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院校建筑面积规划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内部发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字第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年月日起施行。有关文
2、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年月日修订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字第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年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年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
3、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划指标
4、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教室 第三节图书馆 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六节校行政用房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八节会堂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十节学生食堂 第十一节教工住宅 第十二节教工宿舍 第十三节
5、教工食堂 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三章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各项用地规划指标 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夜大学函授部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
6、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
7、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学校根据需要
8、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
9、施。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八、自行车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宅、教工宿
10、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的规定执行。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表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学生数)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政法、财经院校医学院校外语院校农林院校体育院校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
11、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表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
12、科生人数后的总和。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表学生类别及层次每生折合本科生数本科生工、农、林、医、体育专科生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进修生、干训生研究生班学生学位研究生留学生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演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
13、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表学校类别科类结构学校类别科类结构综合大学理科文科政法财经工科工科院校工科文、法、财经理科师范院校理科文科体育艺术林业院校医学院校政法院校林科工科医科政法农业院校农科 财经院校财经工科 外语院校外语财经 体育院校体育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
14、相应增加。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的规定。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生) 表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十一项校舍总指标用自然规模计算用折算规模计算总计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十一项校舍总指标用自然规模计算用折算规模计算总计综合大学 医学院校 工科院校 政法院校 师范院校 财经院校 农业院校 外语院校 林业院校 体育院校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人) 表校舍名称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教工住宅
15、教工宿舍第二节教室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科别教室指标科别教室指标工科 医科(建筑学专业) () 政法、财经理科 外语文科 艺术农林科 体育注: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
16、标(生) 表学校类别教室指标学校类别教室指标综合大学 医学院校工科院校 政法院校师范院校 财经院校农业院校 外语院校林业院校 体育院校第三节图书馆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科别学科自然规模 研究生补助指标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 文、法、财经、艺术各
17、科 第十九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 综合大学 工科院校 师范院校 农业院校 林业院校 医学院校 政法院校 财经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第二十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
18、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科别学科自然规模 研究生补助指标工科 理、农、林、医科 文科 外语、政法、财经 艺术 体育 注: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
19、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生) 表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实验室指标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学校类别学校自然规模实验室指标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综合大学 医学院校 工科院校 政法院校 师范院校 财经院校 农业院校 外语院校 林业院校 体育院校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第五节风雨操场第二十三条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建筑面积() 风雨操场指标(生) 规模大于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规模大于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建筑面积() 风雨操场指标() 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的规定。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表学校自然规模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 风雨操场指标(生)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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