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电信宽带入网协议中国电信宽带入网协议篇一:宽带业务专线入网协议书 宽带业务专线入网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分公司 地址: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接入协议:第一部分:合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接入。 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IP地址,超出部分按50元/月/个支付 IP地址占用费。 第二部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由于甲 方非法使用导致的后果
2、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所使用的IP地址均不得向外经营,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其IP 地址的使用。 3、 甲方须及时交纳相应费用。如有逾期,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 金额的3的滞纳金,甲方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应服务, 超过6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执行。 4、 在租用电路期间甲方要保证乙方设备的完好,如有损坏,甲方要做出相 应赔偿;甲方需为乙方的终端设备提供不间断电源,并保证乙方的终端 设备正常运行。 5、 在设备及线路正常运行状态下,乙方如需在甲方所使用光纤上接入其他 用户,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 理由拒绝。如由甲方原因使其它用户接入中断,
3、所造成其它用户的损失 由甲方全部承担。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终止其对电路的使用,并追究 其法律责任。 6、 甲方退网时需将光电转换器交回乙方,如遇丢失或损坏的按1000元/个对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7、 甲方须在办理接入业务时与乙方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并 遵照执行。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协议签订和甲方交纳一次性连接费用后 业务开通工作。 2、 乙方为甲方提供宽带接入的终端设备(如光电转换器、光端机等),产权 归乙方所有。 3、 乙方按照国家颁布的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为用 户提供受理
4、开通、调测及售后服务。 4、 乙方对其线路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并设客户服务电话:10060-8。 5、 乙方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6、 除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及其它非乙方人力所能 预见的因素)外,乙方须保证该线路正常运行。 第三部分:甲方应缴费用项目及标准 (一)缴费标准 1、 连接费:/端口。 2、 (月、季度、半年、年)/(月、季度、半年、年)。 (二)缴费方式 1、根据协议签订的缴费标准,按时交纳网络使用费。 2、采用按月缴纳网络使用费的,当月的网络使用费应在当月20日前缴纳。 3、采用按季度缴纳网络使用费的,本季度网络使用费应在本季度第一
5、个月的 20日前缴纳。 4、采用按半年缴纳网络使用费的,半年的网络使用费应在本半年内的第一个 月的20日前缴纳。 5、采用按年缴纳网络使用费的,年网络使用费应在本年内的第一个月的20 日前缴纳。 6、计费电话:第四部分:其它 1、 协议约定:甲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甲方在申请业务 时需出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2、 本协议有效期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3、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协议内容,损害乙方利益。 4、 协议有效期间,如遇国家资费政策调整,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 5、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应本着客观、谅解的态度,协 商解决。 6、
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7、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单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完全承担。 8、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太原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9、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年 月日篇二:中国电信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中国电信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甲
7、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
8、人及本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等;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移动电话终端设备还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且甲方不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
9、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不慎泄露服务密码导致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用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生效日或国家政策规定的生效日起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
10、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四)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须收费业务,乙方可以替第三方向甲方代收信息费、功能费等(例如向用户代收SP信息费等)。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11、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补充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话费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客户服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二)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最近5个月的通话详单查询、月结帐单查询(不含查询当月),对甲方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认真核实、详细解答。 (三)乙方向甲
12、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定制的,乙方对原始定制记录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开通上述服务项目让用户进行体验时,不得收取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四)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五)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 (六)当发生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
13、信障碍指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 (七)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用户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用户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甲方欲转让移动号码使用权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转让双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
14、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部委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15、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退还甲方或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单方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 (一)甲方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二)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三)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 (四)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采取如下 种方式解决。 (一)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16、) 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签章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签 字) (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返回栏目首页<<篇三:中国电信光速宽带协议模板 “天翼政企宽带(光速版专线)”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 (下称“客户”) (下称“电信公司”) 地址:地址:电信巷1号 邮政编码:310000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天翼政企宽带(光速版专线)是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基
