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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docx

1、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主要是征地者和被征地者之间的一些协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很多的民事纠纷。所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切实的实施安置办法,一般情况下会给予被征地者相应的补偿。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

2、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第六条 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

3、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

4、、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十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

5、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利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第十三条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和村民的意见。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 条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由征地拆迁机构通知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第十八 条征收或征用土地经依法批

7、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九条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执行。第二十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第二十一条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按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

8、,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第二十三条拆迁水、电、气设施和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路线等,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第二十四条拆迁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第二十五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章)建(构)筑物;(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四)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

9、作物;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第42条、44条规定管理使用。第四章房屋安置第二十七 条征地拆迁村(居)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第二十八条实行补偿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内的,费税由拆迁人承担,超过原面积部分发生的费税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二十九 条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与拆迁房屋面积相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第三十条 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

10、法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地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仍按批准建房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认定;将原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但没有缴纳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认定。第三十三条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城

11、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实行货币或统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标准提高20%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人处置。第三十四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五章人员安置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第三十六条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

12、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为准。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1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第四十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

13、,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63条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或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地费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

14、,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第四十三条 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第四十五条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征收国有未作补偿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发的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达市府发20002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的内容。本办法中主要介绍了,政府对征地拆迁的管理,被征地者的征地补偿,农民房屋的安置以及被征地者人员的安置。如果出现了征地的事情,大家可以根据我们的内容进行参考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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