对控规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控规确定地块的主导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四)对古黄河、里运河两岸及城市划定的永久性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五)取消城市道路或对18米以上规划道路进行较大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