17、于光纤线路或FTTH线路接入的有固定IP地址的上下行对称的宽带产品,现就客户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天翼政企宽带(光速版专线)套餐及服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套餐约定 1乙方为甲方的上网提供:端口速率。 2本协议套餐优惠不与其他优惠重叠享受,若双方原有签订优惠协议的,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有效。 3协议期内乙方若要拆除组合套餐内的宽带,则不再享受套餐关联的任何优惠。 二、双方职责 1.甲方在使用乙方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从事非法营业活动,不得利用乙方网络经营未备案网站,若发现甲方
18、有上述情形的,乙方有权并有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和通信秩序,在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视情节可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将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业务时,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为他网做非法互联,如有发现,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冻结其账户。如甲方拆机,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付包年包月费用。 3.乙方应按公示的承诺为甲方服务,并提供业务咨询、障碍报修、投诉申告电话10000。对于因乙方造成的故障,乙方承诺自甲方申告之时起24小时之内予以修复(不含特殊情况),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故障,由甲方自行解决。 4.甲方承诺以同一合同帐号按时缴纳加入本协议套餐的电信产品的各项费用,
19、乙方有权在该帐号直接扣款。如甲方未按规定缴纳电信费用的,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甲方同一名下使用乙方提供的多项电信业务时,若其中任何一项电信业务产生欠费,乙方有权因此暂停或终止甲方名下的其它电信业务(预付费业务除外)的使用权,被暂停或被终止使用的电信业务在所有欠费未缴清、相关手续未办妥期间产生的费用仍需由甲方支付。 5.乙方承诺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如属甲方使用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该设备损坏,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应按时足额缴付应付的通信费,一般欠费应及时交清,否则乙方有权按电信条例给予暂时停
20、机直至拆机并依照电信条例向甲方追缴欠费及滞纳金。 6.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机房内安装场地及接入设备的准备工作;(3)保证其入网的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试工作; (4)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5)向乙方提供相关分支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7.乙方承诺,如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影响(如:用户机房在装修、用户机房电源未到位、用户设备未到、用户指定的联系人联系不上等),在甲方按照约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后,完成该专线的开通工作。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2日内验收核实,并签
21、字确认,该业务竣工单所载明的日期即为专线的开通之日,并即日起开始计费。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2日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完成开通,该业务竣工单所载明的日期即为专线的实际开通日,并即日起开始计费。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 甲方使用的光速版专线提速套餐资费(含税价)为: 元/年,未涉及之其他资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资费收取。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 银行地址: 户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22、分公司 账号: 1202020109005425862 纳税人识别号: 330103747018962 地址: 杭州市富春路288号杭州电信大厦 电话: 87238723 2. 按年支付的,甲方应当于乙方受理之时一次性支付当年的业务资费,以后每年该日为当年业务资费的缴费时间;甲方应当在首次支付时一并向乙方付清所有的一次性费用。 3. 按月支付的,装拆当月按甲方实际使用天数计费,包月到期未续包的自动转为包月,并按包月计费。 4. 若甲方要求另行增加IP地址数量,按照每增加1组IP地址200元/月的资费标准加收费用,并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支付。 5.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电信资费调整,如按新资费
23、标准合计的费用总额高于本协议所列资费标准的费用总额的,在协议期内仍按本协议资费标准收取,协议到期后参照新资费标准执行;如按新资费标准合计的费用总额低于本协议资费标准的费用总额的,双方将另行协商优惠事宜。 6. 甲方如对月通信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月调整,并对已发生的错误费用按实际错误差额退回。 7.乙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四、保密 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实施了解到对方的有关网络组织、业务发展、价格策略等商业机密时,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密。 五、违约 1.
24、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意向按期向乙方支付使用月费。如有逾期,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月费超过六十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
25、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 3.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免责条款 1. 甲方及乙方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政府干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限电拉闸造成的机房停电、涉及互联互通等)而不能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提请甲方注意,任何网络通信服
26、务设备都有可能因网络覆盖情况、其他网络通信经营企业的网间互联问题,以及自然界或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为防止发生意外,甲方不要仅依靠网络作为重要情况下使用的唯一通信和交易工具,对于甲方利用乙方服务开展活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以解除。若因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免除责任。 八、协议期限及变更、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_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27、效,期满时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且未签订其他优惠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_年,延续次数不限。 2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 甲方若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办理电信产品的过户、销号(退网)、停机(保号)、改变使用性质等业务,需经乙方同意,到当地营业厅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并退还本协议第一条第4款中的相应终端,以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或当前协议延续期内)已优惠的通信费用。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若客户不同意,乙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九、 附则 1.协议正本以及附件其条款受国家合同法的保护,附件作为
28、协议正本的有效补充,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的形式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5.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提醒: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工作人员。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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