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案计划技术规定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13第四章 绿化与景观 -21 第五章 建筑间距 -27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32 第七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37 第八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39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7 第一十章 附则 -66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
2、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建设,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1.3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1.4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个人建房、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1.5 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3、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4、范围。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其它用地RCMWTSUGDER1R2R3C1C2C3C4C5C6C7C9M1M2M3W1W2T1T2T3T4T5S1S2S3U1U2U3U4U5U9G1G2D1D3E1E2E3E4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2高层居住建筑3单身宿舍4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5商业服务设施6文化体育设施7社区服务设施8医疗卫生设施9市政公用设施10行政管理设施11金融邮电设施12行政办公设施13商业设施14金融保险设施15服务设施16小商品市场17农贸市场18批发交易市场19文化娱乐设施20体育设施21医疗卫生设施22商办综合楼23商住综合楼24普通旅馆25旅游宾馆26高校、中专27成人教育、职业技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无污染工厂30轻污染工厂31重污染工厂32普通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保税仓库35社会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