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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制度职业卫生安全职责.docx

1、14个制度职业卫生安全职责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2012年2月编制 2012年6月1日实施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化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目 录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企业法人职业卫生安全职责(二)厂长(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第二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五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七章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制度第九章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第十章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2、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 企业法人职业卫生安全职责1. 企业法人是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全面负责。2.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3.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4. 负责建立

3、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5. 督促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 报管理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6. 组织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7. 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组织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布置和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上报审批。9. 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0. 及时、如实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11. 保障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投入所需费用。(二) 厂长(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5、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2.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3.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4.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5. 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6. 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布置和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 对于新

6、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8.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9. 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0. 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11. 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三)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保障职业病防治任务的顺利实施;负责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

7、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负责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等。2.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 负责对从业人员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4.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保管。5. 拟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总结,修订预案,并将预案报安监部门、卫生部门

8、备案。6. 负责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7. 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8.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结果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9. 负责组织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监测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0.按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9、告职业危害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11.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1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3、负责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相关工作。第二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 人力资源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

10、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要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

11、、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等。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 本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得漏报和瞒报。2. 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3. 职业危害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凡是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变

12、更。 4. 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向主管机关申报。5. 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安监部门备案。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 单位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对单位职要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2. 单位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负责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项目纳入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3. 单位主要

13、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证件后,持证上岗。4. 单位新进人员(包括大中专生、复员退伍军人、外聘人员等)入厂时,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厂级职业健康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分配。5. 各分厂(车间)负责组织对分配的新进人员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培训。各工段(班组)组织对分配人员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6. 对特种作业人员 (驾驶员 、起重工 、行车工 、电工 、焊工、锅炉工 、计量检定人员 、质量员 、压容操作 、制冷作业等)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按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特种行业上岗证的取证培训和定期换证培训。7. 如果有新工艺

14、、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第五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制定年度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检测计划,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2.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由单位自行检测。从事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本单位作业场所作业点的分布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3.职业病危害因素法定检测、评价由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及时采取防治

15、措施。5.设置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检测、评价公告栏,及时公布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单位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对单位职要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情况,及时修订职工防护用品配置标准。2. 财务部门负责落实防护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3. 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工防护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置标准),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

16、实施有效控制。4. 工会参与防护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防护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5. 单位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防护用品。6. 禁止将防护用品折现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7. 来企业实习的大学、专科、技术学校的学生所需防护用品依据实习协议配发防护用品。8. 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使用的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职工必须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防护用品。9. 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

17、护、保养防护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10.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单位职业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元 /人 /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100元。第七章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 单位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 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职业病

18、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4)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5)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7)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8)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9)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0)各种监督文书;(11)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安装、调试验收记录、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

19、人等;(12)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症名单及调离情况;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病体检名单。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制度1. 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计划、二保及大修的组织、实施与考核;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并接受单位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2. 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单位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一保。3

20、. 单位的设备要定人、定机,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 、 性能和 “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须知”、“一级保养”以及“润滑五定”等,定人定机经批准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4. 设备检修人员要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5. 从事多班制生产的主要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工作人员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6. 设备要由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7.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发现工

21、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第九章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观念。认真履行本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全体员工发现任何危及职业危害员工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爆炸事故)和险情时,

22、要及时进行抢救抢险;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危险场所,并有义务保护事故现场 。急救电话:或“120”;火警电话: “119”。3. 新员工、转岗、复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或单独操作。4.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高跟鞋、中跟鞋,不准穿短裤、裙子;从事生产劳动时,不准穿背心,不准敞衣、敞袖,打赤膊;女职工必须佩戴好防护帽(网),并将头发束于帽(网)内。5. 工作前安全要求:(1)严禁酒后上岗;(2)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本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且保持整洁,佩饰物不得悬露;(3)

23、严格执行工艺净化区域工艺纪律,穿好工艺服及工艺鞋 ;(4)必须做好工前安全检查(包括作业环境、设备及工具、吊具、工装等),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6. 生产工作中安全要求 :(1) 自觉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进行有切屑、碎屑、物件飞溅作业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超过规定噪声分贝场所 ,必须戴耳塞;(3) 进行生产作业时精力集中,严禁打闹、聚众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睡觉、听收音机和MP3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时间不得电话聊天、互发短信、玩手机游戏等 ;(4)

2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渣及其它废弃物不得乱排乱放,必须放入指定地点或容器,并标识清楚 、分类存放;(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应经常维护检查,不得任意拆卸、改变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机器设备检修后应将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及时装好复原。7. 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生产现场有损害人体健康的气体、液体、粉尘、渣滓、噪音、射线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劳动防护措施和增加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许任意损坏、挪用、停用除尘、通风等劳动保护设施。有毒或粉尘作业场所,严禁饮食和存放食品。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享受保健津贴,发现疑似职业病情况时应及时诊断医治,防止病情扩大和延误。第十章 职

25、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1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3 职责 :3.1 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3.2 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车间(部门)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3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向单位负责人

26、汇报,单位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4 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公司领导请示汇报,并指派作业卫生管理人员到现场指导。 3.5 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 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7 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3.8 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

27、.9 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4.本制度解释归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林辰实业集团公司建设项目。3 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3.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28、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4 职责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

29、同时”的责任部门。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5 工作程序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

30、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31、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的行政部门备案。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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