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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doc.docx

1、ae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doc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 行) 导 则一、制定背景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环境面貌不断得到改善。但由于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全省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的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

2、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亟待治理的城乡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制约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大决策,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全省都要积极推进,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3、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共同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其目的是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使治理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得以深入推进。二、基本概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传教育、观念变革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综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全部治理工作应当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个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

4、其中,清洁化和秩序化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优美化是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必然要求;制度化则是长期保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四个方面各有其特定的概念、内涵,又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清洁化是指对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在环境卫生和容貌方面的定性及量化要求;秩序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秩序和管理方面的定性及量化要求;优美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风貌特色和外观形象方面的定性及定量要求;制度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方面的定性和定量要求。三、标准构成本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分别编写、共同研究,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单项标准系列,以

5、规范治理工作的推进、最终形成稳定健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其中,近期编写完成的单项标准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1、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2、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3、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4、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5、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6、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7、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8、保洁队伍及其工作机制建设标准9、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10、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标准11、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2、水利建设综合治理标准1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标准14、环境保护标准15、市场监管及户外广告监管治理标准四、适用范围本标准系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

6、需要而制定的治理目标,不同于相关规范或技术标准。按标准编写的体例,各单项标准均按总则、城市(县城)、镇乡、村庄和灾后安置点五个层次,分别针对总则中注明的专项治理工作;每一层次的具体治理工作,则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和制度化的要求逐一编写。标准中涉及的具体要求和指标,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在参照其他省区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城乡环境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而来,仅适用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 总则1.1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1

7、.2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

8、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2 城 市2.1清洁化标准2.1.1地面(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二)城市次干道和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

9、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三)城市背街小巷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X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2.1.2附属设施(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附设的路灯、护栏、

10、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二)城市次干道和支路,每100米道路范围内,有积尘或污泥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三)城市背街小巷,每100米道路范围内,有积尘、污泥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2.2秩序化标准2.2.1地面(一)新建道路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二)新建道路宽度应符合

11、相关规范要求。原则上快速通道宽度保持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三)新建道路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原则上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新建广场坡度最大不得大于3%,最小不小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四)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2.2.2附属设施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一)路灯: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其中主干道

12、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0(1X),次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0(1X),支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8(1X),景观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7.5(1X)。(二)护栏: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的路段,应设置护栏等;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空花护栏以竖向分隔为主,分隔间距一般不大于15公分。(三)人行道:设置人行道的新建道路,其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四)树池:新建道路设置树池时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并采

13、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等方式进行覆盖。(五)盲道:盲道宽度按0.3-0.6米设置,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及树木等障碍物,并在交叉路口等处设置缘石坡道。(六)无障碍通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及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应按照宽度不低于2米的要求设置安全坡道,坡度以3%-5%为宜。(七)道路指示牌: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发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2.0-2.8m。2.3优美化标准2.3.1地面(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道路地面材

14、质均匀,广场地面图案美观大方。(二)城市次干道路支路,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6%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三)城市背街小巷,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2.3.2附属设施(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范围内,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一个灯杆作一处计算)。(二) 城市次干道和支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同一条道路上

15、,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三)城市背街小巷的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同一条背街小巷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四)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的路灯(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照明灯具)、护栏、人行道地面、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应进行统一设计,确保同一道路或广场上述设施外形美观、一致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五)同一条

16、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布置的井盖、雨水口、道牙、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规格、外形统一、布局整齐。2.4制度化标准2.4.1建立专职保洁队伍,落实相关经费与人员。2.4.2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或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2.4.3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建立分段(分片)的责任追究制度。3. 乡 镇3.1清洁化标准3.1.1地面(一)主要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

17、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二)次要道路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明显污物;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X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三)背街小巷地面、边沟和雨水口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

18、.04平方米(约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25平方米(50cmx5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5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块。3.1.2附属设施(一)主要道路附属设施(道牙、路灯、护栏、井盖、雨水口、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基本保持清洁。每100米道路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二)每100米次要道路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三)每100米背街小巷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3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3.2秩序化标准3.2.1地面(一)新建道路

19、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的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的要求;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19%。(二)新建道路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原则上主干路宽度保持2436米,干路宽度保持1624米,支路宽度保持1014米。其他道路宽度不得低于4.0米。(三)新建道路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原则上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3.2.2附属设施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基本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一)路灯: 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主要道路

20、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8(1X),次要道路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5(1X),其他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1X)。(二)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以竖向分隔的空花护栏为主,分隔间距一般不大于15公分。(三)人行道: 宽度一般不小于 1.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四)树池: 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并采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进行覆盖。3.3优美化标准3.3.1地面(一)主要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二)每条次要道路地面完好率

21、应保持在85%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三)每条背街小巷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80%以上。3.3.2附属设施(一)主要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每100米主要道路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二) 次要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每100米次要道路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三)背街小巷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每100米背街小

