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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安全教育制度.docx

1、钢铁厂安全教育制度2021年钢铁厂安全教育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全体员工。1、相关文件和术语中铁政字【_】001号中铁安全教育制度。2、职责2.1安全科负责_全厂安全教育活动,就本厂生产特点、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法、工艺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_机构及活动情况进行教育。2.2车间(工段负责全车间安全教育活动,就本车间生产特点、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岗位情况、车间安规及注意事项、车间事故频发岗位的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救急器材使用方法、

2、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进行教育。2.3班组负责全班员工安全教育活动,就本岗位生产概况、机械设备状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每周安全活动日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进行教育。3、教育程序和具体要求3.1凡入厂的新员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考试合格分数为80份),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3.2新员工到厂报到时必须持安全管理部下发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接收厂级安全教育。3.3厂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为16小时及以上,由分厂安全科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到车间报到。3.4车间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为8小时及以上,由车间主任、技术员、

3、有经验的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到班组报到。3.5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为8小时及以上,由班组长进行,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同时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交车间回馈安全科存档。3.6厂部和安环全科不定期对消防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劳动防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煤气使用及预防煤气中毒知识、电气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要进行实物、实地讲解,能示范的要示范讲解。3.7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将教育内容、教育时间、教育人和受教育人等填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存档。3.8对公司内部转岗员工只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对分厂内部转岗员工只进行二级(车间级、班组级

4、)安全教育。3.9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执行中铁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来厂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教育,内容为本厂有关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生产不正常或危险性大的岗位一般不接待外人参观。3.10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凡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气割、起重、建筑登高架设、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作业人员,除进行四级安全教育外,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3.11各车间(科室)对员工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利用调度会、交接班及生产空余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_纪律的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

5、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3.12坚持周一安全活动日活动,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重大危害性作业、员工遵章守纪情况等加以通报,对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加以通报,以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止事故发生的能力。3.13厂部配合选派生产技术骨干参加公司_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14安全科建立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表。3.15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安全科保存。4、考核办法4.1安环全科要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每缺少一人处罚安全科100元。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一人处罚200元,车间主管领导考核100元。5、本制度解释权归炼钢厂安全科。2021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

6、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_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_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3管理内容和要求3.1执行原则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3.1.1公司全体职工参加_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3.1.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1.3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3.1.4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制度。3.1.5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3.1.6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_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3.1.7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3.1.8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3.2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3.2.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_第375号)和_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_市人民政府_12号)执行。3.2.2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

8、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3.3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3.3.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3.3.1.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3.1.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

9、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3.3.1.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3.3.1.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3.3.1.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3.3.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3.3.2.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10、,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3.2.2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_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3.3.2.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3.3.2.4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3.2.5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3.4

11、工伤事故调查3.4.1工伤事故调查:3.4.1.1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_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_进行事故调查。3.4.1.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_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3.4.1.3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_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

12、组进行调查。3.4.2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3.4.2.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4.2.2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3.4.2.3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13、3.4.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3.4.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3.4.4.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3.4.4.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4.4.3劳动_不合理;3.4.4.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3.4.4.5没有安全操作

14、规程或不健全;3.4.4.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3.4.4.7其它。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3.4.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_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3.4.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3.4.6.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3.4.6.2主要责任者: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3.

15、4.6.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3.4.7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轻伤事故,原则上要求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管理部。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所在部门事故调查组10天内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管理部。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填写上报。死亡事故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由安全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5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3.5.1工伤事故处理要

16、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3.5.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3.5.2.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3.5.2.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3.5.2.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3.5.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3.5.3.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3

17、.5.3.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3.5.3.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3.5.3.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3.5.3.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3.5.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3.5.3.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

18、改,造成伤亡事故的;3.5.3.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5.3.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3.5.3.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3.5.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3.5.4.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5.4.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3.5.4.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3.5.4.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

19、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3.5.4.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3.5.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3.5.5.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3.5.5.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_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3.5.5.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3.5.5.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_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3.5.5.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

20、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3.5.5.6接到安全管理部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3.5.5.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3.5.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3.5.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_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

21、分手续。3.5.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3.5.9轻伤事故由各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归档。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批准结案。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3.6工伤事故材料归档3.6.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3.6.1.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3.6.1.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3.6.1.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3.6.1.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22、;3.6.1.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3.6.1.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3.6.1.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3.6.1.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3.6.1.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3.6.1.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3.6.1.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3.6.1.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3.6.1.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3.6.1.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3.6.1.15其它有关材料。3.6.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3.6.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

23、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3.7工伤事故统计分析3.7.1各部门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3.7.2各部门要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原则上各部门要进行季度、年度事故分析。3.7.3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同时注明填报日期。3.7.4公司各部门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管理部,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3.7.5统计报表按国家规定上报政府部门,其中公司各部门由安全管理部汇总后统一上报。3.8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_375号)和_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_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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