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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docx

1、德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德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暂 行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197号)、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4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大学生(毕业五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或休学创业的大中专生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创业主体为目标,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服务为重点,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大学生自

3、主创办或大学生参股(参股不少于30%)创办的初始或初创实体,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大学生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大学生自主创办或大学生参股(参股不少于30%)创办的初创实体、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

4、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鼓励驻德高校利用闲置房产设立大学生创业平台,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平台。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运营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二)有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

5、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健全,能够做到“六通三有”(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网、通热力,有停车场地、有消防设施、有供热供气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三)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配备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为创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

6、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实体的成功率。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服务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五)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六)有较强的成长性。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第七条 主要功能(一)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提供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和退出孵化基地实体

7、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二)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三)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以及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政策。(四)提供较完善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开展不同形式的创业心得交流,搞好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五)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入驻实体最长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第三章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

8、范园区的认定第八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除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要达到以下标准:(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二)可入驻创业实体50户以上,已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稳定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驻实体总数的三分之二。(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6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 60%,从孵化基地设立的下一年起每年新入驻实体5户以上(孵化成功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

9、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实体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实体占可入驻实体的比率)。(四)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第九条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标准,除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要达到以下标准:(一)可入驻创业实体50户以上,已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00 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驻实体总数的三分之二。(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 50%,从创业园区设立的下一年起每年新增 5户创业实体(存活企业是指

10、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三)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方位服务;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第十条 评估认定2017-2018年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一次。评估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每年8月底前申请认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德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

11、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批准立项文件、基地建设入驻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提供各项管理服务章程,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支持服务的台账、档案等资料。 5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

12、、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需办理就业登记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证明)、劳动合同原件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条件的,于每年9月30日前以两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形成初审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

13、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集中答辩采取现场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进行实地评审,复核相关情况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四)公示和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拟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名单,在市级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德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德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第四章 扶持奖励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带动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因素,给予每处最高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驻德院校利用闲置资

14、产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最高300 万元。具体标准是: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条件的给予150万奖补资金(驻德院校利用闲置资产的给予8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 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达到最高标准为止。第十二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

15、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对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制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日常指导监管,检查各基地园区管理制度执行、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四条 季度统计调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从通过认定起,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基础资料台账,做到纸质资料和信息系统并行;每季度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16、障部门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送入驻创业实体新增、退出情况和开展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情况,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建档,实现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营情况的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运行情况组织一次评估复查,经年度评估考核,对已不符合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改变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二)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三)被入驻创业实体投

17、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一年内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或孵化成功率低于20%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附件:德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 日印发德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名 称负责人(联系人)地 址联系电话产权归属注册时间建设投入资 金 万元面积 组建方式(选择打)新建改建可 容 纳实体个数入 驻实体个数吸纳从业人员数量服务人员数 量类 型(选择打)门面 楼宇 市场 加工 其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县市区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 估 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财政部门评估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五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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