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工程现场临时用电措施方案一、工程概况石化园区中央大道道路及系统配套工程,起点东六街(K8+540),终点(K9+295),全长755m。道路红线宽度50m,其中车行道11.75m*2,绿化带4.0m*2,辅道6.0m*2,硬化隔离带2.0m,道路配到系统有水、电、道路照明等内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克拉玛依市工程建设管理局;设计单位:新疆油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克拉玛依市城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工程工期目标:2012年03月31日进场,2012年07月15日竣工,总工期为107日历日。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本
2、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无伤亡事故,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二、负荷确定本工程主要临时施工用电机械主要有打夯机械、混凝土振捣器、管线试压泵、切割机、现场照明灯具等。由于本工程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现场不设置搅拌机;钢筋木材加工采用我公司现有基地进行。根据以上分析,施工现场自备二台50kw流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分别取自配电箱,由于用电量小,不再另行计算。4、流动发电机处设置一个总配电箱,每隔100左右设1个开关箱,供各种小型施工机械及照明使用,特殊部位(如综合管廊)单独设开关箱。安全通道必须设置照明灯。三、施工临时用电平面布置本项目临时用电主要为施工用电,根据现场勘察,在施
3、工现场自备发电机,以满足各施工作业面的临时用电和应急供电。施工用电,根据用电设备和安全用电管理要求布设(一机一闸一保护),主电缆采用钢铠电缆埋地铺设,并在接入处设隔离开关。临时配电系统配电系统布置及操作符合下图要求: 启动 关闭 布置距离 100m 30.0m 3.0m四、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总则1.1为了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2各部门、工区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工区和施工单位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
4、用电负直接责任。2.施工用电线路2.1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2.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2.4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2、5严禁在高压线附近搭棚建屋及砍伐树木。3.配电箱、开关箱3.1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3.2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3.3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
5、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3.4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3.5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4 . 接地与接零4.1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4.2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4.3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4.4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
6、,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施工照明5.1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5.2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5.3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6.安全距离6.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6.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
7、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6776.3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6.4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6.5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7.安全标志7.1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立安全标志。7.2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7.3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
8、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7.4处在检修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7.5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7.6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8.配电室8.1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制度进行操作8.2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8.3严禁带电作业。8.4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8.5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86加强对变压器运行的监视,应特别注意变压器油温和监听其内部音响,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87加强油开关和
9、真空断路器的运行管理,监视油位指示器的油面,使之保持在两条限度线之间;检查有无渗漏油现象,绝缘套管有无污损或裂纹,有无异常杂音或闪络现象。88加强对电容补偿柜的运行临视,定时巡视检查。注意电压、电流和环境温度;临听噪声及异常气味;观察瓷套有无污损、闪络痕迹及异常火花;检查有无漏油和“鼓肚”现象。89禁止电容器组在带负荷情况下再次合闸充电。刚退出运行后,至少应放电3分钟方可再次合闸送电。810降压启动柜允许从冷态连续启动两次,每次启动间隔时间为30秒。自耦变压器过热时须冷却到周围环境温度。9.安全用具9.1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安全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
10、具。9.2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9.3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9.4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10.临时用电10.1在施工正常用电线路进行临时接电,需经专业电工进行进行搭接,严禁非电工及非工作人员进行接线。10.2 搭接前必须写出用电申请,报项目部水电队批准,方可由项目部水电队负责接线。10.3 临时用电源点必须悬挂警示标识。10.4 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2.5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10.5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10.6 在有
11、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10.7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搭棚建屋及砍伐树木。五、施工用电安全操作规程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工作。3、 露天使用电气设备及组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4、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雹要求。5、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触电保安器,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控制多台电动设备。6、 热组件和
12、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大于确定的截面,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7、 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断开熔断器时,应适用绝缘手套、绝缘棒等。8、 一切电气装置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时,应将裸露端部包好绝缘,并做出标记妥善放置。9、 110V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m,低于2.5 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10、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1)行灯。(2)电线沟道、隧道、夹层及其它空间狭小的场所。(3)地面潮湿的沟道、地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
13、过12V。11、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抵压侧应有一段接地。12、施工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竣工资料,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否则运行于维护,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13、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量绝缘电阻。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14、禁止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工作五、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并使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促进项目部和各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
14、制度。第二条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涉及的相关安全和防护规范应遵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如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3787-199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第二节 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机构和职责一、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将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纳入定期安全检查的范围,组织监督检查。二、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生
15、产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生产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生产水平。2、根据施工项目、生产规模的大小、用电负荷、分布情况、施工工期,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或一定数量的专职电工,以保障施工生产用电的正常供给和安全。3、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施工、生产要求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4、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作业与电气防火措施。5、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方案。6、定期组织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三、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电气作业。1、进行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
16、不违章指挥。2、负责编制施工生产项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3、进行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4、参与正常的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修、测试。5、参与涉及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6、编制涉及电气作业或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四、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l、认真贯彻执行电气作业及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2、负责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布置、架设,用电装置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拆除。3、实施电气操作或电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有效的保障自身和作业安全。4、对电气作业、电工作业的用具应按规定定
17、期检验、试验,保障使用时的安全性能。5、负责日常用电安全的巡回检查、督促、宣传教育,对发现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五、使用以电为动力源的设备、装置、工器具(以下简称用电器具)的操作人员。1、认真学习、掌握用电器具的有关安全用电的知识及所用的用电器具的性能、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自觉遵守相关用电器具的安全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不违章操作;不得擅自从事电气或电工操作。2、认真检查维护用电器具,保障用电器具,尤其是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动作准确,严禁用电器具带“病”运行。3、负责保护用电器具的负荷线、保护零线、配电箱、开关箱的完好、整洁,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4、熟知触电救护的一般常识
18、及方法。第三节 施工生产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条 施工生产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一、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一般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便对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及安全保障进行全面的规划,作为施工生产用电布置实施、安全管理与控制的依据。二、施工生产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三、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四、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1、了解、掌握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2、现场勘探;3、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
19、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4、进行负荷计算; 5、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6、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7、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五、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六、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四节 用电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基本规定第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基本规定一、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应架空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生产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二、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
20、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三、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四、配电屏(盘)内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五、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并且不混乱。六、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
21、全警示标志。七、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八、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九、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十、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
22、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十一、定期检测建筑物、构筑物,尤其是易燃易爆场所的避雷、接地装置,并满足安全防雷击的要求。十二、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不用的设备应及时撤离施工作业点。涉及的用电线路应及时回收。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十三、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第五节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监督考核第六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监督考核一、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检查
23、监督。电气技术人员、电工操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懂得和掌握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正确处理方法和相应的救护知识与技能;搞好施工用电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难以处理的事及时上报。二、项目部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作针对性的单项施工生产用电或线路、建(构)筑物防雷、接地等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录。三、施工用电安全检查情况将纳入对分局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实施考评。第六节 用电安全事故处置第七条 用电安全事故处置一、施工生产用电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按事故处理程序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二、用电事
24、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三、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项目部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立即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连续不断,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四、事故单位应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 用电安全资料台帐一、施工生产用电安全资料台帐是企业单位安全管理
25、资料台帐的组成部分,应认真记录、整理,保存备核。二、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资料台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2、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定;3、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4、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5、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6、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7、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8、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9、定期检(复)查表;10、电工维修工作记录;11、有关的电工作业票。12、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习、培训记录。三、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安全检(复)查表可指定电工代管,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交安全部门归档。四、对配电箱、开关箱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六、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档案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由现场主管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并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施工现场每月检查一次,基层班组每季检查一次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