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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农村的政策以及历届中央一号文件重点.docx

1、山东省关于农村的政策以及历届中央一号文件重点山东省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 大农网 发布时间:2007-1-30 8:41:00【字体:大 中 小】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及一系列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按照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

2、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0210号)规定,2005年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两工”),2006年又全部取消了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和农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村级运行机制、经费来源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村级兴办农田水利、道路、沼气等一些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除政府补助和市场运作外,还需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和劳务来解决。这是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规范农村办事程序,提高农村工作透明度

3、,有利于增强村民的参政和民主意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使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公益事业的方法和途径,既为农民办了实事、好事,又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事务的热情,收到很好的效果。但个别地方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乡村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不按规定备案;个别地方工作简单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和筹劳项目;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肃,筹资筹劳超出规定的限额,加重了农民负担;个别地方超范围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

4、。对这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巩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根据农村的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市场化运作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二、进一步明确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界限和范围,多渠道并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与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村办公益事业是指与村民生产生活密

5、切相关的设施和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为: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校舍建设维护、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乡村企业亏损、乡村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组织实施,跨乡、村以上的公益事业不得再列入村级公益事业的范围。严禁乡及乡以上政府、部门等以任何名义借“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

6、筹劳。按照城乡统筹和公共财政的政策,今后兴办农村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可通过以下几个办法和渠道解决。(一)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公路、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五保户供养等按国家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事业全部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二)在农村兴办各类行业建设项目应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自行解决,不得以筹资筹劳等形式向农民和基层转嫁负担。(三)农村医疗卫生、非义务教育学校、大型水利设施、文化设施、自来水等均可通过个体民营、股份合作、产权拍卖、经营权拍卖等市场化运作和民办公助方式解决。(四)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不得以捐赠的

7、名义向农民和学生摊派。(五)对一些政府管不好、农民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公益项目,可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六)通过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今后各级安排的有关支农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尽可能与农村开展“一事一议”工作结合起来,扶持农村兴办公益事业。三、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动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严格限制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

8、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合理分摊,即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严禁违反规定向非劳动力筹劳。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报设区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值。非本人自愿,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除特殊情况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每村每年只能开展一次。属于

9、跨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可采取分段决算,即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并公布;也可实行一次性决算,待全部项目完工后再决算公布,但不得超过3年。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劳动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任务。“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所筹

10、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县、乡政府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四、严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村级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坚持“群众自愿、共同受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等原则。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提出,也可经十分之一的村民或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出,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村

11、民会议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审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在年初或年底村民比较集中的时候召开,会议前后,要充分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以确保与会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调动农民出资出劳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逐级报县级

12、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村级上报的筹资筹劳标准、程序等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把关,经备案合格的,将申报表分别返还乡镇、村各1份,县留1份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时纠正,并督促其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备案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同时填入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向农民筹资筹劳时,必须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筹资筹劳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式样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应

13、当自觉履行。对无故不履行的,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督促其履行。对超出筹资筹劳限额、不履行筹资筹劳程序、强迫以资代劳和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开具专用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和程序规范操作。五、切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齐心协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

14、问题,尽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造成农民增加负担,以及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和规范“一事一议”事后监督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实施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监督审核。具体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要不断完善各项制

15、度和办法,严肃查处借“一事一议”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逐步纳入县乡财政共同负担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进行补助和奖励,引导农民参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投入,将基础设施投资重点向农村倾斜和延伸。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强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民服务的本领,

16、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自愿投资投劳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控制农村新增不良债务,维护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

1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涉及农村基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立足当地实际,在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财务制度不落实、财务公开不规范、会计队伍

18、不稳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因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引发的干群关系紧张、农民集体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把村级财务委托乡(镇)统一核算和监督,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对于堵塞农村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19、的开展。二、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体制,完善村级财务监督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五权”不变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要求,农村

20、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确保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行政命令,强行代理。(三)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从有利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主要内容各地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主要代理村集体会

21、计账目、村集体资金和会计档案,提供会计信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各村仅保留一名村会计,负责本村报账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一)代理记账。乡(镇)经管站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账表等,并根据业务往来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农户往来备查簿、劳务登记簿等。(二)代理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乡(镇)经管站要加强村集体资金的收支管理,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

2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和公益事业。(三)代理会计档案。乡(镇)经管站要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好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村集体保管。(四)提供会计信息。乡(镇)经管站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四、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主要工作(一)清账理财。确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要按规定时间冻结财务账目,组织村两委

23、成员、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财务清查小组,对村集体的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等逐一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并将清查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二)签订委托协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经管站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实行依法委托。已实行代理但没有履行委托程序的,要补办有关手续。(三)规范代理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要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专用

24、章,由村会计到乡(镇)经管站报账,乡(镇)代理会计按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四)健全管理制度。村级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开支审批、对外投资、财产物资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加强村集体收入管理,建立村级收入档案,防止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确保村集体资金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建立村级举债申报制度,坚决控制村级新增债务。乡(镇)经管站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职责、票据管理、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财务工作流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代理的各项业务有章可循,规范运作。乡(镇)经管站代管村集体资金,必须按村在银行开设账户,

25、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双印鉴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也不得在各村之间调剂使用。要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内部结算要使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村级集体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五)完善监督体系。一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二是规范代理会计监督。乡(镇)经管站及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实行财务公开。乡(镇)经管站要以村为单位,按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交村委会讨论后,按时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加强审计监督。要结合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

26、难点问题,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乡(镇)经管站代管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防止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六)实行电算化管理。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加快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步伐。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化管理,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要建立健全电算化管理制度,确保电算化的安全运行。五、切实加强农村财会和经管队伍建设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重点在基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27、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要求,认真履行好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的职能,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完善农村财会人员任用制度,保持农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村会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村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会计。积极推行农村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因地制宜地推广以“公开考选、择优录用、乡镇管理、优胜劣汰”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化管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实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轮训制度,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经管业务水平,并建立健全农村会计监

28、督约束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各地要对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给予必要的支持。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健康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规划,搞好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要加大对村级集

29、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经费,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农业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推进我省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从现在开始,用一年时间,在全省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概念“中央一号文件”原指中共中央每年发的第一份文件,

30、该文件在国家全年工作中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地位。一号文件中提到的问题是中央全年需要重点解决,也是当前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更从一个侧面反 中央一号文件映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比如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也是个农业弱国,农民在全国人口总数中占有绝大的比例,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全国处于最低阶层。而农村的发展问题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因此“三农”问题就是目前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11年又连续八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

31、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 编辑本段简介“三农”问题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曾是“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 群众宣讲中央一号文件这五个“一号文件”,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成为专有名词“五个一号文件”。时隔18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3年12月30日签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回归农业。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即第七个一号文件公布。2006年2月21日,新华社受权

32、全文公布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2008年1月3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下发。至此,中国在新世纪已连续出台了五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力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也给农业健康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长期稳定带来强劲的动力。 1、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 “三农”问题的 “一号文件”,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 “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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