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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1、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第三条 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

2、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

3、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认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种类第七条 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

4、中遵守工程建设及相关法规,认真履约合同约定和社会责任,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依法纳税,受到政府、社会、市场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社会责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或被社会、市场等作负面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就对方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情况的评价信息。第八条 不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一)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1、企业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受到褒奖的信息、在

5、本市纳税的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合格的履约评价信息,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2、个人获得与工程建设有关奖项的信息,执业工程业绩信息、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二)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1、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招标投标、经营管理、合同履行、从业资格等方面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2、个人在履行职责、执业资格等方面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类另行规定。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分级与公示制度。(一)良好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获奖层级、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以及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

6、为一般、较好、良好、优秀、非常优秀五级,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自相关证明文件或认定文书中注明的时间起算;(二)不良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很严重、严重、一般三级,公示期为6个月,自录入信用档案之次日起计算。(三)履约评价等级根据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划分,可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级,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良好、较好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等级。前两级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不合格等级公示期为6个月。第一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公

7、示期届满后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内部保存,原则上不再对外提供和查询,但本企业和个人可自行查询。详细规定按照本办法附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进行修订调整。第一十一条 信用信息在规定的公示期或有效期内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一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未建立电子信用档案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一十三条 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登录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企业信息申报系

8、统申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对市场主体申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等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举报。第一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应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计入企业信用得分。第一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的,作不良行为记录,直接列入红色信用等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并不免除申报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应承担的责任。第一十六条 未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的,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存储的获奖情况、招标投标、工程报建、合同备案等信息认定。第一十七条 基

9、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一十八条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办法及指引,结合自身及工程实际进行。第一十九条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认定、记录和报送。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采集、记录。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

10、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第二十三条 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应当列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

11、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三)公告送达。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第二十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送达次日,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建筑市场主体电子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不良信息认定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12、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当事人申辩成立,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撤销。经核查,不良信息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认定或记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经调查证明当事人申辩不实的,维持不良行为记录,属恶意申辩的,对恶意申辩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申辩处理期间不良行为记录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记

13、录上报。第三十条 各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操作细则,规范执法,确保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第三十一条 各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认定或记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移送或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两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第三十三条 各记录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制度,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

14、责任。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原则上在同类建筑市场主体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同类主体还可细分为不同专业、不同资质等级主体的信用评价。第三十五条 信用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特定时段或特定信用项目的信用评价。第三十六条 阶段评价以同类建筑市场主体该阶段内所有良好行为信息、履约评价信息以及不良行为信息的得分进行综合计算。一般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进行,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周期可以缩短或延长。第三十七条 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符合一般客观规律,即总体评价结果应服从或接近服从正态分布的原理

15、, 运用灰色系统理论确定各评价等级的取值区间,在取值区间内,采用遍历和前进的搜索算法计算每类市场主体得分,形成多组市场主体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然后应用国标(Epps-Pulley检验、t检验)检验并择优选择市场主体最合理的阶段评价得分及各评价等级的评价标准。 Epps-Pulley检验及t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882-2001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性检验要求计算。第三十八条 实时评价是指每个工作日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十九条 实时评价采用评分制,以上一阶段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为起评分,对每天新发生的信用信息,按照上一阶段评价等级的评分标准及规

16、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实时评价得分。第四十条 阶段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四类十个等级:(一) 绿色: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较好;(二) 蓝色:BBB表示信用尚可,BB+表示信用一般但高于平均水平;(三) 黄色:BB-表示信用一般,与平均水平基本一致,B表示信用欠佳,低于平均水平;(四) 红色:C表示信用较差,CC表示信用很差,CCC表示信用极差。第四十一条 无在建工程项目,或无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其阶段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黄色类中的BB-级。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自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送达之日起,其阶段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红色,公示期12

17、个月。(一)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直接确定为CCC级。(二) 阶段信用评价周期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累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确定为CC级。(三) 阶段信用评价周期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累计2人及以下的,直接确定为C级。(四)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五) 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六) 在信用信息申报、资料提交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级。(七) 在工程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18、的,直接确定为CC级。(八)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图施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九) 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直接确定为C级。(一十) 因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一十一) 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一十二)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级。(一十三) 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直接确定为C级。(一十四) 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违

19、法行为的,直接确定为C级。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时与阶段信用评价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示,阶段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第四十四条 对于阶段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信用评价中得分居前20%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诚信标杆企业发布公告予以表彰,减少对其检查频率,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关于“同专业类主体”的划分,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中设置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五条 对于阶段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信用评价中得分居后20%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网上公示、媒体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名

20、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将其业务办理纳入红色严管通道,并可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在阶段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措施:(一)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暂停其在本市承接业务或执业。(二)对建设单位,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在评标时将截标前一日投标人及其拟委派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实时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其信誉评分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只在阶段信用评价为绿色、蓝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信用评价中得分居前并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中随机抽取。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可以只从阶段信

21、用评价结果为绿色、蓝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信用评价中得分居前的建筑市场主体中确定。对连续两个阶段信用评价为红色的企业,不应当接受其加入预选承包商的申请。第四十九条 对阶段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信用评价中得分居后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阶段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锁定其投标资格暂停参与投标。(二)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或在其工程中执业,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或在其中执业。第五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在建工程开展项目评价。将一段时期内该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累计,对不良行为得分较多的在建工程项目给予通报批评、网上公示、媒体曝光,直至暂扣施工许可证;对无不良行为或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在建工程项目予以通报表扬。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可对获得表扬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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