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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八doc.docx

1、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八doc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八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八 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该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A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A企业所在地乙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据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扣押,查明A企业生产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A企业不服,就向乙县政府提出了复议,乙县政府认为处罚过轻,对A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维持了扣押的决定。A企业不服起诉。法院认为虽然处罚明显过重但是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

2、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和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法院该如何处理? 4.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A企业在向乙县政府提出复议的过程中能否对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要求?为什么? 6.法院对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否可以进行审查?若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对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1.(1)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乙县环保局扣押A企业生产的产品、乙县环保局对A企业的罚

3、款; 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1)被告是乙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在本案件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加重了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乙县政府为被告。 (2)乙县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的被告是乙县政府,所以应由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4、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被判决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法院应予以撤销。 4.不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法院一般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对行政处罚还可以审查其合理性。本案中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5.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

5、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即除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本案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省环保厅发布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请求审查。 6.可以;经审查后,应不承认其效力。理由如下:(1)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定(即除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并合理、适

6、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行政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2)根据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文件不得设定和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故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设定查扣、罚款均是违法的。 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妇女张某

7、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15公里。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时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运输公司车辆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和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审讯人员将司机刘某提到公安局办公基地后,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最终,司

8、机刘某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刘某的车内以及住处等进行了搜查,提取了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并未出示搜查证。 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 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 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1)被害人的尸体;(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

9、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证据有:(1)司机刘某的辩解;(2)司机刘某的供述;(3)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3.属于非法证据的包括司机刘某的有罪供述。刘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系非法获得的物证,但不足以认定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证据来源不能确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我国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

10、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把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尽限定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并且,上述解释均未建立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排除的范围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在随后相应修订的相关

11、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详细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在非法证据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目前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 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究程序正义的努力。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救济。通过该规则,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证性,及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具有的善的品质。第二,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证据的约束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恢复性的。通过对

12、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的制裁,以预防未来的违法取证行为,并以此促使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有助于遏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公正审判等行为,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免受侵犯。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非法证据本身不可避免的具有虚假的可能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也排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认识的干扰,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

13、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

14、,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

15、什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

16、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1.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17、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予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

18、,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予以准许是不合法的。 3.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l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

19、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l.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

20、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现为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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