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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docx

1、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2、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第三条 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第二章 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 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略)。第六条 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

3、条件为:(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考核年度内达到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四)有通过审查批准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五)制定并实施了各工种、班组、区队、科室、矿领导等岗位和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六)煤矿制定并执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责任制,主要内容: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矿工、班组、区队、科室、矿部、

4、公司等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为指标的工资制度,以及考核、奖罚的具体细则等。(七)煤矿必须定期召开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班前、班后会,以及区队会、科室会、矿部会、公司会,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治理方案,确保安全质量动态达标。区队以上会议应有驻矿安监员参加。(八)煤矿的班前、班后会必须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各班组每天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情况记录,区队、科室每星期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记录,矿级、公司每旬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考核、奖罚情况会议纪要。(九)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组织

5、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并有评分验收记录。(十)旗县区每季度(100)、盟市每半年(50以上)、自治区每年(重点抽查)进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考核,且有达标评分考核记录。第三章 考评考核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认定:(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井工煤矿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露天煤矿在考核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三)考核年度内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的;(四)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不符合规定的;(五)井工煤矿未按要求建立瓦斯综合防治体系的;(六)煤

6、矿企业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奖惩制度的;(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八)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经验收合格的;(十)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十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十二)煤矿各系统(开拓、采掘(剥离)、通风、提升、运输、供电、防排水、消防降尘、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未按设计施工的;(十三)矿井不具备2个以上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不具备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

7、进风巷道);(十四)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五)中央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六)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十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八)矿井(露天)煤矿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抽放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有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十九)井下胶带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二十)瓦斯超限作业的;(二十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二十

8、二)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二十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二十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二十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六)超层越界开采的;(二十七)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露天)消防、降尘系统不健全的;(二十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三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内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三十一)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9、(三十二)煤矿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三十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三十四)露天煤矿爆破前,未按规定撤出爆破区域内的人员及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域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三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八条 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为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当项目进展到地质勘查、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与监理招标、开工备案、工程施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的某一阶段时,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及以前阶段达标工作情况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当前所处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

10、标。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可参照生产煤矿评分方法,原则上只审核是否达标,不进行打分评级。第九条 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执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井工或露天煤矿的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达标等级,实行现场检查考核并打分评级。第十条 各类煤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的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逐矿检查;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动态达标情况进行(50%以上)检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度对全区煤矿安全质量

11、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第十一条 各类煤矿动态达标自查和各级、各部门、各机构的动态达标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煤矿动态达标自查情况及时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并备案。第十二条 旗县区、盟市煤矿安全监管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联合或单独日常检查中,凡发现存在第三章第七条中35款否决项之一的,或现场评分虽不存在35款否决项之一,但未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令停产(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问题解决后,方可按实施细则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重新考评考核,逐级上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

1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周至少对所驻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现场检查,做好书面检查记录;(二)及时发现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三)追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治理效果,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每月月初填写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一、表四),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3、,并评定是否达到原标准级别或重新打分评级认定;(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时限和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并由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三)跟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效果,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有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对建设煤矿项目所处阶段可否转段提出具体意见;对动态达标出现滑坡现象的生产煤矿,提出降级取消或关闭的处理意见;(五)每季度第1个月中旬前填写辖区内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二、表五),报送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抄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五条 盟市煤矿

14、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半年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评定是否达到原标准级别或重新进行打分评级认定;(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时限和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必须签字;(三)督促旗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由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对旗县提出的建设煤矿项目所处阶段可否转段具体意见进行审核上报;对动态达标出现滑坡现象的生产煤矿,提出降级取消或关闭的处理意见;(五)每年的1月和7月中旬前填写辖区内各煤矿安全质量

15、情况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三、表六),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六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为:(一)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期限和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二)跟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第五章 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动态达标的,建设煤矿项目责令停止施工,进行动态达标专项整改;生产煤矿经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认定后,依法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建设和生产煤矿

16、,由旗县区、盟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煤矿要严把地质勘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工程施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考核的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动态达标规定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时间,对生产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对严重滑坡,不符合相应等级的,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原考核评级部门重新考评考核,自治

17、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认定。考核期内,井工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露天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考核年度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等级。事故查处后,根据整改情况需重新进行等级认定时,由原考核评级部门考评考核,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认定。第二十条 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结果,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审查表(见附录二:表一、表二),呈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作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年检

18、、延续、换证等的主要依据。未达标煤矿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滑坡降级的煤矿,限期进行整改;逾期达不到原级别的,停产整顿,直至整改达到原级别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一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生产煤矿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滚动升级目标的,由旗县区、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限定时间督促整改;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达到相应升级级别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升级级别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二条 在全区煤矿建立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动态达标情况报表制度(表格见附录一),随时了解掌握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评级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每半年将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在有关文件和媒体上进行通报,对达标工作成绩优秀的煤矿给予表彰奖励,对滑坡降低达标等级或被取消达标等级的煤矿给予批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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