22、巷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25平方米(50cmX50cm);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四)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布置的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设施,以及井盖、雨水口、道牙等应保持规格、外形基本统一。3.4制度化标准3.4.1建立专职保洁队伍,落实经费与人员。3.4.2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或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3.4.3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建立分段(分片)的责任追究制度。4. 村 庄4.1清洁化标准4.1.1地面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内不得有人畜、家禽粪便,柴草、

23、肥料、砖石及其他废旧物资应集中有序堆放;有效清理地面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4.1.2附属设施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保持清洁,不得出现明显污损,不得有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4.2秩序化标准4.2.1地面(一)道路布局有序,新建主要道路应作环状布局,不得出现断头路,并禁止设置各种妨碍消防的障碍物。(二)道路宽度应满足使用功能。村庄新建道路,主要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小于8米,次要道路不小于2.5米,路肩宽度0.25-0.75米,宅间道路宽度不小于1.5米。(三)道路标高应低于村庄建筑。村庄新建道路,原则上纵坡应控制在0.3%-3.5

24、%之间;山区特殊地段大于3.5%时,应采取防滑措施;主要道路横坡应采用双面坡,其他道路可采用单坡,坡度控制在1%-3%之间。(四)山区村庄的道路边坡应进行防护处理。4.2.2附属设施旅游村等发展条件较好的村庄,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不低于乡镇标准;其他村庄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无缺失,并按有关规范有序设置、满足功能要求。4.3优美化标准4.3.1地面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应实施硬化,整体风貌应保持协调统一、美观大方并基本保持完好。4.3.2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与破损现象;凹陷、锈蚀或脱漆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4.4制度化标准4.4.1以村

25、民出资、或出劳轮流保洁或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等方式落实保洁人员。4.4.2制定简便实用的村庄保洁、设施保修的村规民约。5. 过渡安置点5.1清洁化标准5.1.1地面过渡安置点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内不得有人畜粪便,不得堆放柴草、及其他废旧物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内不得出现垃圾渣土或砖头石块,不得出现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5.1.2附属设施过渡安置点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损、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5.2秩序化标准5.2.1地面道路布局有序,道路上禁止设置各种障碍物,以满足消防要求;尽端式道路回车场不小于15X15米;道路标高应低于临时居

26、住建筑;山区过渡安置点的道路边坡应进行防护处理。5.2.2附属设施过渡安置点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基本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满足功能要求。5.3优美化标准5.3.1地面过渡安置点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应全面硬化,整体风貌应协调统一并基本保持完好,破损、凹陷应及时修复。5.3.2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与破损现象;凹陷、锈蚀或脱漆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5.4制度化标准5.3.1各安置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经费和保洁人员;5.3.2各安置点应制定简便实用的过渡安置点清扫保洁、设施保修责任制度。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管线建

27、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 总 则1.1为规范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所称管线建设,包括架空铺设、地面铺设和地下铺设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

28、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2 城 市2.1清洁化标准2.1.1管线(一)主、次、支道路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悬挂无关线缆,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堵等现象。(二)背街小巷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1处;地下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三)地面铺设的大孔径管线应保持清洁,无污泥、痰迹等污垢。2.1.2附属设施(一)主次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油渍、污泥、痰迹等污垢。(二)每100米支路上,相应设施有积尘、油渍、污泥等污垢的不得超过

29、1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2处。(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相应设施有积尘、油渍、污泥的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3处。2.2秩序化标准2.2.1管线(一)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市政管线,建设中应先地下、后地上有序施工,道路与管线一次建设完成,避免二次开挖。(二)各类市政管线在道路地面以下或以上的规划位置应按相关规范确定,以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市政管线的正常运行。 (三)新建道路和经过治理改建的道路,各种管线的布置应当全部入地敷设,原有道路的架空管线应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逐步实施入地敷设。(四)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

30、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五)各类市政管线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2.2附属设施(一)井盖:应根据路面荷载要求,统一选用强度达标、环保节材、可有效降低噪音的井盖。新设井盖应具有防盗功能。(二)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距道路缘石不应超过2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三)水篦子:雨水口及篦子设置间距宜为2550米,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及篦子间距可大于50米,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四)线杆:电力线杆10k

31、V设置间距宜为4050米,0.38kV设置间距宜为3045米;通讯线杆设置间距宜为3540米,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五)变压器与配线箱:新设变压器应采用室内安装,现有杆式变压器应逐步改造为室内安装;市话配线箱应按相关规范采用统一尺寸规格和材质。2.3优美化标准2.3.1管线(一)沿主次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支架、塔柱间距均匀整齐,外观并保持完好。(二)沿支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布置整齐,基本与道路中线平行;每100米道路上敷设的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1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1处。(三)每100米背街小巷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破损不得超过2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2处。2.3.2附属设施(一)主次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主次道路上,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1处。(二)支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支路上,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四)同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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